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同龄人和同事朋友,在处理上一辈的房产时,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_风闻
jams007-2021-10-22 14:19
【本文来自《朋友父亲去世后留下一栋房产,要继承手续极其复杂,朋友思前想后说这钱不要了》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懂经哥
- 非常合理,这样才能有效保障70岁以上老人的合法权益
说说本人的观点,不一定对,可以讨论:
(1)这是老人自己的房子,房产证房主的名字是老人本人,各项文件具备,产权没有争议,老人还活着,将房子留给自己的直系子女,遗嘱公证前几年才刚做的,那个时候不需要精神病证明。现在准备办手续委托子女卖房了,就要精神证明了。难道是说,只是以卖房与否,作为唯一的衡量和变量的标准?让老百姓无法按照正常程序、正常处理属于自己的房产?为什么不能以事实真相为依据,做正确和准确的判断,思考问题,完善规则呢?极端一点,可能有点偏激:如果老人前一天69岁算正常,可以办手续,第二天70岁了,就要精神病证明才能做公证。请问,合理性在哪里?这不是懒政、官僚主义还是什么?
(2)再延伸一步讲,如果假设,连医院也清楚地全部了解这件事的全部套路了,也同样不愿意医院为这类烂事,无端承担风险,为了避免将来出现很多医闹,医院可能会拒绝做精神病鉴定,出具证明。那么这件事,是不是就路到地头死了,永远无解了?那么老百姓的正常需求怎么解决?
(3)退一步讲,按理可以设计更好的解决方案,完善规则,解决此类问题。可能需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从整体布局,启动繁琐的程序,去纠正、补充以前的法规和公证处规定的漏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法规和公证处规定的套路,已经造成的事实是,给老百姓带来的是不方便和损失。这点毋庸置疑。
(4)过去欺骗老年人的事件确实有,但这是极少数,并不是普遍现象。因为极少数人的个别现象,给绝大多数人造成不方便,甚至是无法正常办理合理合法的事情,还不愿意及时完善有关程序,这算是为人民服务吗?
(5)相信这种事情绝对不是孤例,据本人所知,很多同龄人和同事朋友,在处理上一辈的房产时,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如果没有妥善的解决方案,将来可能会有更多的人,遇到同一个问题,束手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