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不同于杀人抢劫,其恶劣在属于制造不可挽回人伦悲剧_风闻
为什么改不了名啊-2021-12-13 08:30
【本文来自《被拐孩子选择“养父母”,网民呼吁“买卖同刑”,可取吗?》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说点我个人的想法吧
先说条件
拐卖儿童不同于杀人抢劫,相比于后者的生命和财产被侵害,前者的罪行恶劣在于属于制造不可挽回人伦悲剧(并没有说前者性质不如后者恶劣,只是认为性质不同)
根据上面的条件,有这么几个想法
①买卖同刑必须立法,因为拐卖儿童是买和卖共同达成的,相互不可替代,它们共同组成了这个人伦悲剧,所以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买一个被拐孩子的刑责至少应该向拐卖一个孩子的刑责看齐(如果是卖方交易了自己的亲生孩子另说,因为这不属于人伦悲剧)
②估计是我写这么多唯一有争议的部分,那就是买方可以在有着被拐儿童和父母三方分别出具的谅解书的前提下免于刑事处罚,这个可能会被踩,但我依然觉得不能让受害者被进一步伤害是个基本原则,所以不能让这些父母有所忌惮(举例的话,担心自己寻子的行为会干扰到孩子的正常生活而放弃这种问题,不能让这些父母有这种担忧,也不能让父母因为寻子而自责或者孩子因此记恨亲生父母),因此受害者应该保有对是否惩处买家的主动权,但注意我上面的定语,应该是三者的谅解书,换言之三位受害者只要有一方不认可谅解,就应当买卖同刑,而且这只算是出于保护受害者而在受害者要求下饶买家一趟而非买家不犯罪,如果父母选择让法律来处理的话那么照样得同刑,只有受害者才有权力原谅加害者
还有,谅解协议书可以明确写入赔偿亲生父母多少钱,既然都饶了坐牢了,经济补偿得拉满,要是没给够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③如果买家是公职人员即使有谅解书也应该开除公职,原因还是不提起刑事诉讼是绕他一次而非保护他,别的该有的惩处还得有(而且这种人从道德来说也不应该掌握公权力)
④民事赔偿应该是强制的,换言之即使亲生父母不愿意要赔偿,这笔钱也必须交到他们手里,我一直认为接受赔偿不只是权利还是义务,因为接受赔偿也是惩罚的一个环节,而公民有协助司法机关惩罚违法行为的责任(至少得让他们出血不是?)
⑤被拐卖子女没有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有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即使再怎么谅解国家都不能承认抚养权转移的合法性,也不能让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中获得任何权利,如果老人已经到了被赡养年龄的,买家还应该进行赔偿(其实是子女应该赔偿,但可以要求买家再赔偿自己,不过简化点也没问题)
⑥从犯打击力度不够,有些从犯可能三年就能出来,肯定不够,这种罪行应该本着能罚多狠罚多狠的原则来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