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法律的形成模式_风闻
星辰渊海-2021-11-29 10:37
西方人潜意识应该有一个情节就是,有一个天堂制度教条,这个制度是抽象于具体的人类,绝对完美的,而且是绝对永恒不变的静态的教条。所以,人类只要慢慢摸索,无限逼近这些神圣教条,就能得到永恒幸福的天堂社会。
但是中国就不一样,中国从老子开始就告诉中国人,人类社会没有绝对可以”列写“的真理教条,所以”道可道也,非恒道也“。说出来的教条都不真理。只有合适当下社会情况的教条法条,没有绝对永恒正确的法条。当然这里不是说中国的法律可以随便改动,改动的门槛也很高,但是在哲学层面,教条没有绝对神圣性,在一些极端的社会环境,教条就可以变更。西方教条有绝对神圣性,变动教条就类似宗教改信。类似天崩地裂。西人要么会觉得惶惶不可终日,要么就”膏帝死了“,开始为所欲为。
而中国改变教条,也并不是瞎搞,乱改,依据是人的”仁心“,众人推举 “有道德的贤人能人”(选贤与能),授权“贤能”依据 “仁心",编撰适合当前环境的法律,风俗。以此疏导教化社会(讲信修睦)。以达到一个善治的结果(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 为啥要推举“贤能”,而不是让众人自己依据自己的仁心,产生一个合适法律呢?
虽然”仁心“本来人人都有,但是贤者对仁心体悟会更深,而”能人“ 术业专攻,对制定社会法律风俗有更高的专业技术能力,这些是普通人所不足。
可以看出,这个流程,是在社会法律形成之前,当时并没有法律去规制这些。如何保证成功呢?这个时刻,虽然没有法律,但是 ”人心“,”人性“却在法律之前。你只要,或者必须对人性的善有信心,对”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有信心。就算有少数次是失败,但是多数时刻 人类可以自发自然形成这个流程,然后贤能者,把人类社会成功导入善治的常态。而中国历史表明这个判断是对的。中国大乱后社会导入常态治理,哲学上并没有一个所谓先验”神“的介入,都是”人“在运作。于是中国一直都坚持着”人文社会“,文化中拒绝有一个所谓”神“对人类社会的绝对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