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规范化既要尊重历史更要革新管理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1-02 05:03
此前立法会内代表雇员利益的非建制派和建制派议员,分别多次提交《工会法》法案,都有着巩固及开拓雇员选民票源的背景,因而着眼点都是为了维护雇员成立工会及工会所拥有的权益,包括「命令罢工权」、「集体谈判权」等,而几乎没有顾及雇主在这方面的权利,及政府的协调仲裁权,更较少考虑工会组织的规范化的问题。当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非建制派的雇员利益议员,几乎纯粹是「为立法而立法」,因而提出的法案的结构及内容都颇为简单,「政治语言多于法律语言」,而且每次在一般性表决中被否决后,下一次提交的法案,几乎是一字不改,颇有「意气用事」的意况。而属于建制派的雇员利益议员,由于曾经接受过系统的劳资关系理论的学习培训,或曾到过北京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进修过,因而理论素养较强,所拟制的《工会法》法案也就较为符合规范。但却仍然是偏颇于雇员的权益而无视雇主的利益。而且「两造」都犯了一个通病,就是忽略了制定《工会法》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对工会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严谨的工会登记制度,科学区分工会组织的类型等。
而《工会法》谘询文本对此就较为科学严谨,在遵循《澳门基本法》相关规定及澳门《民法典》、《结社权规范》、《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等系列本地法律的规范的原则,参考《国际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及比照海峡两岸以至一些国家地区的现行制度之下,从充分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维护和谐劳资关系出发,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而研拟。因此,其所建议的《工会法》的结构及内容,就包括了「工会登记制度」、「集体协商制度」两大部分。而在「工会登记制度」部分,又包括了「工会的宗旨及应遵循原则」、「《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工会的设立及登记程序」、「工会的类型」、「工会的据位人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经费的取得及使用」和「对雇员组织及参加工会活动的保障」等。而在「集体协商制度」部分,又分为「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可进行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效力及后果」等。
相比之下,立法会「两造」雇员利益议员提出的《工会法》法案,则偏重于后一部分的「集体协商制度」,但却是以「集体谈判权」为表述,并还强调「罢工权」,甚至提出「命令罢工」的概念;而对《工会法》最重要的规范内容,亦即第一部分的「工会登记制度」,则轻轻带过,甚至完全不提。
实际上,《工会法》谘询文本提出的工会组织应当分类管理,及应有人数规限,立法会「两造」雇员利益议员就都感到新鲜,虽然尚不能说他们拒绝接受,但也顾虑重重。而这偏偏就是国际惯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工会法》都有所规范。笔者此前就分析指出,工会组织应当有「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脂之分,而《工会法》谘询文本则建议将工会组织划分为「行业工会」、「职业工会」及「企业工会」三类,其中「行业工会」是指从事同一行业的雇员所组成的工会团体,例如:建筑业、零售业、酒店业等;「职业工会」是指执行工作性质或职务所需能力非常类似的雇员所组成的工会团体,例如:厨师、售货员、保安员等;「企业工会」是指以同一公司、企业的雇员所组成的工会。而且,考虑到「企业工会」是由同一企业或公司的雇员所组成,倘同一企业内存有多于一个相同性质的工会,有关集体意志可能会过于分敬,不利于为雇员争取共同劳动权益。经参考同样将工会划分为上述三类的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谘询文本建议每一企业仅限成立一个「企业工会」。此外,考虑到本澳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在保障雇
员的劳动权益的同时,亦需顾及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故建议雇员人数需要达到一定数目的企业方可成立「企业工会」。
目前澳门的工会组织,尤其是传统爱国社团的工会组织,在分类上较为混乱庞杂,既有类似「行业工会」的工会组织,也有类似「职业工会」的工会组织,更有两者混合的工会组织。因此,在《工会法》颁布生效之后,这些工会团体可能会进行一次「大执位」,按照「行业工会」和「职业工会」的分类进行梳理调整。这就将会牵涉到「重新登记」的问题。倘此,可能会「断裂」这些历史悠久的爱国工会的传统历史。
实际上,现有的工会团体是按照《结社权规范》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在《工会法》颁布生效后,工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将不再适用《结社权规范》的规定,而是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分类明确及内部结构符合或接近《工会法》规范的「行业工会」和「职业工会」,或许可以从普通社团登记「转移过档」到工会团体注册登记,不会产生「历史断裂」的问题。而一些「行业工会」和「职业工会」性质重迭,相对比较混乱的工会团体,可能就要在对其梳理归纳之后,进行「重新登记」了。
可能还将会遇到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在工联总会名下有八十多个「行业工会」。这些工会在过去的岁月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作出了显著的贡献。比如,在搭建国庆牌楼时,棚架工会就发挥自己的技能优势,成为主力。但如今澳门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曾经是澳门的重要产业,如炮竹、神香、造船等,已经消亡。其从业人员也已七老八十,也将逐渐肉体消亡。如果套用李克强总理在视察东北国企时提出的「僵尸企业」的概念,这些行业的工会也可说是「僵尸工会」。在《工会法》颁布生效后,这些「僵尸工会」是否还应当进行注册登记?
当然,如果只是作为团结社会各界人士,不涉及利益问题,这些「行业工会」继续存在,应是平安无事。但如果涉及到经济、政治利益,并以其「数人(会)头」来讨要经济、政治资源,向政府申请津贴,那就可能会被视为如同国共内战时期,国民党军队普遍存在的「吃空饷」现象。澳门反对派曾经针对所谓「暨大一亿」、「离补」等因为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而发动街头运动,他们是否会将对「DQ」等的不满情绪,籍此进行发泄,并争取到本来就已经对「分配不公」而心怀不满情绪的部分市民的共鸣,因而「闹出动静」?
谘询文本建议,基于国际人权公约及劳工公约,以及澳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通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以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还有其所提供的服务涉及民生基本需求的职业或行业,例如供水、供电、集体运输和通讯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事业,以及承担救死扶伤职责的医疗事业等的人员,其组织工会的权利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
在这方面,笔者此前就曾多次提出过类似的建议,认为保安部队成员及政府行政人员、教育事业人员不宜成立具有「集体谈判权」的工会组织,只适宜成立联谊等性质的社团。但看来在《工会法》的谘询及立法过程中,此议题可能会遇到较多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