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原则”是慈善投资新规的优点还是缺点?_风闻
观讯-天下大观2021-10-11 09:45
2021年9月18日,“慈善法治圆桌汇”系列研讨会第七期“慈善财产的特殊规范”在京举办。北京博能志愿公益基金会慈善资产管理志愿服务基金主任刘文华应邀出席发言,提出《慈善法》最该修改的是第五十四条。正是依据这一条,民政部制订《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62号文,或称慈善投资新规),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表示,62号文为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行为划定了范围,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底线和红线,对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62号文作为慈善投资新规有一个鲜明的特点:简单、原则。这个特点究竟是优点,还是缺点?

2019年4月14日,高传捷(左)和刘文华(右)在南开大学国际信托法前沿论坛
在中国慈善资产管理论坛和北京博能志愿公益基金会召开的“慈善资产管理系列课题”开题会上,资深金融信托专家、原银监会非银部首任主任高传捷先生与北京博能志愿公益基金会慈善资产管理志愿服务基金主任刘文华有一场小小的对话。
刘文华:民政部62号文总共20条,1650字,似乎有点太简单、原则了。
高传捷:62号文内容不多,文字干净、准确,起草水平很高。“简单、原则”不是它的问题,恰恰是它的优点。
试想,在没有取得行业共识,没有经过充分实践验证就制定一个很具体、很详细的规则,好不好?
现在的处理办法是,明确了原则,留出了在操作层面的实践空间和今后不断完善的可能,恰恰体现了62号文立意高、看得远,具有管理智慧。
刘文华:您说的有道理,但我还是觉得62号文有点过于“简单、原则”,缺乏配套的可操作的规范、标准,让大多数原本保守的慈善组织踟蹰不前,不敢迈出投资第一步。
高传捷:你讲的也对。虽然已经有了《慈善法》和62号文,但还需要有慈善组织投资的具体配套制度。现在,我们面对三种选择:不统一制定,自上而下统一制定,自下而上统一制定。怎么办?
我认为,第三种选择最适合。
刘文华:我们现在要做的“慈善资产管理系列课题”,就是想“自下而上统一制定”。
高传捷:是的,你们围绕62号文的实施开展“慈善资产管理系列课题”研究,起草配套制度,非常重要、非常必要。
62号文总共20条,为规范财产管理活动需要建立明确定义的有6条,需要建立配套指引的有10条左右,“慈善资产管理系列课题”研究工作要围绕着这10条做文章,大约需要制定20个或者更多具体、单项的制度。需要重点解决好的是:内部治理与控制、基本规则规范化,先会做,再做好,逐步提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