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司机撞击持刀凶犯被认定见义勇为 获奖2万元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11-06 23: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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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市河津市一男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菜刀伤人,致三名劝阻的市民不同程度受伤。事发时,一名过路司机协助将持刀男子制伏。
不少网友为该司机点赞,认为他做了常人想做但不敢做的事。
11月5日,澎湃新闻从当事司机澹台先生处获悉,他已被认定见义勇为,并被奖励2万元。
同日,澎湃新闻从山西运城市权威部门获悉,11月5日,运城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批复了河津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上报的对当事司机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下午,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苏琦带领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主任尚文龙到当事司机家中慰问并送上奖励慰问金20000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1月4日,河津东关大世界商务酒店门前发生一起伤人案件。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并与现场群众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6岁)控制。经查,赵某在河津务工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菜刀伤人,致现场三名劝阻群众不同程度受伤。
网传一段59秒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在事发的道路中间,一名男子手持菜刀,在路边砍伤一人,随后向车右前侧走去,砍伤另一名市民。与此同时,行车记录仪所在的车辆两次向行凶男子所在的位置开去。在男子行凶后,该车辆再次开向男子,将其撞倒在地,行凶男子被撞倒时,手中刀具被撞飞。待该行凶男子站起来后,车辆再次将其撞倒在地。
据北青报此前报道,当事司机称,在驾车撞向行凶者时,他没有考虑自身的安全,也没有考虑是否可能担责,他唯一懊悔的是,没能更早到现场出手阻止行凶者。
11月4日下午,澎湃新闻从河津市公安局宣传部门获悉,上述持刀伤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待调查清楚后,会根据相关视频证据、材料等,为司机按照规定和流程申报见义勇为。此外,这名司机没有受伤,被捅伤的三名群众目前仍在医院治疗中,“应该没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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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施救却压断老人12根肋骨 该不该担责?2021年11月06日 14:48:02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154人参与13评论近日,“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维持原判,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戚老太(化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许多网友为孙向波和法院点赞,孙向波本人回应:感谢法律对正义的维护。此案经过如何?法院依据什么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有何意义?
老人买药晕倒没了呼吸和脉搏
药店老板果断施救
2017年9月7日上午,辽宁省康平县的戚老太到药店买药。药店老板孙向波回忆,戚老太买了两盒药后说自己血压高,要求自己给她量血压。“给她量完把我吓一跳,大姨的血压低压120,高压200。”
孙向波给老人拿药时,老人晕倒了。“我喊她,她没有反应,鼻子没有呼吸,颈动脉也不跳了,我第一反应就是人不行了,赶紧救人!”

△孙向波为老人进行心肺复苏
孙向波开始为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大约过了5分钟,老人苏醒过来。孙向波拨打了120,联系了戚老太的儿子。大约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老人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检查,戚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
同年10月,孙向波收到康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戚老太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余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戚老太的儿子表示,理由是老太晕倒前,服用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
法院认定:吃药与心脏骤停无关
心肺复苏规范
辽宁省康平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范伟红当时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表示,案件有两个争议点:
吃药的结果和老人心脏骤停的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被告施救的时候,做心肺复苏的行为是否规范,对造成的后果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认为自己的抢救过程是规范的。药店公共视频显示,孙向波有取药动作,但没有看到老人有吃药动作。法院认定,即使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也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合议庭最后采信了被告孙向波给原告服用了硝酸甘油的说法。”范伟红表示,沈阳中院向三名医学专家咨询,结论为没有因果关系。专家认为被告有执业医师证,做心肺复苏的过程符合规定,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案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认为,心肺复苏压断了肋骨,是否太用力了?康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齐亚丽介绍,这是常见的并发症。
齐亚丽表示,心肺复苏有几大并发症,其中一项并发症就是多发肋骨骨折,临床做心肺复苏要求按压深度至少达到5厘米,按压频率必须在100次之上,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对于岁数偏大、骨质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现肋骨骨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民法典立法本意鼓励见义勇为
法院一审判决出来后,戚老太一方提出上诉。前段时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向波表示,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4年多,案件给他带来了不少影响,药店也关了,给他造成的损失很大,他打算把药店再开起来。
针对此案结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一致,自愿实施救助的救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朱巍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心肺复苏的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学理上认为,救助人员在救助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侵权,不承担责任。当时写这一条被大家誉为是见义勇为鼓励条款,它的核心本质就是让每个人都愿意伸出手、敢于出手救助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