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负不负刑责?显然是要看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放任和加剧的主观故意_风闻
云湄-茶余奋笔闲策 言笑经纬纵横2021-09-04 10:10
【本文来自《央视评西安通报引发舆论争议: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了事》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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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涉事的两位乘客显然构不成刑事犯罪,没有针对公众安全造成明显损害,也没有对执法司法人员造成伤害,更没有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伤害。 另一方面,个人认为保安的行为也不会被判定为侮辱罪,原因在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个人觉得,拖拽女乘客,法律意义上的“一般人”不能预见会造成衣物脱落并造成身体部分大面积裸露,造成侮辱的结果。 此外,保安本人并没有侮辱妇女的主观动机,是谓“主客观不统一”,因此也不适用于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当然,女乘客可以援引刑法第十二条,认为保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而提起告诉。 问题是,这条仅限于“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非针对个人名誉损害。 综上,保安应该不会被判“犯罪”,即触犯刑法,而还是从行政法律法规入手判断。 具体还可以参考“中国人大网”对侮辱罪的法律释义——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http://www.npc.gov.cn/npc/c2373/200204/84ebee28c41945039e4e0c8e3f140458.shtml
我们对乘客的基本认定是一致的,有差别的是对保安的行为是行政违规违法,还是侮辱罪的区别。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但这里真的没有主观故意和过失吗?
1,保安的行为规则上明确禁止有侮辱行为,对没有刑事犯罪的乘客越权行使暴力,这是确凿的过失。
2,拉扯第一次造成裸露了,还要再次去扯仅剩的衣裤,这并不是一瞬间不可控意外扯光了,而是可预见可控的行为。这个主观故意不能直接无视。
不能因为他的职业是保安,就自动判定他没有侮辱妇女的主观动机,这就陷入了逻辑循环自证。他的行为,有没有应具备的后果预判,才是鉴定他有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已经裸露,但再次继续拉扯衣裤】,继续拉扯会进一步扒光使对方受到侮辱,这个后果预判显然是正常人应该具备的,所以他具有放任和加剧结果的主观故意。
一个正常执法的警察,肯定不会明知【没有刑事违法的公民】只剩一件衣物了,还要继续去拉扯衣物,这才是基本的正常行为。该保安不仅越权,并且具有放任加剧后果的主观故意。
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责?显然这里要看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放任和加剧的主观故意。我坚持他已经构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