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株连 给希望_风闻
云去闲-2021-12-10 15:05
前几天,有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女主角一句极度愤怒、痛惜的话,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扎心和共鸣(https://www.ixigua.com/7034348145807262244)。女主角的这句话是:“你知道女儿要考研!你影响的是我的孩子!你咋样我管不了,你知道女儿在学校有多勤奋吗?”原来男子醉驾,被交警当场查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父母因曾经负刑事责任被判刑,将会给子女带来什么影响呢?根据国家一些现行的政策,父母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子女将无法从政、从军,无法参加国企招聘。也就是说,子女的前途和带有“国”字头的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上无缘了。
很长时间以来,父母是国家军政人员、国企员工,如果父母犯罪,不仅父母本人将会被开除,即使服刑完毕再也无法无法从政、从军,无法参加国企招聘,而且子女因此将会在升学、考研、就业、入党过程中政审不过关,同样无法从政、从军,无法参加国企招聘,致使其子女前途毁灭大半。这种政策已经实行了很多年了。在这许多年里,似乎从来没有人质疑过这种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几乎所有人都默认并接受了这种政策。但是,这种政策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是不是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和规定,是不是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精神呢?如果不符合,国家为什么还要实行“一人犯罪,殃及子女;一时犯罪,罪及终身”的政策呢?
父母犯罪,殃及子女。这实际上是只存在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株连”政策。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维护自己的统治,不仅对对那些破坏封建统治秩序、试图推翻当时统治者的人剥皮揎草、千刀万剐,而且为防止其后代子孙试图复仇造反,便有了斩草除根、赶尽杀绝、以绝后患的这种“株连”政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那些被判“谋逆”大罪的人,不仅祸及自身、自家,甚至还株连九族。大明一朝“靖难之役”,朱棣夺取了侄子的皇位,愚忠至极的方孝孺拒绝为朱棣撰写登基诏书,竟因此被株连十族。
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后,关于法律责任,世界各国都实行“自己责任”的原则。一人犯罪一人当,不再殃及子女亲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是人道主义的表现。从事理、情理上来讲,父母犯罪与子女有什么关系呢?可以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有很多情况是,当父母犯罪的时候,子女还在嗷嗷待哺。这个不知世事的婴儿,难道要因此承担父母犯罪的责任吗?俗话说:“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打地洞。”我要说的是,那是龙,那是凤,那是老鼠。对于人类来讲,那就不一定了。一方面,普通人的子女可以成为人中龙凤,罪犯的子女也可以成为人中龙凤。另一方面,“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父母身居高位,父母在政治上没有任何瑕疵,其子女也不一定就是龙凤,就不会犯罪。
即使要子女承担父母犯罪的一些“连带责任”,也要看父母犯的是什么罪,也要看犯罪的轻重,也要看罪犯认罪悔罪的态度。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460多个罪名。这所有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刑事犯罪,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从犯罪种类上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肯定要比普通刑事犯罪要严重得多。另一方面,即使父母触犯的是普通刑事罪名,其罪行也有轻重,主观上也有故意过失不同,对社会的危害也有大小之别,认罪悔罪态度也有真诚与否的区别。如果因为父母犯罪,就不区分犯罪种类、不区分罪行轻重、不区分主观恶性、不区分危害程度、不区分认罪悔罪态度,而是将其子女的前途一棒子打死,既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也不符合事理情理。在封建社会,株连政策一方面在有些时候起到一些作用,但另一些时候也起到了反作用,可能会促使其子女在无奈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措施。在如今,如果因父母犯罪,子女的前途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是不是也会造成子女对社会的严重不满呢?这种不分性质程度轻重大小的做法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吗?
有的网友可能说,罪犯子女只是和带有“国”字头的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无缘了,他可以去做其他工作啊!既然父母犯罪与子女没有任何关系,凭什么要剥夺其子女一半的前途呢?说不定就在这些犯罪人的子女当中,就有国家栋梁之才。现在实行的这种父母犯罪、殃及子女的政策,一方面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一方面是工作方法粗暴简单一刀切,另一方面是把无数有才华想要报效国家的人才赶出了国门,真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这对改造犯罪没有好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也没有任何益处。
再说那些触犯国家刑法的罪犯。他们触犯国家法律,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将他们一棍子打死,也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改造犯罪、悔过自新的精神。一个触犯了国家法律的人,他态度诚恳地接受了国家审判,态度诚恳地接受了法律的惩罚。当他服刑完毕的时候,他就已经尽到了对国家对社会认罪悔罪的义务。这是他人生的瑕疵,但这是他过去的瑕疵。这段有瑕疵的历史,并不表明将来他必定会再次犯下相同的错误。那么,国家为什么在实行“一时犯罪,罪及终生”的政策呢?
刚才说了,犯罪有性质轻重的区别,有危害程度大小的区别,有主观恶性的区别,有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与否的区别、有初犯与累犯的区别。有的人触犯的是普通罪名;有的人所犯的罪过很轻,主观仅仅是过失,仅处以管制、拘役缓刑,对社会的危害很小;有的人是因为年轻不懂事,是初次犯罪,而且真诚地认罪悔罪。如果把这些人排除在社会之外,也不利于让他们悔过自新,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国家社会要给这些年轻人一个希望,让他们有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的机会。有人问,如果他们再次犯罪怎么办?有了这样一次切肤之痛,我想绝大多数年轻人是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了,他们会珍惜社会给他们的机会。对那些不思悔改的人,在我国刑法中也有“累犯”处罚措施。再说,也不能因为有那么一个累犯,就“株连”了那些真诚悔过的人。
我在这里只谈那些触犯普通罪名、且社会危害性小、且主观恶意小、且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态度的触犯刑法的行为,至于那些危害国家安全或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故意犯罪且罪大恶极,重犯、累犯、惯犯,拒不认罪悔罪、不思悔改,这一类犯罪不是我要讨论的。孙悟空大闹天宫,其罪不小吧?但菩萨念其一心向善且本领高强、堪当大任,因此也只是将他压在五行山下五百年,最后还是给了他出路,给了他希望。西汉文帝时缇萦救父,文帝因此废除了肉型,也是为了给那些真心悔过的犯罪分子一个自新的机会,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希望。
法律作为社会的规则,最根本的目的是让那些真诚悔过的人有更多的生活机会,有更多的生活希望,而不是只是仅以惩罚为目的,将其一棍子打死,更不应该扩大惩罚,扩大到其子女,扩大到年轻人的后半生。对于罪犯的子女,勿“株连”;对于那些初次触犯国家法律、所犯罪过很轻、主观恶性很小、认罪悔罪态度真诚的年轻人,给机会、给希望。这既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精神,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理念,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古人尚知“不以一眚掩大德”,现代文明社会更不应实行“株连”政策,更不应断绝年轻人后路,让那些无意间犯下过错的年轻人无从悔过自新,无从融入社会,无从报效国家。
阶级成分,黑“五类”分子(子女),这几个词语是许多人的痛苦回忆。在四十多年前的左倾时代填报表格的时候,必定有一个栏目:阶级成分。在那时,许多人因为“阶级成分”过高,是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是“黑五类”,不仅自己本人无法融入社会,无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而且还株连到其后代。因为当时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株连”政策,因为这种一旦为“黑”终身为“黑”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政策,在现实生活中制造了事实上的社会极大不公平、不公正。这与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完全不相符。并且,这种政策的长期实施,制造了许多人间悲剧,致使许多知识分子及其子女遭受不公正待遇,致使他们报国无门,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这种不符合国家制度性质、不合理、不合法的政策终于被扫到了历史的角落里。
那么,现如今政审过程中,“一时犯罪,罪及终生;一人犯罪,殃及子女”,与当年因为阶级成分过高而造成社会问题是不是有相同类似之处呢?
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后,在制定惩罚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时,实行的是“自己责任、一事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方面,一人犯罪不祸及亲人子女,一事犯罪服刑完毕后不罪及其终身。“行株连、断希望”的政策,从根本上说违背了我国的法治精神、法治原则,从大处说国家损失了人才,从中处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从小处说毁坏一个人和一个家庭的未来。
可以说,与“行株连、断希望”的政策相反,“勿株连、给希望”才是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才符合“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