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广州一女子产后遗弃亲生儿子,法院判了→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10-10 23:48
来源:羊城晚报
2021-10-10 12:48
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公布了一起女子遗弃婴儿案件。案件中,广州一女子英子(化名)独自在某街道一居民楼的楼梯间产下一男婴,随后将其遗弃,不久后男婴被附近居民发现并报警送医。事发后,警方将英子抓获归案。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子对于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英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英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事件:
女子产子后无能力抚养便将其遗弃
事情发生在2020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英子(化名)在广州某街道一居民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处独自产下一男婴。6时许,英子将男婴简单包裹后独自离开,弃之不顾。7时许,男婴被一居民发现后报警并送医救治。
2021年1月4日,英子在其同居男友居住处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英子口腔拭子、英子同居男友口腔拭子所属个体和男婴血液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2021年1月18日,英子及其同居男友将男婴从医院接回进行抚养。
在法庭上,英子称,自己与前男友生育过一个女儿,现由娘家代为照顾。与现男友未婚已生育一子,现男友曾给过钱让其去做结扎手术,但她将钱拿去赌博了。
“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平时开销主要依靠现男友,没能力再抚养多一个孩子了。我当时就想着,一大早把孩子放楼道上,等有居民送孩子上学路过时就会发现他,把他送去福利院。我离开楼道没多久,就听到有救护车的声音,我以为孩子能被收养和救助。”
法院:
英子行为构成遗弃罪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子对于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英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英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法庭教育中,法院告诫英子,“生而不养,枉为人母”,漠视生命、遗弃新生婴儿的行为,既有悖于天理人伦,更触犯了法律底线,于情于理于法,均应受谴责及予以刑罚惩戒。希望她能深刻地认识到错误,痛改前非,善待自己的血亲骨肉,妥善照顾孩子,切实承担起作为母亲应尽的抚养、教育责任。
法官说法:
英子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但法理难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即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办理合法的送养手续,生父母是可以送养子女的。
本案中,英子因无力抚养亲生儿子,寄希望于他人发现并将儿子送养至福利院,虽遗弃的主观恶性较小,但法理难容、情理难容!
对英子的行为,不仅应从刑罚上予以惩戒,还应对其进行法律矫治、道德教化。为帮助其修复亲子关系,使其意识到为人父母的责任感,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法院借助社会力量,委托了共青团白云区委青年地带的社工对其开展亲职教育,并由社工对其抚养子女的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回访,督促其有效履行监护职责。
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一直以来,白云法院在高质高效审结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的同时,始终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在案件审理中,白云法院依据与共青团广州市白云区委员会签订的《关于个案引入“青年地带”工作办法(试行)》,借助社会力量,对涉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开展案后回访帮扶、心理疏导、亲职教育,搭建关爱未成年人平台,取得了良好成效。
下一步,白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合作,根据个案需要与实际情况,多形式开展亲职教育,采取“一对一”心理辅导、教育讲座、亲子互动咨询等措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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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被撞断2颗门牙,球友该赔偿吗? 法院:不用赔!来源:法治日报
2021-10-10 19:27
在运动馆打篮球时发生肢体碰撞,
导致球友牙齿脱落,
这损失该由谁赔偿?
2020年12月30日,赵某和3名同学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球馆打篮球。赵某在运球上篮时,与王某发生碰撞,并在落地时撞到王某的牙齿,致使王某的2颗门牙折断。为修复牙齿,王某先后花费医疗费共计3万元。
王某认为,自己的门牙是被赵某撞掉的,遂找到赵某索赔。两人协商未果,王某将赵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5万余元。
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 ,篮球活动是一项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双方应当能预见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双方自愿参加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 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通常情况下,紧张的篮球运动氛围会使参加者的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加者的每次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因此这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应当比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在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较为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据此,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所受的损害已经超过可预见的程度,所以不能认定为一般风险,也不应该适用自甘冒险的条款。”王某称。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可预见性”并非指个案中当事人是否有能力预见,而是指向抽象的“正常理性人”的预见可能性。篮球运动作为一项激烈的竞技体育运动,肢体碰撞进而产生损害的风险,是正常从事篮球运动的参与者能够预见的风险。
此外,可预见性并不要求对伤害预见到极为具体的程度,只要能够一般性地预见到伤害的现实可能即已足够。王某在案涉事故中所受的伤害符合“可预见性”的原理,是其在合理预见范围内已知并自愿承担的风险,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参与文体活动中身体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条件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实施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更为严格。本案中确认和使用的“自甘冒险”规则,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所确立的一项新规则。该规则的推出统一了今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有利于推动文体活动健康发展。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娜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