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的涉事保安“主客观不统一”,也没有构成刑事犯罪_风闻
请去PC端查看-2021-09-04 08:11
【本文来自《央视评西安通报引发舆论争议: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了事》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云湄
- 一般而言对公共安全产生紧急威胁的是刑事违法。对什么程度性质的行为采取什么性质的行动,这属于一般常识。
也即:对暴力等对公共安全产生紧急威胁的刑事违法,不仅警察有权使用暴力拘捕,普通人(包括保安)也可以见义勇为。但对一般程度的行政违法,比如电子设备外放,语言争执等,并不产生对公共安全的紧急威胁,则采用罚款批评等非暴力措施。这点应该是明确的。保安的行为规范也明确列明了禁止区。
保安越权对非刑事违法的公民采用极端暴力,造成公开侮辱的客观结果,涉嫌侮辱罪也是很明显的。
嗯,涉事的两位乘客显然构不成刑事犯罪,没有针对公众安全造成明显损害,也没有对执法司法人员造成伤害,更没有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伤害。
另一方面,个人认为保安的行为也不会被判定为侮辱罪,原因在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个人觉得,拖拽女乘客,法律意义上的“一般人”不能预见会造成衣物脱落并造成身体部分大面积裸露,造成侮辱的结果。
此外,保安本人并没有侮辱妇女的主观动机,是谓“主客观不统一”,因此也不适用于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当然,女乘客可以援引刑法第十二条,认为保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而提起告诉。
问题是,这条仅限于“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非针对个人名誉损害。
综上,保安应该不会被判“犯罪”,即触犯刑法,而还是从行政法律法规入手判断。
具体还可以参考“中国人大网”对侮辱罪的法律释义——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http://www.npc.gov.cn/npc/c2373/200204/84ebee28c41945039e4e0c8e3f1404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