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本质上”属于嫖娼_风闻
法律先生-法律先生官方账号-从这里,连接全世界2021-10-25 09:26
作者| 聊聊八卦的
来源| 法律先生

李云迪的新闻,这两天刷屏了。
微博的热搜,有31.1亿的阅读,看来国内没有一个人不知道他的这事了。
满屏的调侃,也有满屏的鄙夷,也有满屏的“恨铁不成钢”。
我仔细看了一下通告,除了对朝阳群众由衷的佩服之外,还对“小区”的描述略有好奇。
这意味着,这场嫖娼,是在李云迪的家,或者租住,或借住的家里。这就是值得讨论的地方。

01**.**
嫖娼是如何定义的?
李云迪的行为违法吗?当然,处罚都做出了,我不会去为他辩解。
我只指出一个小小的问题,何为“嫖娼”,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是没有定义的。
法律的意义在于明确的指引,也就是说,法律让你不做什么,一定要非常明确。
比如,我们说“禁止嫖娼”,即使大部分人都很容易理解,但这其实也不算很明确。
**所谓明确,是很清晰的例举。**所以,《权利法案》,用的是Bill,也就是像账单一一例举。
我们谈的法无禁止即为允许,也就是凡是没有例举出来的,都不应该算违法。

《金鸡》1的主演有刘德华、2的主演有张学友
02**.**
为什么要谨慎从本质上认定呢?
我们一般不大喜欢一一例举的事情,因为太麻烦了,而是喜欢从本质上推论。
比如,我们说这笔交易,本质上是违法行为;或者,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性质恶劣。
这是一种推论的方式,对不对呢?在很多层面是很对的,但是涉及到法律就要谨慎。
讲一个关于嫖娼的例子。香港,其实是禁止卖淫的,比如主动问价,或者女的主动报价,都属于违法。
但我们看香港电影,为什么还会有《金鸡》这样的电影呢?为什么会有楼凤这种风俗,而警察无可奈何呢?
就是因为,虽然禁止卖淫,但是卖淫有很严格的定义。你在大街上,或者被人知悉、看到的方式去谈价钱做交易,就违法。
但是,如果你在你屋子里,租的房间里,里面的行为无从证明,警察没有法院的搜查令,是无法进去的。
你看,如果用推论,这种行为属于什么?当然本质上属于卖淫嫖娼啊!可是,香港的法律不这样从“本质上”地看。
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认定,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这意味着权力者可以忽略形式上、程序上的合法性、有效性,他们可以从自己的“主观”进行推论。
这种推论,有时候会正确,有时候不正确,谁能保障每一个权力者都正确呢?无法保障。
既然如此,就要放弃对“推论”的偏执,而严格遵守法律的形式与程序。
也就是说,没有形式、没有程序,就无所谓“本质”。

03**.**
立法的滞后怎么办?
这看起来很荒谬,但是“本质上”的推论本身会有很大的缺陷。
比如,从哲学角度,也许本质上,一切都是恶。从印度教的教义看,他们的强奸还属于本质上的善呢(有兴趣,可以查查这种变态的宗教逻辑)。
所谓法律的严谨,严谨在什么地方呢?就在于这种需要明确,需要例举的地方。
当然,你可能会觉得社会发展太快,法律会有滞后性,但是滞后的风险是由立法者来承担,还是由普通人来承担呢?
就像很多年前“流氓罪”为何是口袋罪呢?就是因为何为流氓,没有做清晰的定义,没有做一一的例举。
那怎么办呢?流氓一词的看法就因人而异,因时代而异。
我说你是流氓,你如何证明不是呢?因为界定不清晰,你也没有办法证明不是。
这也是当年我们为什么要废除流氓罪的原因。如今的“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现在大家讨论得很多,争议很大,其实原因也在这里。
一个法律的规定,出来后,却无法让人知道明确的行为边界在哪里?那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何在呢?
所以,至少在法律角度,我们也需要少谈一些“本质上”,而多谈一些“具体的规定该如何具体”。
当然,道德上的问题,就可以谈本质。不过,这里也有一个小小的疑问:
李云迪的交易行为算是“嫖娼”,那些“二奶”、“小三”这种稍微长一点时间的交易,岂非也是卖淫嫖娼?
那为何后者就是“生活作风”问题,而前者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所以,我们下次遇到这种“生活作风”问题,是不是也应该抓起来拘留呢。
也许这样,真的社会就不会有那些道德败坏的事情了……
你觉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