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保护李子柒吗?——简评陈平老师的观点_风闻
深思的蓝-2021-11-14 10:08
今天看到眉山剑客陈平老师评论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公司纠纷的短文,题目是《处理李子柒事件应当修改公司法,保护发明家而非资本家》。
原文不转载了,可到陈老师的主页查找。我看见短文下面一些网友的评论,有支持的,有反对的。
支持的当然是指责资本家在强势占有不义之财。反对的则说应该保护资本家的企业家精神。是他们让经济变得繁荣。
我看过李子柒的视频,但是对她和微念的合作内情不了解。他们谁是发明家,谁是资本家,或者,谁是制片人,谁是编剧,谁是演员,我不了解,因此我无法评论。但是,就“发明家和资本家应该保护谁”这个问题,我想谈谈我的看法。
一般来说,“没有了资本家,资本还在那里,而没有了发明家,发明就真的没了”。
这话听起来有点霸道,但似乎有点道理。可是也会有人反驳,“没有了资本家,资本还在那里,但是企业家精神没有了”。这听起来好像也有道理。
要想妥善处理这类纠纷,其实首先要弄清两个关键问题:
1.财富是谁生产的?
2.怎样使用财富更科学,更好?
因为近期写过相关文章,所以我来说一下自己的观点。先说财富是谁生产的。
我在《模式之争背后的历史玄机》一文里专门有一节讨论了“财富是谁生产的”这一问题。我认为,正确的“方法”使人的“活动”变为劳动,“劳动”生产出价值(财富)。没有正确的方法,“活动”不能变为“劳动”,也就不能生产价值(财富)。所以我认为:
1.提供“方法”的创新者对财富生产贡献最大。没有劳动者,他自己可以劳动。没有资本家,大自然就在那里,创新者可以自己去积累资本,速度慢一些而已。
2.劳动者对财富生产的贡献居于次席。因为没有正确的方法,他不能生产财富。没有更好的方法,他不能生产“新增财富”。
3.资本家对财富生产的贡献在第三位。他既没有创新,也没有劳动,只是提供了生产资料,提供了资本。但生产资料和资本也是创新者和劳动者的生产成果,所以资本家其实是“纯剥削”而“不生产”财富的。
因此,陈平老师说“保护发明家而非资本家”是有道理的。当然,实际情况可能复杂一些。回溯资本的发展脉络,很多资本家早期就是发明家,优秀的企业家,起早贪黑甚至忍辱负重的劳动者。他们的“资本”来自于他们的“创新”和“劳动”。因此细究起来,“资本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是非常不同的。
“资本家精神”的本质是投机和钻营,最后“损不足以奉有余”,而“企业家精神”则是认认真真地创新和踏踏实实地苦干,他们是使财富从无到有的英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个问题:怎样使用财富更科学,更好?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谁掌握正确的方法,更好的方法,就把财富交给谁使用。因为拥有好方法的人能使财富增殖,使经济发展,使更多的人收益。
财富分配不但要遵循“公平原则”,还要遵循“科学原则”。这是个“双原则”约束的事情。
“公平原则”就是,谁对财富生产贡献大,谁就多拿,反之少拿。
“科学原则”就是,谁掌握财富生产的好方法,谁就掌握财富。注意,是掌握“使用权”而非“拥有权”。
那么,当发明家和企业家从合作变为反目之后,是要保护发明家还是企业家利益呢?这需要搞清楚几个前提。
前提一,自然科学对财富生产的贡献更大、更直接;社会科学次之。
所以,发明家作为自然科学的创新者,对财富生产的贡献更加“直接”,起更加核心的作用。企业家作为社会科学的创新者,作用次之。如果二人反目,应向发明家的利益倾斜。
前提二,要分清在具体案件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谁在创新。发明家和企业家谁在创新。
当发明家的创新更多,而企业家创新较少,甚至没有创新,只是企业经营的“劳动者”时,应更多保护发明家的利益。反之,发明家的发明已经停滞不前,不能在普通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实现新增财富,需要创新的企业经营才能实现新增财富或维持现状时,应更多保护企业家的利益。如果分不清或者不好分谁的贡献更大时,应向发明家适当倾斜,因为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经济发展缺“发明”,不缺“资本”。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会不会影响企业家的投资积极性?出钱多,获利权靠后,承担的风险还大,久而久之会不会没人愿意当企业家,没人愿意投资?这不就影响经济活力了吗?
我觉得不会的。论述略长,所以请读者移步到我的知乎文章《模式之争背后的历史玄机》,在下方评论里有我与网友讨论这个问题的三条回复,里面说了我的看法。
知乎名称:深思的蓝。
文章链接如下:https://zhuanlan.zhihu.com/p/429460579 (或到知乎主页的“文章”里查找这篇文章)
最后我想说,我支持陈平老师的“设立保护创新的专业上诉法庭”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