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疑心患癌在医院坠楼自杀后家属索赔,法院:医院并无不当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09-12 23:45
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2 21:05
日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张三(化名)在医院等待诊断结果时,因疑心自己患上癌症,翻越窗户攀爬到医院门诊大楼9楼跳下自杀身亡,其家属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医院存在不当医疗行为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进行赔偿。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张三因患胃病多年,多次寻医就诊未愈,于2020年7月17日前往某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为(胃窦)黏膜慢性炎。张三怀疑自己得了胃癌,为进一步查明病因,医生建议其作进一步检查,张三同意进一步检查后,医院对其进行了胃窦黏膜活检。
次日,张三在检查结果未出来前便前往医院查询自己检查报告,但未能取得检查结果,张三怀疑自己得了胃癌,由此情绪失控,产生自杀念头。张三攀爬到门诊大楼外墙,想要跳楼自杀,医院发现张三站于该院门诊大楼9楼外檐后,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劝导、安抚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
但张三情绪异常激动,在反复劝说无效后,张三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医院立即对其进行抢救,但张三多发坠落伤,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张三家属认为医院存在疾病误判并夸大病情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张三深信自己患有胃癌从而轻生,同时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张三跳楼自尽,将医院诉至法院。
涉案医院辩称,医院对张三的诊断符合医学常规,在张三有自杀行为后也进行了积极劝导、救援,并在张三高空坠落后积极进行了抢救,医院尽到了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三坠楼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院所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和病理诊断符合医疗常规,并无不当,不能证明医院具有过错。
而张三系成年人,具有自身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却因自我猜疑上至门诊大楼9楼,翻越到外墙檐跳楼致死,医院门诊大楼9楼电梯间也装有限位器,医院在发现张三后,也立即组织劝导救援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在劝导后,张三仍跳楼自杀,张三死亡系自身意志行为所致,医院难以防范,且在张三坠落后立即进行了抢救,医院尽到了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所以张三坠楼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释法
医院作为社会公共医疗机构,具有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且与其诊疗服务有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排除患者自杀一切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超出了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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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课间打闹追逐一人磕断牙 法院判学生与学校共担责赔偿
来源:安徽网
2021-09-12 15:4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怀远县一学校两男生课间互相追逐,其中小涛(化名)拽住小晨(化乐),致其脸部撞上教室后门,导致牙齿受伤。事后,小晨家人将小涛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涛的监护人赔偿小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873.83元;被告涉事学校赔偿小晨各项损失合计7405.37元。
事发:两男生课间嬉戏追逐,一人磕断牙
据了解,小涛与小晨为怀远县一家学校的同班学生。2020年12月24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小晨拍打一下小涛,然后跑出教室,小涛随后追赶,两人先后从教室外走廊跑到教室后门并进入教室。
当小晨从后门再次跑出教室时,小涛遂拽住小晨,小晨因背后突然受力,致其面部磕到教室后门外侧,导致牙齿受伤。
小晨当日被送至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疗,经诊断:11牙(右上中切牙)折断(漏髓),12牙(右上侧切牙)折断,11、12牙震荡。
事后,小晨家长将小涛及其学校告上了法庭,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1285.8元。
法院:拽人学生担责40%,学校担责30%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小晨因小涛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小涛和怀远县某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小晨拍打小涛系小涛追赶、拉拽小晨并导致其牙齿磕伤的诱因,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两被告30%的责任,即自行承担30%的责任。案发时,小涛已年满13周岁,应当预见其在小晨奔跑过程中突然拉拽小晨,可能导致小晨损害后果的发生,由于小涛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小晨牙齿磕伤,可对小晨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在小涛侵权行为发生时,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和自护自救教育,被告怀远县某学校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可承担3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实确认,小晨因牙齿受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合计24684.58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