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法制堵塞两个选举法律漏洞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1-11 05:16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前日拘捕二男一女,指称他们涉于互联网转载帖文呼吁市民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三人获准保释候查。这是《条例》修订后,首次有人被廉署引用新罪行拘捕。经修订后的《条例》引入两项新罪行,包括将「故意妨碍或阻止另一人在选举中投票」列为舞弊行为,以及「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列为非法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三年及罚款港币二十万元。
据香港特区警方公布的案情称,完善选举法律制度之后的新一届香港立法会选举,预定于十二月十九日举行。已经因为涉嫌触犯《港区国安法》而逃离香港的前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峰,十月二十九日在脸书发帖发动「如水计划」,呼吁港人「以白票反制立法会选举」。其后再在十一月一日,发帖解释「如水计划」。而身处英国的沙田前区议员丘文俊亦多次在脸书呼吁市民杯葛立法会选举,深水埗前区议员李文浩则发起网上民调,调查打算不投票、投白票及投废票的人数。
在新一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开始的十月三十日,香港特区廉署发表声明,不点名地指称留意到有人在网上呼吁投白票,并重申此属非法行为,会要求相关网站移除违法内容。十一月八日,保安局长邓炳强在网志中点名抨击许智峰呼吁港人投白票,并指任何人提出相关呼吁,不论行为在香港境内或其他地方作出,都属违法,而破坏选举的行为也有可能干犯《香港国安法》。翌日廉政公署拘捕了二男一女(二十九至六十五岁),指称他们涉嫌违反《条例》第27A条,于互联网转载帖文呼吁市民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廉署在行动中检走数部手机,三人获准保释候查。廉署称调查仍在进行,不排除再有执法行动;完成调查后,会将结果交予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以决定是否检控。
今年澳门特区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因为在提名过程中选管会「DQ」了个别人的参选资格,因而曾经有人表达不满,声称将会在投票日拒绝投票,或是投下废票、白票。而在九月十二日投票结束后的点票结果,果然是白票率较高,达到百分之二点三,共有三千一百四十一票;废票率则有百分之一点五,达二千零八十二票。有具有反对派背景的人士人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时分析说,这是源于澳门人对是次选举感到「无意义」,因此用仅有的投票权表达不满,所以可预测本来会投民主派票的好多都不投票、或投白或废票。
这些刻意投白票、废票的人士,固然大多数是自发的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投票日前夕,曾经有人在互联网社交工具上呼吁,在投票日拒绝出门投票,或是投白票、废票。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人就曾公开撰文或发布谈话指出,煽动他人投白票、废票或不投票,违反民主公平公正选举原则,应当受罚。不过,当时的掌事人对此表示,选民有权投白票、废票,但就未对煽动者的责任作出任何表述。
或许,可能该主事者是司法界人士,而澳门实行的俗称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其中一项法制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因为现行的「选举法」并无将此行为列为违法行为,因而从司法官的严谨角度,这是适当的做法,无可厚非。然而却也折射出,现行的选举法律制度仍有漏洞,必须予以补强。
实际上,香港、澳门都是实行「一国两制」,都要实行「爱国者治港/治澳」的原则。而香港特区的选举法律增设惩罚煽动他人投白票及废票的条文规定,是在全国人大作出相关完善香港特区选举法律制度的决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系列决定,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相关规定下,而制定的。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也提出,有关「爱国者治港」的原则及精神,同样适用于澳门特区。因此,香港特区有关将「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列为非法行为,必须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应该引进并适用于澳门提前。
这也凸显了一种「后发者优势」的态势。在回归前,港澳回归时间的时程,是香港走在澳门的前面。实际上,中英谈判在前,中葡谈判在后;起草及颁布香港基本法在前,起草及颁布澳门基本法在后。因而在香港的进程告一段落后,发现有某些不足之处,澳门在进行统一性工作时就及时填补。其中最明显的是,《香港基本法》对「港人子女」规定的表述,显然是存在重大漏洞,因而就导致发生激烈的「抗争」行动,甚至在出入境事务处纵火。而澳门则对「澳人子女」获得居留权的资格作出严密的规定,因而相关人士就没有「法律罅」可钻,因而「超龄子女居澳权」的街头行动,也得不到澳门居民的同情和支持。
但在回归之后,因为澳门的情况相对没有香港那么复杂,因而有关工作走在香港的前面,如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等。回头看,这固然是值得高度肯定,但却也显出松疏,不如香港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那样严密。当然,这是针对香港发生了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及香港政治安全的非法「占中」、「反修例」等行动,而使用了「恶症用重典」的手法。相比下澳门特区在及时的立法,就较为宽松了,甚至为赶进度,「遇到红灯绕道走」,在面临香港反对派跨海支援澳门反对派的示威游行时,收回法案,将惩罚标准降低,因而显得并不全面、完整。而近年习近平主席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及「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元素,就显得澳门的《维护国家安全法》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了,被「后发优势」、「弯道超车」的香港甩在了后面。实际上,香港特区为二十三条立法的构思,就有「间谍罪」,澳门则付诸厥如。
而在选举法律方面,澳门的两个选举法律,都没有香港同类法律新增订的「煽动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罪」。既然香港可以增补,澳门为何不可以增补?因此,在未来修订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选举法时,应当考虑引进相关规定。另外,也宜将「不拥护,不效忠」的规定更为具体化。
此外,应当增强对有关候选人的「消极资格」的规范,凡是因为贿选及破坏民主选举而被法院判刑确定者,应当终身被褫夺参加各种公职选举的权利。并建立当选无效制度,倘被法院判决贿选罪名成立,其公职就随之被褫夺,因为这个公职是贿选得来的,当然是当选无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