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_风闻
暮野飞鸿-惜缘随缘不攀缘2021-10-14 01:10
“双减“文件发布后,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在九月的发布会上表态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一对一”“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住家教师”等隐形变异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前几天和市教育局的朋友吃饭聊起了这个问题,他告诉我最近教育局准备按照教育部要求,联合行政执法、工商局、公安局等等对上述补课行为进行查处。
我就很纳闷,这怎么查呢?咱就说“一对一”吧,如果自己家孩子或者几个孩子组了个补课小组,在某个小区或者就在自己家里授课,咱先不说你很难知道,就是你这个联合小组知道了,都到门口了,我不给你开门你还能强行破门而入吗?因为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工商局或者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都不能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别人家吧?公安机关倒是可以进,但只能是在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即进行拘留和逮捕时遇紧急情况可无搜查证进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在家上课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属于由刑法调整干预的范围,所以不能滥用职权。
要查处,要罚款也好行政拘留也好,就必须立法,立法给予上人家家里查证补课行为并直至处罚的权力,这种立法要求能符合立法精神吗?大家不知道还记得不,前些年有个新闻,过年期间派出所去人家家里查处打麻将按赌博处罚,还有更早的派出所查处人家小两口在家里看成人电影按涉黄处理。那时候就搞得舆论哗然,然后公安部门专门出来纠正并解释过,说亲友朋友一起打打麻将金额不大的不做违法处理,小两口看小电影不按聚众看黄色录像处理。这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不能对并没有影响治安的个人行为滥用,“双减”条例都没有规定处罚办法,就凭教育部这个司的下发文件就能对个人补课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我深感怀疑。
有些事情,一旦过了界就走向反面,走向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我坚持认为,无论教育部怎么提要求,都不能侵犯家长给孩子找个家教的权利。这是属于个人权利范围,公权莫入。
另外查处监管校外辅导机构顶多罚款贴封条停电,一般情况也不会行政拘留。查到家里来你能咋样,莫不成对个人行政罚款?给人家贴封条?停人家水电?那成啥玩意了!
所以,我想,这些部门的领导,特别是教育部制定政策的有关部门领导应该思考一下你们行为的边界,别做超越公权力范围的事情。把资本关在笼子里的同时,公权也要有个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