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餐厨垃圾,被判刑!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11-17 22:06
来源:浙江检察
2021-11-17 21:08
近日,由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殊”盗窃案 一审宣判,被告人贾氏两兄弟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TA”特殊在哪儿?
偷盗目标怪
非金非银,而是“饭店餐厨垃圾”
涉案金额少
涉案650元,金额低于刑事立案标准
偷点“便宜垃圾”也犯罪?
先来了解下为什么偷“饭店餐厨垃圾”
贾氏兄弟原先各自做着小生意,由于行情不好,也都在琢磨新出路。恰巧,兄弟俩的一个亲戚在做回收地沟油的活计,而且收入可观。于是哥俩从亲戚那儿“取经”后,回湖租赁了一个养鸡场,通过把废油加热,油水分离后灌桶卖给具有相关资质的环保科技公司获利。
起初的半个月,他们通过从小吃店回收和窨井盖里面挖油的方式获取地沟废油,辛苦却也踏实…

直到某天,他们开着面包车路过一家火锅店后门时,发现过道处有一个白色塑料桶,装满了火锅餐余油脂。俩人一琢磨,这连桶带油的,价值少说也得六七十,转手后不都是利润!搬走!
尝到了甜头的兄弟两人,在随后的日子里接连作案十一起,直到一火锅店员工报案…
涉案金额低于刑事立案标准也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贾氏兄弟在短短4个月内先后盗窃作案11次,系多次盗窃,不管犯罪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犯罪。
检察官认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贾某甲、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贾氏兄弟为了是否有向食品经营者非法贩卖“废油”牟利的行为?
为了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经营,检察官就案件细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多次讯问,并与证据材料逐条核查、对比,确认“废油”的具体流出去向,最终认定贾氏兄弟并无违规出售“废油”的行为。
考虑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21年10月初,吴兴区检察院以贾某甲、贾某乙涉嫌盗窃罪向吴兴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重要的“法规”再说一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来源:吴兴检察微信公众号
————————————————————
南宁一业主被小区门口的升降栏杆砸伤,还被要求赔偿损失……来源:南宁晚报
2021-11-17 20:35
“我被栏杆下降时砸中头,保安还让我赔偿600元钱作为栏杆破损维修费,才给放行……”11月16日晚,广西南宁市民廖先生下班回家遇到烦心事,他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行驶至停车场出口时被道闸栏杆下降砸中头部,接着栏杆卡在电动自行车后架。对于停车场道闸拉杆的破损,停车场管理方另有说法。

事发时的停车场出口
市民遭遇
晚上骑车回家被栏杆砸中头
16日晚上7点半左右,家住南宁市青秀区凤岭·新新家园小区的市民廖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行驶经过小区外围商铺停车场,停车场出口右边大部分是小车通行并设置有道闸升降拉杆;左边小部分是供电动自行车和行人通行,没有设置栏杆。当他经过道闸出口时,意外发生了。
廖先生说,他原本是想从电动自行车通道骑行通过的,但由于该出口是斜坡,突然看到对向有两辆电动自行车正行驶上来,当时看到右边的小车道闸拉杆没有降下,为了避让对向的电动自行车,于是就转往右边通行,可当经过小车通道时,就被降下来的栏杆砸中头部,接着栏杆继续降到肩膀,最后卡在自己电动自行车的后架动弹不了。看到道闸栏杆卡在廖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后,小区门卫保安立即出来拦停廖先生,并通知停车场保安过来。
“停车场的保安声称是因为我的原因导致栏杆破损,所以要求我交600元钱才放行”,廖先生当晚扫码支付了600元钱便回家了。回到家后,廖先生跟家人说了遭遇,后来想想自己是被栏杆砸中的受害者,“难道停车场管理方没有责任,怎么是我赔偿栏杆损坏的损失?”
停车场管理方
“骑行者造成的所以要赔偿损失”
17日上午,记者来到南宁市凤岭·新新家园小区外围商铺停车场,该停车场入口(注:廖先生从该入口行驶出)的小车道闸栏杆一直放置在地面,有几根栏杆的栅栏已变形了。停车场管理方负责人李先生表示,该栏杆因当晚砸到电动自行车后架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不能升降了。因此,该入口道闸的小车无法通行。此时,只见不少市民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该出口。

停车场管理方李先生说栏杆有破损已无法正常使用
李先生告诉记者,小区外围商铺和停车场是承包商老板从凤岭·新新家园小区外包出来经营,自己负责管理。 对于廖先生的情况,李先生认为,是因为廖先生不按规定通行,才造成栏杆下杆时砸中致破损,“廖先生不能以避让对向电动自行车为由,就行驶到小车道闸栏杆下,且栏杆上写有‘杆下严禁行人通过’之类的提醒。因此,廖先生需要负责任”。
对于当晚收取600元才放行一说,李先生表示,600元只是押金而已,廖先生完全可以自行找人来维修栏杆,并要支付维修产生的费用,然后停车场退还押金;或者停车场也可以联系维修人员前来维修栏杆,但费用要从廖先生的押金中扣除,多还少补。

栏杆上写有“杆下严禁行人通行”之类的提醒
律师说法
不按规定行驶要担责除非有不可抗力
对于维修栏杆产生的费用该谁来承担,廖先生与停车场管理方各执一词。
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莫远锋律师表示,廖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停车场,当然要遵守停车场的行驶通行规则,电动自行车自然要走电动自行车道,避让对向来的电动自行车不一定非要行驶到小车的道闸通道。如今廖先生在小车道闸被栏杆下降时砸中,是由于不遵守通行规则造成的,要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是在紧急情况下无法避让或遇到不可抗力才从汽车通道通行的,廖先生就要举证,然后根据公平原则,与停车场管理方来分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下的话,可以上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