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危房房主提出翻建申请得不到回应,最终发生事故,政府能承担这样的结果吗?_风闻
苦旅留香-2021-11-23 11:52
【本文由“~—~濯濯~—~”推荐,来自《江西赣江新区一宿舍楼坍塌致4人死亡,现场救援工作结束》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危房坍塌(其他由于各种事故导致的房子等其他建筑坍塌不在此文讨论范围),导致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案例,近年来已经多有发生。而且,毫无意外的是,这样的事故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多,预防、化解,以及事故善后也会越来越难。
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我国全国各地的国有企业,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建造了大量的多层楼房。这些楼房其中相当一部分,相当一部分是“圈梁”预制板,砖混结构,设计上安全系数、抗震能力、使用寿命就较低。这些房子的大部分后,后来又在公有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将产权卖给了单位职工和原住户。
再后来房地产业兴起,刚开始的时候,也有大批的商品房,由于当时的商品房建筑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并不健全,也不完备,导致大量质量参差不齐的商品房涌向了市场,这些房子还包括相当一部分后来逐渐建起来的18层以上高层住宅,也都逐渐的进入了危房行列。
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产权仍归属于政府原“房产局(先经过多次改革,已经划归不同部门管理)”的公有租赁住房。但可怕的是,至今这些房子中的绝大部分,不仅已经陆续成为实际上的“危房”但并却没有任何人,或政府的管理部门会去管理及评定建筑的安全等级,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去规范,民用住宅、商用建筑低于什么安全等级标准,就不再允许居住使用,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去规范这些房子怎么办?而且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着国家重大的政策决策,在某种意义上,地方政府甚至是无权涉足的。万一这样的房屋坍塌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将会对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造成重大的冲击,是当前迫在眉睫的重大社会隐患。
社会民用住宅、商用建筑的安全管理,无疑是政府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抛开建筑安全等级评定的责任、费用谁来承担的问题,但相关的安全等级评估,以及不达标准建筑处置的强制性标准,国家和政府理应制定。
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家的建筑设计使用寿命分为50年(商用)、70年等,各地方政府在不同的时间段,还有这个不相同的规定。这些建筑,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强制安全等级评估的时间起点,和时间间隔;并规定低于什么安全标准,就不再允许使用,并强制拆除。
但这一规定背后,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重大政策决策,甚至会对现行房地产行业整体产生决定性影响。
比如,一大批私有民宅,达到紧致居住的安全标准之下之后,房主如果仅有一套房子,如何安置?有没有共有住房可以租赁私?如果其经济不能承担商业租赁成本的话,政府是否有廉租房供其租赁?私有有产权房屋,成为不能居住使用的建筑之后,允不允许房主进行翻建?在原址按照相同建筑面积翻建新房,需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是只缴纳土地增值部分的出让金?缴纳标准又是什么?如果缴纳的话,原房主房地产税中,包含的土地价值的税基,法理又何在?如果允许翻建,那融资又如何规定?翻建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相关规范又有谁来规定?而且,如果允许翻建,那么现今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就彻底的失去了生存环境。
尽管我们这些事情,否可以推诿。但是,如果有的危房房主,在房屋倒塌之前,提出申请要求对危房进行翻建,而得不到政府回应的话,最终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这样的结果,政府能够承担吗?
改革到了深水区,这不是一个无关痛痒的官话,也不是面对问题可以视而不见的,久拖不决的。这些问题,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更何况已经是事到眼前,事关国民的重大生命财产安全,不得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