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比集体谈判更能促进劳资关系和谐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1-05 05:05
《工会法》咨询文本的核心内容「《工会法》的构思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工会登记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前者是规范雇员阶层的「工会组织权」的问题,后者是规范其「集体协商权」的问题。至于俗称「工人/工会三权」之一的「罢工权,则在整部咨询文本中没有提及。如果不是以计划另立专法或补强其它劳资关系法律的方式维护及保障工人/工会的「罢工权」的话,可能就是重大缺失,在咨询公众意见的过程中,成为争议的焦点。
也是「工人/工会三权」之一的「集体谈判权」,在咨询文本中表述为「集体协商制度」。这也可能是在咨询过程中,将会引发争议的内容。不过,从字词的意涵看,「谈判」较为狭义,只是应用于当劳资双方发生各种利益冲突时的交涉场域,而且在程度上可能会较为激烈,因而将不排除会 「谈判失败」的可能性。而「协商」应用的范畴则较为广阔,既可运用于老子双方发生各种利益冲突的交涉方面,更可使用于非利益冲突性质的各种议题的交涉甚至是互相合作等方面,因而更能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为「一国两制」成功实践加分添值。
实际上,「集体谈判权」是属于对抗性的集体谈判机制,亦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对立的社会群体,通过对等谈判,就特定权益问题寻求妥协和统一的过程
和制度。这首先发生在欧洲国家的工人运动中,这曾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最常见的机制。在这一机制下,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被强化,即雇主利润最大化和雇员待遇最大化。所以,「独立的工会组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义,以及集体工业行为」是核心内容。在主体方面,以合法工会和雇主或雇主组织为相互承认的谈判对手;其内容涉及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少数国家允许集体谈判涉及新的权利,还有些国家规定和平义务;谈判层面发生在企业、行业、地区甚至全国;集体协议一旦签订,协议双方必须执行,如果地方政府或国家政府签署执行命令,它将在地方或全国具有约束力。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发生争义,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依法律程序发生集体工业行为。在多数西方国家,法院一般不受理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德国集体协议法》就规定了和平义务,即在集体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双方均不得实施工业行为,罢工或者关闭工厂.。
而「集体协商权」则是.非对抗性的集体协商机制,亦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非对立的社会群体,通过平等协商,就特定权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和制度。这同样发生在欧洲国家的工人运动中,这被认为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转型的结果。在这一机制下,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被淡化,即企业生存是雇主和雇员的最髙利益。所以,「雇员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核心内容。在主体方面,以合法工会和雇主或雇主组织为相互承认的协商对手;其内容涉及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少数国家允许集体谈判涉及新的权利,无须规定和平义务;谈判层面发生在企业、行业、地区甚至全国;集体协议一旦签订,协议双方必须执行;如前所述,如果地方政府或国家政府签署执行命令,它将在地方或全国具有约束力。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由第三方(如政府协调部门)进行调解,法院一般不受理集体协商争议。
这个「集体协商权」模式,有点相似于澳门特区现行的「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制度,劳资双方的关系并非是对抗性的关系,而且在双方的商谈协调中,政府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实际上,所谓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妥善解决某些问题,所采取的共同商量以取得一致意见的行为。劳资争议协商,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劳资关系进行商谈,并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因此,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一、规定劳动条件,如最低工资;二、确立员工权益,如建立或修改员工福利计划;三、协调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如明确员工委员会同雇主各类组织的关系。集体协商可以为签订新集体协议而进行,也可以为补充或修改原协议某项内容而进行。在这个机制中,协商既是过程也是结果,即签订或修改集体协议的必要过程,建立现代劳动关系和企业民主管理的结果。
因此,集体协商制度是现代工业社会中非常重要的现象,通过集体协商签
订集体合同来规范工作条件旳做法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普遍采用,作为工业制度的一部分,它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集体协商制度是是一个很有弹性的决策方法,比立法、司法和行政都要有弹性。它可以运用于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制度。无论对一个工厂还是一个行业,无论是技术工人、体力劳动者、服务人员还是专业技术人员,都可以运用这一方法。集体协商的弹性特征也可以从其协议方式的多样性中看出来。协议方式可以从简单的口头理解或十分简短的仅仅包括工资率的文件,到十分复杂的总协议。这种协议不仅包含了问题的各个方面,而且还允许有附加条款。总协议一般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也是创造社会公正的机制。集体协商在雇员集体组织的基础上运作,改变了个体雇员的不利地位,它将公正的概念引入工业社会和劳动力市场。集体协商还是对立统一的机制。雇主和雇员之间关于劳动条件的协商是基于对立而发生,达到统一而结束,协商的过程即由对立到统一的过程。
在西方,则极大化地强调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这就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制造业衰落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在美国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家曹德旺就经常谈到他在美国的切身体会,他的投资遇到最大的麻烦,是工会过于强大,美国的工会制度不适合制造业的发展,还预言通用汽车公司将会死在工会的手中。曾任香港中联办宣文部长的郝铁川,也曾在一篇论文中指出,欧美工会的作用其实是变相保护了那些工作不努力的人,形成了「大锅饭」。美国的工会制度已经不适合制造业发展了,可以说,美国制造业的衰败就是这样引起的。因此,澳门的《工会法》对工会的定位及「权力」,必须慎重思考,《工会法》的模式取向更应谨慎决定,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那一套,必须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实行「一国两制」方针的政治背景。
(发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