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谘询文本全面严谨非议员提案可比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1-01 04:25
澳门特区政府劳工事务局前日举行《工会法》公开谘询新闻发布会,黄志雄局长宣布,从昨日起至十二月十四日,为期四十五天的《工会法》的公开谘询活动,期间举行四场谘询会,当局期望藉此收集不同持份者意见,凝聚共识,让日后立法更切合实际,并进一步推动和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这项立法谘询活动,是为了贯彻落实行政长官贺一诚在《二零二一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的「附录二:二零二一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第五项《工会法》(视乎公开谘询情况而定)的立法任务。至此,连同也是标示为「视乎公开谘询情况而定」的第六项修改《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二零二一年度的立法任务基本完成,为澳门特区的法制建设写下了浓重一笔。
当然,与其他七项立法计划都已经由特区立法会完成审议及表决通过法律草案,行政长官签署颁布的整个立法程序相比,修改《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和制定《工会法》,还只是处于「视乎公开谘询情况而定」的阶段。不过,这是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其一是二零二一年适逢立法会换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倘若正在审议中的法律草案,未能在本届期表决通过,就将会成为「废案」,此前曾经进行的审议工作就将前功尽废;其二是这两个法律的立法或修订,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内容也较为复杂,因而政府必须在将法案提交立法会之前,进行广泛的谘询工作,按照计划进度不但是无法赶及在立法会的第六届届期内提交,而且即使是能够提交立法会也将无法完成审议,而成为「废案」。因此,在「二零二一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这两个项目就被标示为「视乎公开谘询情况而定」。
现在,第七届立法会已经成立并开议,因而这两个法案就没有成为「废案」之虞,而且其立法也是当务之急,其中修改《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牵涉到六个赌牌的合约期限即将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同时到期,必须要有新法律规范未来新赌牌的开投及运营等事宜;而《工会法》的制定,是为了完整地贯彻执行《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的规定,使得澳门的劳工立法更为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而且也是为了消除立法会中的雇员利益界别中的非建制派与建制派为了应付「选票压力」而互相「恶性竞争」,竞相提出只是关顾雇员利益,漠视雇主利益,忽略政府协调角色的《工会法》法案,甚至是「屡败屡战」,在一般性表决时被否决后,只是修改几个字眼,又在下一个会期再次提出,因而导致连续十几次一般性表决否决《工会法》法案,经海外媒体渲染后,对澳门特区的政治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再次发生。
因此,根据「二零二一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的部署安排,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进行制定《工会法》的谘询讨论,劳工局等权限机构根据相关结论拟制《工会法》谘询文本,并进行公开谘询。至此,制定《工会法》的工作,正式「上路」,而且走的是「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相结合的道路。
黄志雄局长前日在记者会上指出,澳门特区的稳步发展,一直有赖各行各业、每位雇主雇员的共同努力,《澳门基本法》、《民法典》、《结社权规范》等一系列法律,已明确规范及保障居民结社、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为逐步完善劳动范畴法律法规,现阶段适宜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透过专门法律,对雇员组织和参加工会的相关权益作出规范,以明确规范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团体的组成及运作,以及工会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而《工会法》作为劳动范畴的重大立法项目,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区政府经考虑现有的法律规范、本澳社会状况、现有雇员团体的结社情况,及参考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拟备了公开谘询文本。期望藉是次公开谘询,让社会各界对有关内容作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同时收集社会不同持份者声音,凝聚共识,让日后的立法可以更切合澳门特区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可持续发展需要,并进一步推动和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工会法》谘询文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工会登记制度,内容包括工会的宗旨及应遵原则。《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工会的设立、登记程序、类型、据位人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权利与义务、经费取得及使用,以及对雇员组织及参加工会活动的保障。谘询文本建议将工会划分为「行业工会」、「职业工会」及「企业工会」三类;澳门工会在参与国际组织时,必须向政府申报。第二部分是集体协商制度,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可进行集体协商的内容,以及协商的效力及后果。谘询文本还提到,原则上所有雇员可自由组织及参加工会。成立工会须经登记程序,才能行使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力,并建议至少七名会员签署申请文件。为切实保障雇员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文本建议禁止雇主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碍雇员组织或参加工会,以及因雇员参加工会活动而对其作出歧视或其劳动权益受损的行为,如解雇、降职、减薪等;在符合法定前提下,雇员可因履行其作为工会的管理机关成员或工会代表的职务合理缺勤。
就此而言,《工会法》谘询文本建议的规范内容,就不但是符合「行政主导」的原著,由政府提案而不是由议员来提案,而且也体现了顾及和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并在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经过官、劳、资三方充分协商,取得最大公约数后,再由政府拟制并向立法会提请法案,而不是由劳方单方提案,这也正是《国际劳工公约》的主体精神。尤其是针对《工会法》涉及劳工与雇主的利益,而其宗旨是协调解决劳资矛盾而非制造社会冲突矛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的要求,就更为严谨,必须以特区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考量,不能草率、轻率处理之。必须以更缜密的态度和手法来处理人权性质及程度更高的《工会法》,才符循序渐进及保证立法品质的要求,在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及《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的前提下,更需注意符合《澳门基本法》及澳门特区的法律体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澳门及其邻近地区在《工会法》立法方面的立法习惯,使两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才能趋于更为全面、系统,更为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并使《工会法》的落实执行更具容易操作性。
这就更为凸显了特区政府公布的《工会法》谘询文本,才是较为完备,较为全面,较为系统,较为严谨的立法设想。这是立法会内代表雇员界别利益的非建制派和建制派议员此前多次提交的《工会法》法案,所远难以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