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光惩罚“养父母”,应该两端一齐堵,亲生父母照看不周,也要被罚_风闻
寒星-2021-12-13 20:57
【本文来自《被拐孩子选择“养父母”,网民呼吁“买卖同刑”,可取吗?》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越国居民
- 没有人敢买,就没有人卖。这是一种本末倒置。
绝大多数多数被拐儿童处于“失散”期,“失散”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随父母外出走散、孩子独自外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但也普遍可以找回,或自己回家。唯有极少最终“失散”,大多出现在远道、陌生的环境。
2、身边的亲人死亡,得不到照顾,暂时成为孤儿,这些人中的一小部分,最后“失散”。
3、流浪孤儿,当下社会制度,不太可能存在或长期存在。
4、父母遗弃,
要从根源上解决这类问题,“堵”是不够的,还要“疏”,这两个方面一齐展开,都能根治
“堵”即依法定罪打击
“疏”即简化扩大民政收养,尤其倡导二孩、多孩的今天,改善民政收养弃儿,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疏”还应包括认养、领养,方便程序,废除一孩化时的苛刻条文。鼓励社会认养、家庭认养。社会认养比如村认养孤儿。
逻辑错了!应该两端一齐堵!
防止儿童走失,制止出卖、遗弃孩子,目前法律还太宽松:1、父母未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导致孩子的人身安全陷于危险境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严肃而具体的处罚,建议在孩子及时找回后,对失职的父母予以处罚;2、未将亲生父母出卖子女列为犯罪,建议设立出卖儿童罪,并规定较重的刑期;3、对遗弃儿童的处罚太轻,建议单列罪名,将刑期提高到3年以上;4、组织儿童乞讨罪处罚太轻,应将刑期提高到5年以上;5、对残害儿童的处罚太轻,建议专门规定,对残害儿童用以乞讨或盗窃、诈骗的,应规定处罚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时,有关领养的规定应该更严格、缜密一点,对孤儿的照顾应更具体周到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