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法官,深感现在国内的法学理论有许多不足,其中之一莫过于理论脱离实践_风闻
黑衣-2021-11-19 16:10
【本文来自《《眉山学苑》公告:招募云学生共创《体制工程学》》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对陈老师这次的倡议很有兴趣,特别前来支持。
我是一名法官,同时具有法学和经济学的本科学位,一直以来都很感兴趣于经济学话题。
陈平老师的一些提法对我很有启发,例如应该怎么用非线性的方式改造旧有理论构建新的复杂学科。
在我自己将近十年的工作中,我处理过农民工与性工作者的离婚纠纷,处理过公司破产的衍生诉讼,处理过稀奇古怪的交通事故,处理过两千万的建设工程纠纷,处理过漏诊宫外孕的医疗事故。
在大量的、跨阶层的观察中,我一直在体会和反思,我们的司法制度到底在如何运作?这个制度到底有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需要改变的地方吗?
我深感,现在国内的法学理论有许多不足,其中之一莫过于理论脱离实践。
以医生问诊的方式做个类比,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病人到底是胸部有疾还是腹部有疾,又或者这个人是心脏有疾或肝脏有疾。再复杂一点,最多是病人的心脏左心房有疾还是心脏右心房有疾的问题。
但我国法学理论界大量研究的是,病人左心房主动脉瓣的三个半月瓣之一哪个有疾的问题。
理论研究对于实务指导来说已经完全溢出,这就导致法学理论界的理论发展对实践少有指导作用。
同时,实务界的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又往往被放在比较法的语境下去谋求解决。一有新问题出现,言必称英美德日,自己的东西不多。
现在这个年代,法学的发展动力不在法学自身,这点和哲学很像。法学需要其他外界的力量来推动其发展。
这也是我当年学习经济学的原因。但西方经济学自身也有很多问题,即使在经济学殖民主义如此盛行的情形下,西方经济学也没有为法学发展提供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更没有从基础理论上对法学提供更新。
但陈平老师在代谢增长论中提出的,以非线性方法(逻辑斯蒂模型)批判新古典经济学局限,对我很有启发。
因为新古典经济学使用简单的二元线性增长模型描述简单系统,最终被非线性方法所批判。
而法学理论本质也是二元论的,是一种稳态的、线性的结构。现在主流的法学理论是围绕“权利-义务”这样的二元结构建立的。这样的方法论有效,但也有局限。
权利每有增加,义务就对应增加。权利的增长可以没有限制。那么人的权利是否是可以无限增长的?公司的权利呢?每个人权利无限增长的情况下,冲突该怎么解决?
考虑到西方社会科学理论都广泛的受到二元论的影响,对经济学线性结构的批判同样对法学具有借鉴意义。
所以这就是我第一个有兴趣的问题:能否通过非线性的方法改造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是否存在另一种新的基础理论来对人类的社会行为进行解析?
对此我有一些初步的思考,但并不深入。例如,通过有限增长的逻辑斯蒂模型,引入资源约束参数,从而使产出量不再线性增长。那么,是否有可能引入某种参数,定义权利增长的边界?个人权利的增长边界在哪里?
对这个问题的创新可能颠覆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可能对现有法律系统运行的底层逻辑进行革新,并以此极大推动法学新的发展。
同时,理论创新的问题太过深远,不足以为当下计。在这个计算机技术大爆炸的时代,司法制度、审判模式是不是应该有更大的突破?大数据时代司法制度是不是应当有更多的改变?
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道,我自己开始尝试着使用Python语言改变工作的模式。
一个会Python的法官可以做什么?(笑)
可以在5分钟以内写完需要3个人4个小时才能写完的判决,可以比传统审判模式更认真细致的办理大批量的金融案件,可以在10分钟内从超过1万份的判决里面总结出判项与引用法条的深度联系。
我同样深感信息技术将对司法运行的模式产生巨大冲击,掌握新技术的群体可能对旧的司法系统形成降维打击,而国内对此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通过大数据对同一个法官的判决进行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其未来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司法公开的今天,这完全不难做到。
所以这是我第二个感兴趣的问题:在新的技术背景下,现有审判机制是否有进行重构的必要?如果有,该如何进行重构?
对这个问题,我也仅有些初步构想。例如可以尝试围绕“数据-框架-判断”的三层结构对审判模式进行更新,更加重视技术及其实现路径等。
这个问题如果能解决,可以实现人类在新的技术背景下司法制度的跨越转变,为我国建立本土化、真正创新的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