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有无执法权?有,但是有限度_风闻
曙光乍现-2021-09-05 22:55
跟了几个同问题的帖,总觉得跟帖说不完全,就开个贴吧。
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一事,引发关注,一些法律界人士持保安无执法权一说,与民众的感受大相径庭。不知是他们知识有欠缺,还是**想垄断法律解释权,**但是民众不买账是事实。
其实说清这个问题涉及一个我们平时很少宣传的法律观念,就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和界限。
涉及调节国家与个人(含法人)的法律关系属于公法,其执法单位一般是公安部门(也有国家有关部门,比如环保法归环保局执法,不过遇暴力抗法,还是得依靠公安武警)。
而调节个人(含法人)之间关系的就是私法了。
比如这次某女士与地铁公司的纠纷,属于私法调节范围。界限在哪里?那就是处理手段不能侵犯公法范畴。比如不能打人、不能监禁。
保安执法的依据是什么?是所属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这是私法范畴。
私法的界限在于执行私法的地点必须是制定该法的个人(法人)权属地,超出了就违法。
因此手段地域就都清楚了。
**地铁保安在地铁车厢和地铁车站按照地铁相关规章(私法)行事,这就有无可置疑的执法权,**只要执法行为没有暴力手段就完全合法。
如果规章错了那是法人的事,不是保安的错。
举个例子,某高档餐厅规定客人必须衣冠楚楚,不得喧哗,不得抽烟。那么这些规定在其餐厅里就是有效合法的。你不同意也没办法,不去这家餐厅就是了,去了就要遵守其规定。你不遵守餐厅可以叫保安把你叉出去,警察管不了。
当然出了餐厅保安就不能叉你了,同时叉你不能涉嫌暴力,涉嫌暴力警察可以介入。这就是保安的有限执法权。
如果食客使用暴力,餐厅只能报警,或对食客加以控制,但不能以暴制暴,这就是界限。
当然食客破坏了餐厅财物,餐厅有有限自卫权,食客危及他人生命,则餐厅保安有无限自卫权。
比如18年那个昆山反杀案,其实也是一种变相执法权,杀人合理,这不是代公权执法么?
再说回此事。
虽然没看到全部视频,已公布部分大体说明问题。
某女士与人冲突并大声喧哗,不论起因,已经违反地铁规章,保安予以制止并无错误,要求其下车解决完全合理。**该女士不服从这一指令,错误在先。**至于那位与她冲突的老人错与不错,与保安无关,问题只能一个个处理,何况老人同意下车处理,那就看这位女士了。
该女士不服从指令,违法了(私法),于是保安采取强制措施,没有用暴力,完全合法。**强制不等于暴力,这点要区分。**连强制手段都不能用,则保安成了吉祥物,民众其实也不能接受。
保安在强制中有没有问题,当然有。除了不能用暴力手段外,也要注意其他方面。比如某人有病,强制中引发病犯,保安有无责任?有,不过属于难以预见,从轻处理。这次导致女士身体暴露,有没有责任,当然有。不过我看到的视频表明,保安并非有意,抓住女士胳膊拖拽,也属合理;女士自己挣扎,造成衣服脱落,身体暴露,视为同等责任。女士为什么不服从保安指令,就是误以为保安没有执法权。
有人说保安扒衣,这就睁眼说瞎话了,有人说二次拖拽,我没看到。我看到保安准备二次拖拽,由于女士衣着暴露,且抱住钢柱,保安就没动了。
其实那女士再回车厢后,也无影响他人了,可见撒泼见到真章,也知收敛了。
这就清楚了。在我看来,某女士犯错在先,应先向保安道歉并接受地铁方相关处罚;保安执法虽合法,但有点过分,造成某女士衣着暴露,也道歉即可。没什么更多的。地铁公司可以对保安诫勉,要求今后处理更有理有利有节,扣发点奖金也就足矣。
至于那些冠冕堂皇的律师,应该重考律师证了。
一个国家,不止国家层面有法(公法),各个层级其实都有法(私法),构成自下而上的法律体系,以保证社会运转有序。也许这次争议,会使人明白公法之外也有法,守法则应公法私法都要遵守,那么社会就会再前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