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案件“买卖同刑”不可取,“买方”是刑法和道德的双重犯罪之源,应加十倍_风闻
戴上草帽不言肃-发展才是硬道理2021-12-13 11:58

《射雕》完颜洪烈与包惜弱,是“爱”吗?
谁投资、策划、导演并演出了儿童被拐卖、解救后“不认亲生父母”的伦理悲剧,这毫无疑问——买家。
无论这些买家所谓“多少善良的原因、多少善良的抚养”,都改变不了它们是法律之贼、道德之贼、良知自贼的本性,所谓善良不过是蛊惑人心的“立牌坊”而已。被拐卖孩子选择“养父母”——更是整个社会和法律沦丧的表现(与孩子无关),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法律沦丧。慢说一个人,就是一宗物品,天下哪有“明知是赃物而违法购买者合法持有的道理”?赋予买方抚养权、监护权、冠名权、未来的赡养收益权等等,和赋予购脏者所有权、收益权一样,法理何在?有人说,要考虑被拐卖孩子的感受,即所谓“感情和人性”,那么这些感情和人性是应该给予无辜的失去孩子的父母、还是给予犯罪的始作俑者?
从法理人情方面讲——被拐卖孩子选择“养父母”——要法何为?是鼓励违法犯罪吗!
二、社会道德沦丧。这里举例两个“民间故事”,一个是《说岳》里面的“双枪陆文龙”,一个是金庸大侠《射雕》里面的杨康(完颜康),故事开始都差不多,孩子被“强盗”抢了,不明白之前都是一直都是认贼作父,后来,一个明白国仇家恨而反正,一个沉湎富贵而继续为虎作伥,所以一个是英雄,一个就是汉奸走狗!我说这些,不是要给已经遭受过“人伦惨痛”折磨的那些孩子们增加道德负担,而是想说明,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道德传统。
我们不能也不要苛责那些孩子,而是要在道德上讨伐和鞭挞那些始作俑者——买方——的残忍和伪善,这才是道德建设的正本清源。
对“买方”的声讨和处罚,应该加十倍。严一点、重一点,总比姑息养奸要强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