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补强《维护国家安全法》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2-03 04:24
保安司司长黄少泽在列席立法会进行保安领域二零二二年度施政方针政策辩论,响应多名议员提出国家安全的问题时,除了提出「国家安全永远在路上」的论断之外,他还指出,澳门特区二零零九年订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已经落后;按照现行法律,对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一定要在使用暴力或其它严重非法手段的情况下才能入罪。加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而按照现在的情况来看,澳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真的已经落后。这将会造成「洼地效应」,我们当然要预防,立法是最好的预防法式,因而澳门需要加快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
这是负责任的说法,也是实事求是之举。实际上,虽然澳门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已经走在前面,而且做得较佳。早在二零零九年就已经为执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任务,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在习近平主席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之后,特区政府又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顶层架构,并依据习近平主席对「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的论述,针对澳门的实际情况,先后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民防安全等领域补强法律体系,还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执行机构和队伍。但在香港特区发生暴力「反修例」行为后,鉴于香港特区当时没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能力和条件,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行使在基本法中授予香港特区的立法权,制定《香港国安法》,走在澳门的前面。从而使得澳门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方面,形成了「洼地效应」。因而澳门特区应当再次走在前面,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精神,及比照「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的定义内容,进一步补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更严密地补强澳门维护国家安全大网。
实际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论述,并在「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的基础上,提出「非传统安全威胁」,主要包括: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安全、资源安全、恐怖主义、武器扩散、疾病蔓延、跨国犯罪、走私贩毒非法移民、海盗、洗钱等,成为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以「顶层架构设计」的形式,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在此情况下,原本的主要的防制「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的《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而由新的《国家安全法》承担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宪政任务。
由此,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安全法》,其中有条文对澳门特区和澳门居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时,行政长官贺一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了这部重要法律的制订工作,因而应是深有感受,在领导特区政府相关机构研究、拟制补强国家安全法案的工作中,胸有成竹。
实际上,《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四十条第三款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这就明确了澳门特区的国家安全责任,亦即维护国家安全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国家安全法》将澳门纳入国家安全法符合宪法和基本法规定,因而对澳门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澳门特区也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以保障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它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不能因为实行「一国两制就可以「减免」。
笔者早就评议,虽然澳门特区已经履行了宪制责任,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法》,但与今日的形势相比,却存在着三大缺陷。
其一、在《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遇到一些阻力,尤其是香港反对派担心会对香港产生「蝴蝶效应」,频频来澳参与甚至暗中发动游行抗议活动。当时为了抢在首位行政长官卸任前顺利通过,曾经撤回原法案,删减了一些更为严厉的条文内容,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认定,限死在「行动」上。
其二、该法律没有对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构及人员作出规定,特区政府也没有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实施细则。笔者当时就将之形容为「有子弹无枪」。
其三、 在整体大局上,在澳门特区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之后,习近平主席于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十一种安全」,亦即新时代国家安全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包括十六种安全。在去年新冠肺炎爆发时,习近平主席又追加了一种「生物安全」。为此,全国人大对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进行重大调整,先是依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撤销原来的《国家安全法》,并依据其主旨制定《反间谍法》。比照之下,澳门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就大概相对于原《国家安全法》,未能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国家安全法》相适应。虽然澳门特区后来成立了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每年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还与澳门中联办联合举办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展,并修法设立了执行《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机构及编定人员,还透过修订相关法律增补了针对若干「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因素的条文,但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尤其是防范打击「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的要求相比,仍有距离。
尤其是在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之后,澳门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就发生了「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的变化。虽然按照澳门特区的现实情况,无需劳动到中央直接为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但澳门特区也应自行进一步补强及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和体制,包括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标准,及应对「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因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可以参考中央的做法,以新的反映「总体国家安全观」,尤其是收纳防范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各项因素的新《国家安全法》,并制定《反间谍法》取代原有的《国家安全法》,将防范非传统国家威胁的各项因素的条文内容,收纳进《维护国家安全法》,甚至是重新制定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法》。
当然,如果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执行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成果,而且其内容也不行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基本一致,因而不必改动《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话,也可以采取另行制定一部全面性的,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因素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另外,还须以「程序法」及「组织法」的形式,或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实施细则」,在执行法律的程序及组织方面以补强。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