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是资本打造给劳动人民的幻梦_风闻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09-16 22:06
最近上海李女士月薪8000却贷款60多万元买健身私教课的事情引起网友们的关注。据了解:为健身减肥,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李女士向健身公司支付63万余元,购买了多达747节健身私教课,课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大部分是通过贷款支付。买课后,月薪约为8000元的李女士每月需要还贷3、4万元,还款压力让她不堪重负。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李女士起诉健身公司,要求其退还课程费56万元。法院一审判健身公司退还李女士课程费19万余元。

这件事里有三个法律知识值得我们留意,分别是格式条款、合同情势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健身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健身训练的商业机构,其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优点在于方便,缺点在于其内容往往有利于制定合同的一方,消费者稍不注意就可能落入制定方设计的坑里。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据悉,健身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14份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格式条款,比例竟高达20%。也许是健身公司在一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李女士尽到了提醒、说明义务,因此法院对该条款未予认可。
而李女士以“情势变更”为由想要解除合同,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李女士是由于身体疾病的原因,不宜再进行剧烈运动,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个人认为,以“情势变更”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应当予以支持,但不知为何法院不予认可。好在健身公司没有对此事纠结下去,同意解除合同。而《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虽然健身公司20%违约金的格式条款不被法院认可,但李女士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要支付5%的违约金。
至于李女士要求退还56万元课程费的诉求,显然难以得到支持,因为她已经消费了40余万元的课程,余额只剩下206800元,故法院在扣除了李女士要支付的违约金后,判决健身公司退还李女士课程费19万余元。

在这件事上,有很多网友批评李女士消费不理性,花钱没数。确实,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消费需求有清醒的认知,虽然遭遇上值得同情,但产生的后果也应当坦然接受,毕竟作为一个成年人,敢做要敢当。不过健身公司这边的过度推销,显然也值得我们反思。他们抓住了女性身材焦虑的心理,放大了身材在女性审美、择偶中的地位,刺激女性为追求完美身材而消费。其实身材好不好,并不影响我们过上健康快乐的生活。我们会发现,很多念叨着减肥,却屡屡减肥失败的女孩,其实过得依然很快乐,工作没有因为减肥失败而变糟,朋友没有因为减肥失败而疏远,还是那个无忧无虑的猪猪女孩。

到这里也就不得不提到近些年来兴起的消费主义文化。资本基于其逐利的本性,发展技术,生产产品并不是单纯为了能让人们生活变得更好,而是为了从劳动人民手上拿走更多的钱。如果劳动人民勤俭节约,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那么资本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就难以被消化。于是商家们便想方设法地制造各种焦虑,如身材焦虑、容貌焦虑、学历焦虑。商家先让有这方面缺陷或自认为有缺陷的群体感觉到危机,然后搬出各种经过他们改造后成功的经典案例赋予这些群体信心,从而让这些群体心甘情愿地掏出自己的财富甚至信用,为商家的利润买单。其实事后很多人会发现,他们所一度看重的缺陷在自己生活上的权重并不大。消费,是资本打造给劳动人民的幻梦。
因此大家今后在选择消费的时候,还是要多思考一下,这究竟是不是自己的必需性消费,如果是虚荣大于必需,那自己的经济实力能不能够支撑起这份虚荣。多问自己这两个为什么,无疑有利于培养理性消费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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