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政治领导强调经济专业的新型管理体制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9-20 05:25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已经分别成立。执行委员会属下的九个职能局,也已挂牌「开工」。从管委会和执委会的分工看,有点类似内地的政治体制。那就是管委会类似内地的党委(省委、市委),实行政治领导,尤其是在统筹决定合作区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要人事任免等决策方面;而执委会就有点类似内地的行政执行机关,如省政府、市政府,具体承担合作区内的经济和民生管理职能,如依法履行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合作区具体开发建设工作等。
由此就可以想到,为何管委会由澳门特区担任的唯一常务副主任,是由政治范畴的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而不是经济范畴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李伟农出任。当然,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李伟农是执委会的主任,也是管委会的两名秘书长之一(另一秘书长是由广东省担任)。而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吴子健,则出任执委会的副主任。)
这就有点近似内地的政治体制。毕竟,「深合区」仍然是在广东省境内,并没有划归或租赁给澳门,是粤澳两地「共管共享」,虽然澳门可能「分成」较多一些。但虽然是「共管」,而两位主任之一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贺一诚,还有来自澳门的常务副主任及两位副主任,是澳门特区政府的司长,并非是共产党员,因而必须体现「一国两制」,不可能是以「党委」的形式出现。
但却在决策层面上,管委会却是扮演了类似党委常委会的角色,这就突出了管委会对「深合区」的政治领导。至于作为国家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政治层面,则反映在「深合区」有中国共产党工作委员会之设,并由珠海市委书记郭永航担任工委书记。
这又显示,「深合区」仍然贯彻实行「支部建在连上」的党建原则,但又因为是与实行「一国两制」的澳门特区「共管」,而与内地地方行政区划下各行政区域的建制单位必设有党委,有所区隔。
实际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工委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某一地区或某个行业和系统的领导而成立的组织机构。而党委是一级党的组织,两者性质是不相同,其主要区别有:党委是一级党的组织,党委要按照党的章程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的领导机构;而党工委则是上级党委的派出工作机构,党工委书记一般是直接任命的,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的代表会议。
比如,在中央一级,除了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之外,还有金融、央企等的工委。此外,香港、澳门的中联办是其公开称谓,其实分别是中共中央派出的香港工委和澳门工委。在一九五九年之前,地方省级建制还有一个西藏工委,这是是尊重当地实行的政教合一制度。但当达赖喇嘛发动叛乱并出逃后,立即撤销西藏工委,正式成立西藏党委。
由于「深合区」有澳门特区深度参与,因而不适宜设立党委,但又必须贯彻「支部建在连上」的党建原则,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而设立了党工委。不过,从工作性质看,主要是进行党务工作,如组织、宣传、统战、党纪等,以及管理「深合区」内的中共党员,但并不负责「深合区」的决策,这与其他地方行政建制不同。按此,九个职能局内也将成立分工委或党组,主要职能还是党务运作,不涉及管理职能。这可能是「一国两制」「延伸」到内地(深合区)的一种新形式。
因此,「深合区」作为是由广东省政府和属于省级行政区域的澳门特区政府共管,管委会是属于省级的单位;而执委会则是副省级的单位,这与李伟农的官阶相符。而珠海市委书记郭永航是「深合区」执委会的副主任,并担任中共广东省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委员会的书记,因而可能与珠海市同级,亦即是比此前的横琴新区管委会的副厅级,升了一级。有点类似实行「地级市」体制之前的地委,──地委就是省委派出的地区工作委员会。
「深合区」发展的具体执行工作,由执委会掌管。因而在澳门特区方面的副主任,除了是继续体现政治领导的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的顾问之外,还有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经济政司司长办公室顾问。这就是具体工作所需了,前者是协调特区政府的各个不同部门,后者则是「实牙实齿」的具体而微工作。这种体制,是对「一国两制」的新发展,部分内涵「跨境」到内地(深合区),使得内地体制与特区体制产生混合交叉效应及效益。
「一国两制」的某些经济制度,如自由港、单独关税区等,「过渡」到「深合区」,因而「深合区」不设党委;那么,是否会出现「逆过渡」?此前,笔者曾以《中联办正积极发挥澳门第二支管治力量作用》为题,在引述了曹二宝的观点之后认为,这个论点的成立,宣告了「江泽民时代」关于港澳办和中联办要做「守门员」的论点已经彻底被放弃。中联办将全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有关「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是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面临的重大课题」的论述,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态度,在尊重特区政府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依法行使中央管治特区的宪制权力,加强中央与特区的联系,协助特区行使好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事务的权力,以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笔者还引用了一些具体例子,例证中央派驻澳门机构正在积极发挥「澳门第二支管治力量」的作用,努力地为作为「澳门第一支管治力量」的特区政府「帮台」、「补台」。
实际上,这样的帮扶而不旁观,「补台」而不越位的做法,使得澳门特区政府实践一国两制」的工作更为到位,更为全面。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弥补了由于实行「一国两制」,澳门特区不实行内地的政治体系,包括不设党委、人大等权力机关,而未能像在内地,对政府进行政治领导、「把政治关」等的不足。而且,透过对主要官员的「任前培训」、「任中培训」,及组织各级官员到内地国家行政学院及三个干部学院进行短期培训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尤其是宪法、基本法等的教育,进行恒常化的「政治把关」,尤其是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事务的监察。而在这方面,澳门中联办的工作是到位的,因而澳门特区也基本上没有出现抵触中央全面管治权的状况。也正因为如此,澳门特区的官员和绝大多数居民,都能起尊重和服从中央,乐于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与内地居民的关系和谐融洽。这应当也是澳门特区成功实践「一国两制」的经验之一。
诚然,由于澳门特区实行「一国两制」,不会设立党委。但为了加强对澳门特区的政治领导,把握好政治方向,更是为了贯彻国家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有必要在不干预澳门特区的高度自治事务权力的同时,对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事务,尤其是政权性质的事务,及强化「爱国者治澳」原则等事务,还是应当让中国共产党的角色作用「浮出水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