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1-29 05:29
温州市公安局上周五公布侦破以犯罪嫌疑人周焯华为首、张宁宁等人为骨干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涉嫌在中国境内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案件,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焯华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敦促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而以周焯华为首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张宁宁等人,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已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信息后,澳门司法警察局当晚就采取行动,搜查周焯华在澳门的太阳城集团总部及位于路环的住宅单位,成功缉获十一名疑犯,并搜获到大量的涉嫌犯罪装置,包括电脑、伺服器、电子储存装置,并扣押超过三百万现金,并以犯罪集团、不法经营赌博、清洗黑钱移送检察院侦办。昨日,司法警察局举行记者会,介绍了相关案情。
据司法警察局的案情介绍,警方拘捕周焯华等十一名嫌犯的涉嫌犯罪事实,主要是其在澳门境内进行的涉嫌犯罪行为,包括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司警根据情报搜集,发现以周姓主脑为首的犯罪集团,利用其在澳门经营贵宾厅业务,在海外架设网上赌博平台,并吸引内地居民进行不法的赌博行为。集团把获得的不法财产,透过贵宾厅的帐户以及地下钱庄进行转移以及掩饰。当局于二零二零年四月转为专案继续深入调查,经过深入调查并认为目前时机成熟,当局决定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凌晨采取行动。于皇朝的多个商业单位以及路环的住宅单位,成功缉获十一名疑犯,各名疑犯都承认有关架设赌博平台以及有关的犯罪活动,但对其他的调查就拒绝合作。
当传媒问今次案件是否与温州市公安局日前通报的案件有关时?司法警察局发言人锺锦良则表示,「本局是以情报主导侦查为首」,一直都有和各地方的执法单位合作,收取不同的犯罪情报,但并未掌握相关温州市公安局日前通报的案件资料。并表示,相关人士会接受检察院侦办,并按照本澳法律及法例进行后续工作。至于选择这个时间点作出行动,是因为当局觉得当前时机成熟。
此显示,直到昨日为止,司警的行动与温州市公安局的案情公布,既有内在的关联,却又有着具体的区别。一方面,虽然澳门司警早已对周焯华的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但却是等到温州市公安局公布侦破以犯罪嫌疑人周焯华为首、张宁宁等人为骨干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涉嫌在中国境内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案件,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焯华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敦促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而以周焯华为首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张宁宁等人,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已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信息后,澳门司法警察局才采取行动,因而两者之间是存在着联动关系的;另一方面,澳门司警却又声称并未掌握相关温州市公安局日前通报的案件资料,他们采取的「收网」行动,完全是针对周焯华等人涉嫌触犯澳门特区的法律,利用其在澳门经营贵宾厅业务,在海外架设网上赌博平台,并吸引内地居民进行不法的赌博行为,并把获得的不法财产,透过贵宾厅的帐户以及地下钱庄进行转移以及掩饰,似乎并不完全是温州市公安局所公布案情的内容,可能涉嫌犯罪事实遍及全国各地,而不单止是温州市及其周边地区。
这显然是由于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澳门特区尚未与内地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故。因而澳门司警只能也主要是针对周焯华等人涉嫌在澳门境内的犯罪情况而采取行动。而周焯华等人只是承认有关架设网上赌博平台的犯罪活动,却对其他的案情调查拒绝合作,就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隙」。而且,其所架设的网上赌博平台是在菲律宾,澳门对此不具司法管辖权,只是对其利用在澳门经营贵宾厅业务及地下钱庄进行「洗钱」部分具有司法管辖权。在稀释之下,即使是能够「告得入」,所负刑责也将较小。这可能是其法律顾问早就「度」出的「妙乔」。
这就凸显了必须尽快协商及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能再拖下去了。当然,就周焯华案而言,其「结」并不是不能解。一方面,澳门司法警察局执行着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的职能,只要国家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要求发出红色通缉令,澳门支局就必须将之(已经)缉捕归案,并将其移交中国国家中心局或内地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另一方面,从必须维护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的角度看,打击出境赌博犯罪活动是中央的统一部署,而周焯华也涉嫌干犯了国家法律,包括《刑法修正案(六)》的「赌博罪」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澳门警方有责任将其移交内地警方处理。
然而,在尚未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下,由于周焯华是澳门居民,不是内地居民,而且也触犯了澳门的法律,因而澳门司法机关享有优先的属人和属地司法管辖权,甚至可以拒绝移交。实际上,保安司长黄少泽此前就对其他案件有过类似的说明。当然,由于周焯华涉嫌双重犯罪,或者在澳门法院审理并判刑,服完刑期之后才移交内地。
这可能也是为何在这几天,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并没有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发出红色通缉令,只是公安机关敦促周焯华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而澳门警方也声称「并未掌握相关温州市公安局日前通报的案件资料」的其中一个原因。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是要慎重考虑的:
其一、相关类似案件的牵涉面极大,在澳门经营贵宾厅及中介人业务者,可能有几万人,而且在过去是撑起了澳门博彩业的半壁江山。如果全部都以周焯华的「标准」处理,可能会造成极大的混乱,甚至危及澳门社会安定。因为「捞得呢行」者,或多或少都有着「颜色社团」的背景。他们从事该业务,除了是发财致富之外,也含有「金盘洗手」之意。如果全部治罪,可能会「逼上梁山」,至少也是打击面过大。实际上,已经移居台湾的香港某名嘴,就在其视频节目中「搧风泼火」,声称自何鸿燊以来的贵宾厅及中介人,都要入罪。因此,目前还只是「杀猴警鸡」,震慑澳门贵宾厅及中介人,不得触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条的「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只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之后,才对于干犯「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周焯华以及澳门的贵宾厅经营者还有中介人,在今年三月一日之前的相关行为,不受《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条新设的「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所管辖。但是,也已经直接或间接、程度不同地干犯了《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罪」,以及其他条款的「洗钱罪」等。因此,还是「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