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岁榕树被货车撞伤 村委会获赔14万余元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11-30 23:11
2021年11月30日 16:00:18来源:澎湃新闻
110人参与9评论一位司机驾驶货车不慎撞上三百余年树龄的榕树,村委会向货车司机诉赔30万元,经法院判决,该村委会获赔14万余元。

货车撞伤村里三百余年树龄的榕树。法院供图11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浙江温州永嘉县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赔偿村委会经济损失125400元,驾驶员所在的公司赔偿鉴定费、勘查费1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4日,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雇员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永嘉县东城街道某村时,车身与一棵榕树树枝发生剐蹭,造成树木树枝折断受损。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榕树树龄三百余年,承载着村中数代人的深厚感情,事故引发大量村民关注。经村委会商议,要求翁某方赔偿3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村委会将翁某及就职的物流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古树名木名录的通知》,文件载明该榕树属于国家二级古树,具有三百年树龄。但据此不能明确榕树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故法院委托了具备专业资质的某树木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经现场勘察,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意见书,确认该树木的断枝已不能恢复,对古树名木的整体景观价值造成一定影响,具体损失价值为125400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村委会对涉案古树未尽到管理及安全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有不妥,予以采信。翁某系被告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故侵权责任由被告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涉案古树已经存在300余年,并非临时设施,且该古树高12米、冠幅20米,是非常醒目的存在,驾驶员能预见、避开,无需原告安全警示,且原告村民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
员工遮挡办公区摄像头被开除 公司违法解雇赔17万
2021年11月30日 16:35:07
来源:澎湃新闻
320人参与66评论
公司在办公区装摄像头,员工认为隐私被侵犯,与管理层交涉未果后将摄像头套上垃圾袋,被公司以扰乱工作秩序开除,员工向法院起诉。
澎湃新闻11月30日从宁波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员工赔偿金17万余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判。
据介绍,原告郑某2011年入职案涉公司,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去年9月,公司在办公室安装一台自动跟踪式摄像头,位于郑某等5位员工身后的公共通道顶部,经理可在手机上调看监控录像。郑某认为隐私被侵犯,多次通过邮件与管理层沟通。管理层答复,公司发生过两次电脑失窃,有必要装摄像头,并不针对某位员工,且摄像头遍布公共场所,员工应尝试适应。郑某等员工又建议将摄像头移至公司入口,不要对准员工,或在工作时间暂时关闭,均未被采纳。
摄像头安装后第三天,郑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摄像头。公司认为郑某联合其他员工抵制公司安装摄像头,还恶意遮挡,以郑某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郑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办公场所装摄像头属内部管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公司应以积极态度与员工沟通解决。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不妥,但只实施了一次,次日摄像头已恢复正常使用,未对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按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17万余元。
法官表示,办公场所一般不认定属于私密空间,员工因工作产生的活动不属于私密活动,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但是,用人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设置监控内容查看、提取的权限、流程等规定,不得过分放大管理权限,不得在卫生间、更衣室等个人私密性强的场所安装摄像头。本案中,郑某用塑料袋遮蔽摄像头的行为没有达到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本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却直接作出最严厉的处罚,故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