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通报应该有法可依_风闻
鱼游水中996-2021-10-26 02:55
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李某迪”的公开通报和@平安北京配发的图文,一时引爆热搜。又是李某迪,又是钢琴,谁还猜不出当事人呢?几个月前吴亦凡案发,只有提到“吴某凡”的公开通报,并没有配发的图文。如此说来,李某迪得到的“待遇”还要高于吴某凡哪。
公开通报,尤其是配发图文的几乎等于直呼其名的组合型通报,对当事人的伤害性有多大,根本无须赘述。如果让当事人在公开通报和一年之内的有期徒刑之间做个选择,TA必然选择后者;也就是说,从实际伤害性来看,公开通报至少不低于短期的有期徒刑。但是李某迪只是违法,并未犯罪,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和实际案例,其所受惩罚应该是五千元以下罚款和十五天以下拘留,相关条文中并未附加“公开通报”这种恐怖的惩罚,实际案例中,普通人pc的确也不会被公开通报。但本次事件警方发出了组合型的公开通报,导致治安处罚的惩罚力度明显超过了正经的刑事处罚,这合乎法律原则吗?
有一种说法,认为在行为规范方面,对普通人和名人必须执行不同的标准,毕竟名人享受了更多的好处,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道理是不错,但双标只应该适用于舆论监督领域,比如说如果本次事件是某家媒体爆出来的,那就没什么问题,名人是应该受到更严厉的监督,接受更严格的要求;但如果司法执法机关也对名人和普通人执行双标,就不对劲了,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力度和当事人身份并无关联。如果普通人违法不能公开通报,那么名人亦然;如果名人违法必须公开通报,那么普通人亦然,这才叫法治精神。
还有人列出相关条文,指出有明文规定,治安违法案件如果有社会影响,必须公开通报。所谓社会影响,笔者认为指的应该是在官方通报之前,该事件已经广为人知,从而对有关部门造成了舆情压力,因此政府需要公开通报以对社会有所交代。但本次事件显然不符合这个标准,在警方公开通报前,公众对该事件一无所知,根本不存在舆情压力;该事件的社会影响恰恰是公开通报造成的。
不过还有一类治安事件,哪怕民众事前对此一无所知,也是必须公开通报的,就是涉毒、偷税漏税等社会危害性特别明显而巨大的违法案件。这类案件对社会的广泛危害众所周知、无可争议,笔者认为涉案当事人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必须被公开通报。但李某迪所涉的pc事件,其危害性则很难说可以和上述案件相提并论。实际上在本次事件中,很难找到明确的受害人;如果说名人PC对社会良俗形成了冲击,然而本来公众对此是一无所知的啊。
如前所述,笔者并不是反对所有的公开通报,只是笔者认为,鉴于公开通报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客观上具备的巨大的杀伤力,很有必要对其制定相关的具体细则。比如,公开通报是否列入刑罚的一种?哪类案件适用于公开通报?在具体的案情中,当事人的信息应该被“公开”到哪种程度?等等。总之,公开通报应该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