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而不是标签——从“杀人是不是实践?”看马克思主义实践观_风闻
驱逐舰051-人民主体的历史和政治哲学。2021-09-26 06:04
有同事说自己在讲马原的实践观时,有学生问“杀人是不是实践?”这位同事认为不是,因为杀人算不上“改造世界”。学生问:“如果杀的不是一般人,而是比如说某国总统呢?那难道不会改变这个世界吗?”
其他几位同事也加入讨论,大家都倾向于认为“杀人(以及其它犯罪活动)不是实践,因为实践是改造世界的活动,应该创造正面价值”,但又觉得不太对劲。一个同事举了“美国原子弹轰炸日本”的例子,说这也是“杀人”而且是杀了几十万人,对日本军国主义来说,这没有任何积极价值,但对美国来说这就有积极价值——总之同事的意思大概是这样的:
1. 一件事是不是实践,应该是一个事实判断,应该是所有人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2. 一个活动是不是“创造正面价值”,是不是“好”,是不是“犯罪”,这个得看对谁来说:扔原子弹对美国好,对日本不好;无产阶级革命对无产阶级好,对资产阶级来说就是犯罪;
3. 按照2来判断是否实践,那岂不是说美国可以认为美国扔原子弹是实践,日本也可以认为美国扔原子弹不是实践?无产阶级可以认为无产阶级革命是实践,资产阶级也可以认为无产阶级革命不是实践?或者同一场战争,对战胜方来说是实践,对战败方就不是实践?
4. 这岂不是直接违背1吗?
5. 更麻烦的是,这岂不会导致“成功了的实践才是实践,失败了的实践就不是实践”这样明显的矛盾吗?
同事们要我发表意见。我当时的看法大概是:
1. 实践应该是积极的;
2. 因此杀人不算是实践;
3. 但你硬要说杀人是实践的话,也行;
4. 但它是一种错误的实践;
5. 但这种错误的实践之为错误,还是由实践(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来证明的——人民群众进行物质生产,进行社会革命,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等等实践,改造社会的效果比杀人好得多,这也就证明杀人是错误的;
6. 因此:
6.1实践在本质上、总体上仍然是积极的,因为即使有杀人这种错误实践,它的错误也是被并且一定会被实践自身所证明和纠正的;
6.2认定一件事是否是实践的标准也不是主观的,因为刚才我们明明认为杀人不好,但还是承认了杀人是实践,可见我们并不是以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来判断某事是不是实践——这也就不存在同事们所担心的“同一件事情,甲可以说是实践,乙可以说不是实践,各执一词,难分伯仲”的困难了。
我能听出来,问这个问题的同学以及几位参与讨论的同事感到这个问题的主要麻烦,就是:“杀人”这种听起来很不好的事情如果也是“实践”的话,和我们马原课赋予“实践”的那样伟大的积极意义在逻辑上如何相容?而我给出的看法是可以让这两者得到统一的。
当时,我们在口头交流中都没有把话说得这样清楚,但事后“复盘”一下,根据大家已经说出来的部分所体现的论证目的和逻辑脉络将没说出来的那些环节补全,各自的论证结构基本就是上述这个样子——这也就是为什么我经常要将自己想过的、说过的、与别人口头交流过讨论过的东西用书面形式整理出来,并且多次建议同学们也应这样做,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把自己那些模糊的、发散的、跳跃性的想法、说法整合成一个比较一致、连贯、严密的系统论述。
但是,越是读哲学和思考哲学问题,我就越感到我们对很多概念和问题的理解,会有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比如在黑格尔的书中,你能发现他对很多概念、原理的把握和解释,前后是不一样的甚至可以是相反的,但你又很难因此去指责他自相矛盾或违反了同一律,因为你会感到那是思想本身的一种辩证的、必然的展开。黑格尔认为,任何真正的、面对现实的哲学思考,决不能只满足于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只满足于在纯主观的范围内让自己自圆其说。
在这个问题上,我更深层次的想法是这样的:
杀人(或者其它这类事情如偷窃等等)算不算实践,这其实并没有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
这就是说,我们对”A事项(例如“杀人”)是不是实践?”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是把这个A事项做一个形式逻辑的归类,换言之,并不是将A当做一个种概念(子项)归到“实践”这一属概念(母项)之下,而是在运用一种比这复杂得多的思维方法。
举个例子:
“我们去医院就诊打针”是不是实践?“呆在家里不动”是不是实践?
我们都会觉得不像,因为这些是生活琐事,不配冠以“实践”的美名:如果这些也是实践的话,那岂不是说我吃口饭也是实践,洗个澡也是实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不就讽刺过这种喜欢给极平常的事物加上大字眼比如把“二加二等于四”、“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说成“绝对真理”的人吗?
但是,如果在新冠疫情期间“就诊打针”或“呆在家里不动”,完全有可能就是参与了防控新冠疫情的伟大实践——接种疫苗,保持社交距离、居家隔离,等等。
如果按照形式逻辑的归类法,对于“A是不是实践?”是应该有一个简单答案的——提问的同学以及参与讨论的同事,看来就是在期待着如下的简单答案之一:
1. 如果A完全可以归入“实践”中去,那么A是实践;
2. 如果A没有任何子集能归类到实践中去,那么A不是实践;
3. 如果A有某些子集能归类到实践中,某些不能,那么能归入的那部分是实践,不能归入的则不是。
按照归类法,“新冠疫情期间就诊打针”比“就诊打针”的内涵更多,因而外延更小。那么,如果“就诊打针”全都不是实践的话,那作为“就诊打针”的一个子项的“新冠疫情期间就诊打针”就更不是实践了。——这就如同“所有中国人都不是美国人”,所以“中国湖南人都不是美国人”就更不在话下一样。
但现在就出现了似乎很矛盾的情形:
1.“就诊打针”不是实践;
2.“新冠期间就诊打针”却是实践。
这就提示我们,我们在回答“某事(如杀人)是不是实践?”时,应该采用的,可能是一种和形式逻辑分类法不同的思路,这就不大容易有提问同学所期待的那种简单的答案。
如果我们所使用的每个概念,都有了确定而不变的内涵,那么当然也就有了相应的确定外延,我们当然就可以只考虑怎样将某个概念归入某个更大的概念,考虑怎样缩小或扩大某个既定概念的外延。
但问题是:
当概念不是“既定”的时候呢?当概念还没有明确的内涵,而我们又必须运用这个概念的时候呢?其实,当概念、逻辑、思想面对和深入现实因而真正成为“哲学”的时候,往往都是这样的情况,这时我们看到的往往都不是形式逻辑分类法所设定的那种含义单纯、畛域清晰、泾渭分明、秩序井然的理想状态。
我们回答“A事项是不是实践?”时,面临的往往就是这样的情况。
这个时候,A的内涵尚不明确,因此“归类”或者增减内涵、缩扩外延,都无从谈起,也不会有任何意义——我们所能考虑的,是有没有必要以及如何给出一定的社会背景,赋予A一个内涵,而“赋予内涵”并不是“增加内涵”,它并不缩小外延,而是让A有了外延。
“杀人”这个概念的内涵是高度不确定的,而我们将它置于一定的社会背景中,就有可能让它的内涵显现出来或明确起来:是刑事犯罪,是正当防卫,是政治刺杀,还是进行战争…..?
而一旦这样给出了背景,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已经赋予了“杀人”以某种“实践性”:进行战争、政治刺杀(如那位同学自己说的)都是社会政治实践自不待言,即使是“刑事犯罪”(注意,杀人也只有在一定社会背景下,比如在有法律的社会里,才成其为刑事犯罪,换言之,杀人之成为犯罪,也正是立法、执法等等社会政治实践的结果。这些社会实践将杀人规定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换言之,没有这些社会制度,“杀人”的意义,会完全不同,那么一个杀人者就会连“杀人犯”也当不成——这也凸显了“杀人”的“社会实践性”)也不乏某种“改造世界”的“实践”意义——让我们想想《红与黑》里的那位野心勃勃、以“小拿破仑”自许,谋杀自己情人的的索黑尔于连。尽管我们可以说这种“实践”意义是狭隘的、病态的、扭曲的,但这并没有否认它们有这个“实践”的意义,这正如我们说理想都是崇高美好的,但我们也说某些人的理想是自私狭隘的,人不应该有这样的理想——但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我们其实已经默认了那种自私狭隘的理想某种意义上也是理想,只不过变得畸形了,所以我们才要按照真正好的理想的标准来批评它,要求它。我们说实践不该是这样,你不该杀人,你不该这样实践,其实也承认了你这做的确实是一种实践,正如我们批评说“人不该像你这样”,“你不该这样做人”、“你这哪还像个人?”,其实前提是已经承认了你确实是人,所以我们才拿人的标准要求你这个人,而不是拿鸡的标准要求鸭。
当然,对于“杀人”,我们有时也认为不必给出什么社会背景,我们就将其当作个人品质恶劣的表现,或者个人情绪的发泄,认为没有必要考察它的“社会实践意义”,没有必要把它当作“实践”来考察,这当然也是完全可以的,但这种“不给背景”,正好也是对它内涵的一种明确。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主要的意义并不是给我们一种把现成概念进行分类的方法,好像这个世界上已经有了一个筐子叫“实践”,然后有一大堆“杀人”、“盗窃”、“打针”、“吃药”之类的概念,然后我们来研究其中哪些可以装到这个筐子里去,哪些不能,而且非得给出一个固定答案,否则就是马克思主义“不灵”了。所以当有个同事说“我当年学马哲的时候怎么没想到“杀人是不是实践?”这样的问题?我真笨”的时候,我回答说:“这有什么好自责的?这说明你当年真正把马哲的实践观给学懂了啊”,因为我认为这说明她当时心里很清楚(尽管不一定能明确表达出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不是要你一个个来研究“杀人是不是实践?”、“抢劫是不是实践?”、“性行为是不是实践?”(这是列宁所说的“捉跳蚤者”才会乐此不疲的问题)……虽然现在有些居心险恶但是智商欠费的人,经常拿这种儿戏般的琐屑问题来“为难”马克思主义,要求马克思主义者和他们一起沉溺在这种儿戏里,“明确回答是或不是”,还以为自己这就有了了不得的哲学智慧,但这除了证明他们是一些浅薄、贫乏、无聊,根本不能进行理论思维的庸人以外,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而是有其深刻得多的意义。
它给我们的是一种看问题的眼光或者说视角,就是说我们要把人(不管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的思想以及活动放到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并从而改造自身的这个宏大的社会历史中去考察,联系具体条件,去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它们与社会历史,与人自身发展的关联或者说相互作用,并从中得出能够指导我们将这一社会历史实践和人的自身发展做得更好的结论——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才算告别了那种拿“实践”两个字当“标签”到处贴的幼稚做法(这种跟“贴小广告”一样的做法,恰好是最脱离实践的也最庸俗化的),而是真正在“用实践的眼光看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