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米华」没有起错名,「引渡」并非正确用语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2-01 05:31
温州市公安局公布侦破以犯罪嫌疑人周焯华为首、张宁宁等人为骨干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涉嫌在中国境内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案件,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焯华批准逮捕,而澳门特区司法警察局也立即行动,拘捕周焯华等疑犯并移送检察院侦查,检察院作出羁押周焯华等嫌犯的司法决定的事件,轰动全球。使到原本占据娱乐版面头条位置的周焯华,跃居政经新闻版面的头条位置。
当然,娱乐媒体也「热追」这宗新闻,但平时「睇开」娱乐新闻的受众,一时搞不清「周焯华」是何等神圣。不过,在搞清楚了之后,都不禁轻呼一声,「哦,原来系『洗米华』」。
实际上,「洗米华」这个名字,在坊间尤其是娱乐新闻受众中,已是「如雷灌耳」。周焯华之所以又叫「洗米华」,据说是因为他的样貌酷似港剧《城市故事》的男主角梁思浩饰演的「洗米华」而得此名。但周焯华也确实是长得一副明星面孔,而且其正官夫人和情人小三都是娱乐界人士,其本人也投资拍摄了多部「史诗级」的电影,及经常举办演唱会,也算得上是半个「娱乐圈」的人,因而在约了新闻媒体上,「洗米华」比「周焯华」更出名。
「只有生坏命,没有改错名」。这句话使用在周焯华的身上,恰如其分。因为在港澳地区的俗语中,「米」就是钱财。按此语义,「洗米」就是「洗钱」了。而温州市公安局侦查周焯华涉及的案件,及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周焯华的案由,以至澳门司法警察局决定羁押并将之押送检察院侦办,及检察院决定羁押周焯华的案情,其中一项就是「洗黑钱」。看来,周焯华之又被叫为「洗米华」,真的是「早有预见」,没有叫错。
但在严肃的社会政治层面,却有人用错了词语。那就是,有人而且还包括立法会议员,在讨论是否将周焯华移交给内地公安时,居然使用了「引渡」这个含有「分裂国家」意涵的词语。
因为「引渡」是属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关系的专门用词,是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移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众所周知,澳门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澳门与内地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行为,因而内地与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是属于「区际关系」,不是「国际关系」。在移交犯罪嫌疑人时,用于对方居民,只能用「遣返」;如用于对方居民以外的各类人士,只能用「移交」,不能用「引渡」。
保安司司长黄少泽在回应相关问题时表示,总之一切按照澳门法律去做。实际上,黄少泽在过去也曾透露,曾经拒绝过内地公安要求移交涉嫌犯案的澳门居民的请求。这是坚持了「一国两制」的底线,及澳门特区拥有对澳门居民的属人司法管辖权,这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即使是日后内地与澳门签署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也是如此。就以周焯华案为例,也是先行由澳门特区的司法机关,对其在澳门特区境内的犯行依法进行审判并执行刑期,待其刑满释放后,才能应内的公安要求,将其移交内地归案处理。这并不违反「一案不二审」的原则,因为内地公安和检察机关指控周焯华干犯的罪名,虽然与澳门司法警察局及检察院指控的涉嫌罪名及事实,有部分重迭,但却是两回事,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指的「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在澳门却不是犯罪行为,实际上在澳门经营赌博,只要是取得许可的,都是合法行为,是受法律尤其是《澳门基本法》保护的。澳门警方指控周焯华所涉嫌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开设违法的网上赌博及洗黑钱等。而这些罪名,在内地也是属于犯罪行为,因而符合「双重归罪原则」,属于可以移交的范畴。
「讲开又讲」,虽然「国际」和「区际」在性质上不同,但一般内容却还是相近的。因此,在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关系对「引渡」设定的几个大原则,如「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以及必须是「双重归罪」才可引渡等,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只是必须把「引渡」一词改为「遣返」或「移交」而已。黄少泽提到,内地与澳门洽谈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进行了十多年都没有重大进展,是因为牵涉到复杂的政治及法律问题,可能就是卡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问题上,此外还有澳门的附加刑是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的。实际上,当年在起草《澳门基本法》时,就曾为是否将「不设死刑」写进基本法,进行过热烈的讨论。笔者作为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的委员及其属下居民权利义务专责谘询小组的成员,也加入了「辩论大军」。后来,是内地宪法学专家以基本法已经确定「现行法律不变」,其中就含有澳门不设死刑的法律现状也不会改变之意,才结束了这场争论。
对于「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温州平安」似乎是有充分的理解。因而并没有提到向周焯华发出通缉令,也没有透过国际刑警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红色通缉令」,责成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执行,只是要求周焯华「投案自首」。而且,可能也是担心或将会引发澳门贵宾厅经营者及中介人的「大面积恐慌」,还郑重地表态将会「宽大处理」。这是充分尊重「一国两制」的表现。
澳门特区政府的做法,一方面,是积极配合中央;另一方面,又坚持「一国两制」的区隔。两者之间作出平衡,拿捏得恰到好处。
一方面,在温州公布相关案情后,澳门警方立即行动,在拘捕周焯华的同时,搜查及带走涉案物件,防止有人毁灭证据,尤其是防止流失内地最急切获得的「高级顾客名册」及「资金来往账册」,这对中央纪检机关掌握内地个别公职高官和国企高管参赌,为参赌而而受贿,以至透过参赌而套汇逃汇,清洗「黑钱」的证据。同时,也是防止周焯华畏罪潜逃,因为他在一些东南亚国家设有实体或网上虚拟的赌场,既可以「走路」,也有地方可以「落脚」。
但另一方面,又坚持「澳案澳办」,暂时不将周焯华移交给内地。估计的做法是,先行按照澳门法律,将周焯华审判定罪判刑及执行刑期,在服刑期满后,再通过两地双方的警务联络机制,安排周焯华向内地投案自首。执行的方式,既可以是在澳门与温州之间航线的客机上,也可以是在拱北口岸,由温州警方派员接受其自首。
这将是一个完美地践行「把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的典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