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质量与健全技术幕僚支持机构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1-06 05:37
第七届澳门立法会成立及开议后不久,澳门中联办主任傅自应,副主任张荣顺、姚坚、严植婵、郑新聪应邀出席与全体议员交流活动。傅自应在致辞时指出,中央高度重视澳门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工作,对选举结果给予充分肯定,对新一届立法会充满期待。这次换届选举,严格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真正实现了立法会三十三位议员全部是爱国者,这在澳门回归后是第一次,来之不易,难能可贵。傅自应还代表中联办对新一届立法会提出一要开创新格局、展现新气象,二要把握新时代、适应新变化,三要展示新担当、做出新作为等三点希望,并指出,立法会议员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提出议案、审议法案、监督政府施政的水平要更高、质量要更好、意见要更精准,充分展示新一届立法会为民、务实、清新的形象。
而在过去,曾经出现过某些立法会议员「为提案而提案」的情况,频密地提出法案,但其质量水平不高,因而连第一关的一般性表决也无法获得通过,徒然浪费立法会的资源及议员们的时间和精力。
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立法会是澳门特区唯一的立法机关,而立法工作的专业要求较高,尤其是在立法技术方面。而立法议员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者的比例较低,不像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议会,律师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议员较多;而且也并非全部是财政学、预算学、会计学及审计学方面的专家;再加上大多是非专职议员,就更为倚重立法会辅助部门中的立法专家和预算专家的支持。尽管《澳门基本法》规定,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的拟制,是属于行政长官的专有职权,由立法会议员拟制法案的范畴较窄,但仍是享有拟制法案的部分职权。而由非专职的议员拟制法案,在立法技术专业知识,及时间上都有所不足的情况下,缺乏足够的立法专家的支持,是难以满足遂行依法治澳的立法及法律改革的需求的。
在这方面,海峡两岸的最高和地方的立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就值得澳门特区立法会参考。比如,全国人大和各地地方人大的常委会,就都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其中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同时也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二、对国务院(本行政区域政府,下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并经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的法律草案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到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关系到法制统一的共同性的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统一研究协调;三、为了便于全国(地方,下同)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将法律草案印发全国(本行政区域,下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及就一些重大的问题举行座谈会征求意见;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时,提供有关的基本资料,反映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的不同意见,同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六、负责研究答复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而预算工作委员会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同时也是全国人大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则是:一、协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二、受委员长(主任,下同)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有关法规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三、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法律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四、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员长会议交办和全国人大财政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它具体事项。
全国人大的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或地方人大的代表及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法律草案和预算案时,不可能有那么多的精力和专业知识去处理,就分别由上述两个工作机构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两个工作机构,与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在位阶性质及成员产生途径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性的常设机构。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上。一、专门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其负责幷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二、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办事部门不同,办事部门职能是为权力机关行使职权服务的,而专门委员会则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它依法享有提出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研究建议权和部分监督权。三、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个履行职责层次,参与和协助人大
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其工作宗旨是:为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其中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同时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内设办公室、研究室、民法室、刑法室、国家法行政法室、经济法室。预算 作委员会则内设预算审查室、法案室、调研室。
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立法院」设有「法制局」和「预算中心」。其中「法制局」的主要职掌是:一、关于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评估及咨询事项;二、关于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咨询事项;三、关于外国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编译及整理事项;四、关于法学之研究事项;五、其它有关法制咨询事项。其具体的工作,是负责替「立委」们草拟的法案提供立法技术及文字润饰,有时亦参予「立委」的法案起草工作。一般上,「立委」的立法提案,先由「立委」将其具体立法及政策构想送到「法制局」,「法制局」随即根据此构想作为法案的基础,进而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实际的问题点、有无「违宪」情形,及与现行法制间的协调情况等反复检讨而形成具体方案,并进而着手于实质内容的条文化。完成的法律案,由「法制局」编印后再交付委托的「立委」。基本上法案一旦完成,离开「法制局」后,便属于「立委」法律案的提付。
「预算中心」的职掌则是:一、关于「中央政府」预算之研究、分析、评估及咨询事项;二、关于「中央政府」决算之研究、分析、评估及咨询事项;三、关于预算相关法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咨询事项;四、其它有关预、决算咨询事项。
倘是比照海峡两岸,澳门特区立法会的辅助机构,也应增加立法工作厅和预算工作厅。
(发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