《工会法》谘询文本既符合国际主流也有不足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2-15 04:46
为期一个半月的澳门特区《工会法》谘询文本的公众谘询期,于昨日结束。除了是社会各界人士在公众谘询会上踊跃发表意见之外,劳资双方的各类社团都先后呈交了意见书。其中,「新澳门学社」也于昨日到劳工局递交意见书,提出八项建议。这是由「新澳门学社」推举的立法会参选人被选管会依法「DQ」参选资格后,该团体首次的公开集体活动,而且还是以正面及遵守建制的方式为之。这是否折透了「新澳门学社」吸取教训,与时俱进地进行转型,改以正面方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值得继续观察。
社会各界别尤其是劳资双方站在各自利益立场,对《工会法》谘询文本提出不同意见,这是自然反应。不过,其中的一些意见,可能是将《工会法》与《劳动关系法》等同起来,提出了本应由《劳动关系法》规范的建议内容。这显然是「跑题」了。
实际上,按照《国际劳工公约》的相关规定,及世界各国的惯例,《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定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权利与义务,以及为工会活动提供法律准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其内容上大体包括制定工会的宗旨、工会的性质与任务、工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工会的建立及其组织体系、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基层组织的职权、工会的经费和为工会提供的法律保障等等。当然,某些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工会法》时,也将会在此基础上,补强与本国本地区的情势相适应的内容。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时,就增加了突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保障,建立工会干部对职工和会员负责的组织体制,推动工会组织的民主化,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结合《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有关《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的规定,参考世界各地《工会法》的模式,澳门特区未来的《工会法》应该是一部特别的新法律,与现行的《结社权规范》法律有所区别。
实际上,由于澳门特区至今尚未制定《工会法》,因而现在的工会组织,包括受到社会公认的最大建制派团体澳门工联总会,和一些所谓「新兴工会」在内,其实都只是受《结社权规范》法律规范的普通群众社团。这些普通群众社团,虽然在澳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有些还成为特区政府的「管治同盟」,如其代表是特区政府行政会的成员,或透过选举、委任的途径,成为立法会议员。还有不少人被特区政府委任为各种谘询组织的成员。然而,就社团性质定位本身而言,并未具有特别的公权力。
《工会法》制定并实施后,受到《工会法》规范的工会组织,就有别于群众团体,具有较高的法定公权力。如《工会法》谘询文本提到的「集体协商权」,及「对雇员组织及参加工会活动的保障」的权利/权力。
而从《工会法》谘询文本的内容看,《国际劳工公约》及国际惯例所揭橥的「工会三权」,只是提到了其中的「组织工会权」和「集体协商制度」,后者应该是「工会谈判权」的「澳门式」表述方式。或许,这更能体现「一国两制」的特色。
至于「工会罢工权」,却未有提及。就连谘询文本第一部份的「工会登记制度」中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提到工会拥有罢工的权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完全回应及配合基本法的规定。其实,罢工并非「洪水猛兽」,《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就规定,澳门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这也正是各种派别的工会组织对谘询文本有所不满的重要内容,并将成为《工会法》谘询文本的一个重大缺失。使得《工会法》谘询文本于国际惯例及基本法而言,对「工会三权」的取舍,是「三足缺一」,呈现「鼎不能立」之态。因此,有关机构在起草《工会法》的法律草案时,应慎重考量在基本法规定的原则上,增加工会的罢工权。
但又不能过犹不及。昨日声称《工会法》谘询文本犹如是「坐轮椅」的高天赐,在其此前多次提出的《工会法》法案中,却是设置了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命令罢工权」。这本身就是抵触基本法的。实际上,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表述,既然是参加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就既有参加的自由,也有不参加的自由。
而「命令」也者,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诠释,是「上级对下级有所指示」,及「上级给下级的指示」。所谓「一切行动听指挥」,「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故命令是必须执行、不可抗拒的。在军队及警队中,违抗命令还是一种罪行,必须予以军法惩处。既然如此,工会所享有的「命令罢工」权力,是仅对工会会员有效,还是其效力及于全体在职工人?如果有工人或工会会员认为自己享有「不参加罢工」的自由,不参加工会团体「命令」的罢工活动,是否算作「抗令」?倘答案是肯定的话,工会团体将会对他施以甚么样的处罚惩戒?按常理,工会能作出的最高处分,是开除会籍而已。倘有工会向其施以超逾「开除会籍」的处分,如罚款甚至是限制其择业权等,是否酿成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权?
《工会法》谘询文本建议将工会组织的类型设定为「行业工会」、「职业工会」和「企业工会」三大类。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如果谘询文本的这个建议正式成为《工会法》的法律条文,现时的工联总会内下属的八十一个以「行业工会」、「职业工会」称谓存在的工会组织,如炮竹、毛巾、神香、造船等工会,因为这些行业已经式微甚至消失,曾经的从业人员也大多退休甚至去世,因而具有「僵尸工会」的意况,故而都将不能成为《工会法》管辖下的工会组织,甚至不能再使用「工会」的称谓。当然,该团体仍可继续留存,不过只是普通社团,或者《工会法》「手下留情」,允许其仍可使用「工会」的称谓,但却并非是「货真价实」的工会。最为体现「爱国者治澳」的最大爱国团体的澳门工联总会,对此应有清醒的法制和法治认识的思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