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一男子婚内强奸妻子 获刑8个月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11-22 22:30
来源:磁县法院
5953人参与813评论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可能是犯罪!究竟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近日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张培娥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张培娥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该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子,考虑到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审理该案时需要考虑的。主审法官张培娥通过询问被害人王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赵某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但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也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

法院审理
该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当时喝了点酒,也没意识到这是犯罪,通过张法官的释法明理,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一定改过自新”。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官总结两种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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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我要分一半!”徐州这对恋人分手后,对薄公堂……来源:都市晨报
2021-11-21 21:41
3徐州这对情侣,
恋爱的时候共同买房,
可是,当恋爱止步于婚姻,
这套共同买的房子怎么分?
双方对薄公堂。
近日,
鼓楼区法院就审结了
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共同借款,以女方名义买的房
王某(男)与周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2月,二人决定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作婚房,房屋总价款79万元 。因王某、周某并无存款,房屋24万元的首付款由周某父母出借给其二人。
为此,王某、周某、周某父母三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周某父母(女方父母)向王某、周某出借3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及装修款 ,周某父母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王某和周某对房产各占50%的份额 ;因王某无法申请贷款,故产权登记仅写周某名字,如将来可以添加王某名字,另行处理;如王某和周某发生纠纷,不能共同生活,可以出售房产,售房款先用于偿还周某父母借款,剩余款项二人平均分配等内容。同日,周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
男方起诉要求分一半
2019年2月,王某与周某因感情破裂分手,未能登记结婚。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发生分歧,多次沟通未果后,王某(男方)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双方共有,并分割房屋份额的50%。
王某认为 :
涉案房产虽以周某一人名义贷款并登记在周某名下,但实际系双方共同购买,其一直按月偿还银行贷款,房屋应为双方共同所有,且基于协议约定,其应享有50%的份额。
周某则表示,2015年2月的《协议书》是以双方登记结婚为目的签订,现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该协议未生效,王某没有理由要求分割房屋50%的份额。此外,购房时,王某并没有实际出资,《房屋买卖合同》由其个人与开发商签订,且房产已于2020年5月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与王某无关 。
法院审理:
男方享有20%的份额
法院认为,《协议书》是周某父母以周某与王某结婚为目的而签订,现周某与王某并未结婚。综合考虑房屋产权登记信息、首付款来源、贷款办理、偿还情况,以及王某、周某已不具备共同生活的客观实际,王某、周某对房屋所占比例应以双方对房屋取得实际支付的对价为基础进行评判。
首先,房屋首付款约占房屋总价的30%,系王某与周某共同向周某父母所借,基于首付款出资考量,王某应对房屋首付款所占比例享有部分份额。
其次,房屋贷款由周某办理并偿还,但王某也向周某转账5万余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综上,基于房屋首付款来源、所占比例,以及王某曾经偿还房贷以及双方交往的现实情况,法院确认王某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为20% 。
法官说法:情侣共同买房须谨慎
情侣关系有别于有法律规范保障的夫妻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照一般共有来认定。在确定共有物的分割比例时,双方对房产的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未作约定的,一般从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方面进行考量。
情侣在结婚之前,一定要谨慎考虑共同买房事宜,若确实决定要购房,最好同时拟好购房出资协议,留好出资证明 ,如此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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