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良厚:《教师法》修订应该更明晰定性教师_风闻
热心冷眼-冷眼风云 热心天下 人敢做 我敢说 2021-10-30 07:41
《教师法》修订应该更明晰定性教师
达良厚
《教师法》修订在即,强调提高教师准入门槛无疑与时俱进,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更是理所应当。但还有一个前提条件——教师的定性,应该更明晰起来了。

让我们先看看现行四部法律对公务员、律师、医师和教师的定性:
《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医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四个定性,公务员、律师、医师比较明确,公务员更是权责分明、待遇分明。教师的定性则有点模糊,而且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照此定性,很多人比如父母等均可认定为教师,因为父母明显在行使育人专业工作。劳教人员、监狱管教人员也应该发放教师资格证。而有些人虽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但也不可认定为教师,因为他们并不在从事教书育人的专业工作。

更麻烦的是,经常搅动教师、政府和社会敏感神经的教师参公待遇问题,时不时又搅动起来。这表面看来是《义务教育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规定惹的祸,其实根源是我们对教师的定性没有明晰所致。
以前我们把教师和公务员统一定性为干部,虽有拖欠教师工资之事,却并无工资不平之患。现在倒过来了,拖欠几乎没了,但参公不平之患则时不时发酵,而且差不多成了追公务员屁股的永恒魔咒了。
解决之法,根本点是给教师更明确定性。要么把教师纳入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范畴,而不是现行的参公、准公;要么像律师、医师一样定性为独立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人员,可以合法有偿服务。
如果再关联到本次修订教师法聚焦提高教师准入门槛和强调师德师风,教师的定性更明确问题也有根本性意义、前提性意义。
别看当下考教热仅次于考公务员,这不是教师职业全面真正热了,更多是当下应考者还没有找到更好更易考取的职业门路。
更令教师有话不敢说的是,在纪律制度上,在师德师风上,要求教师不断向公务员看齐,向官德政风看齐,而且一些地方还把诸如扶贫一类的非教师工作加到教师头上,但一旦涉及参公待遇时,尽管法律明文规定,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一些地方总不那么爽快,甚至能拖则拖。
还有我们在处理师德师风问题时,不时有拔高之嫌,或者把一些个案的教纪教风随意提升成师德师风,或者把本应进行柔性教育的师德师风刚性化成严厉的法纪制裁。

这除了我们从来没有区分教师的现代职业属性和传统的师父属性外,难道就不与我们至今尚不明晰的教师到底是公职人员,还是事业人员,还是职业人员有关?至少一个笼统的“专业人员”是不能明晰起来的,即使加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定语,教师的范畴依然宽泛啊。
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