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应进一步加大维护健康廉洁选举的力度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9-02 05:26
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会竞选宣传期,已经过去三分之一。虽然由于受疫情影响,市面上的宣传活动不象往届那样「万马战犹酣」,但在法定的竞选活动上,也还是火化四射。遗憾的是,「君子之争」的精神仍嫌不足,有候选人在辩论中以带有人身攻击意味的「挂羊头卖狗肉」等侮辱性语句,批评其重要对手。这并非是「勇猛」的表现,鲁迅先生曾经说过,「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使出这种「喇渣招数」,不但是重现其惯性的以辱骂代替议政手法,而且更是暴露了其担心选举结果不如预期的虚怯心理。因而如果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引用其所采用的「狗」字的话,那就是「狗急跳墙,慌不择路」。
今届立法会选举,由于选管会依法「DQ」了个别被提名者的参选资格,而其部分支持者又没有改投他人的对象,因而有人在互联网社交工具上讨论起「投白票」、「投废票」以至「不投票」的议题。但也有人警告说,「投白票」或将涉及刑事罪行。
对此异常现象,立法会选管会主席唐晓峰昨日回应表示,「投白票」不会构成刑事罪行。选民有权、自由地决定投票意向,「即是选民有权选择投票支持任何一组,亦有权选择投白票。」唐晓峰又反诘说,「既然选民是有权自由选择,又点解系刑事呢?」他又强调投票是在不记名的情况下进行,吁选民应积极善用手中一票,选择心仪候选名单。
唐晓峰的说法是依法直说。理论上也确实是如此,既然投票是个人权利,那么,就不管选民们在投票时,作出任何选择,包括选谁不选谁,甚至投下白票、废票,都是其个人权利,其实也是一种表态。既然在候选人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心水马」,又不愿轻易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利,那就在充分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的前提下,不选择任何候选人,那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虽然是并不违法,却更应不鼓励,也不支持。
至于「投废票」,则比「投白票」含有更高层次的「不满」以至「抗议」情绪的性质。当然,如果是单纯的投下废票,还是属于法律允许的范畴。倘是因为在划票时不小心圈选错选择对象,或弄脏选票,还可向选务人员要求更换新的选票。但如果是因为要发泄不满情绪而胡乱圈划选票,形成废票,尽管并不违法,却也是有悖于政治道德,应受道德谴责。如果是在选票上乱写带有违法性质内容的字句,那就是另一层次的问题,已经是违法行为了,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昨日选管会上提出的议题,可能是会有偷换概念之嫌。因为在互联网社交工具上,并没有人认为「投白票」违法,而是主张对煽动「投白票」、「投废票」者,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自行「投白票」、「投废票」,与煽动、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废票」,这是两回事。自行「投白票」,这是选民自行行使投票权的行为之一;而煽动、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废票」,却是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并直接干犯《立法会选举法》的行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际上,《立法会选举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滥用职能」规定,「获授予公权的市民、行政当局或其他公法人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以及任何宗教或信仰的司祭,滥用其职能或在行使其职能时利用其职能强迫或诱使选民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对选民的胁迫或欺诈手段」规定,「一、对任何选民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又或利用欺骗、欺诈手段、虚假消息或其他不法手段,强迫或诱使该选民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在作出威胁时使用禁用武器,又或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使用暴力者,则上款所指刑罚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九条「有关职业上的胁迫」规定,「为使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名单,或由于其曾投票或不曾投票予某候选名单,又或由于其曾参与或不曾参与竞选活动,而施以或威胁施以有关职业上的处分,包括解雇,又或妨碍或威胁妨碍某人受雇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且不妨碍所受处分的无效及自动复职,或因已被解雇或遭其他滥用的处分而获得损害赔偿。」
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关条文,都是可以与煽动、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废票」的行为相对应的。因此,万万不要以为「开下玩笑」而误触法网,当然更不能因为要发泄对「DQ」的不满,而煽动、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废票」,以表达「抗议」。
因此,选管会仅是表态「投白票」不违法,并不足够;更应当申明,煽动、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废票」是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而且,还应紧盯各种媒介工具,监察是否有此类违法行为发生,倘有发现当即报告廉政公署或警方执法,以维护立法会选举的健康进行,保护选民们自由选择投票对象的权利,确保「爱国者治澳」的成果。
关于廉洁选举议题,由于选管会和廉政公署抓得紧,开足了宣传机器还加大了监察力度,因而暂时未发现较为明显的贿选事件。但也有「小打小闹」的现象,昨日选管会就透露,暂共接获四宗查询及投诉个案,涉及四个参选组别,其中两宗已分别转介廉政公署及司法警察局跟进调查;而另有两宗涉及违规张贴海报。当记者问及转介廉政公署案涉及哪个组别以及涉违反甚么法规,唐晓峰则表示,事件已转介有关部门跟进,不希望在竞选宣传期对任何组别作任何未确定的指控。唐晓峰在回应有参选团体在竞选宣传期派「礼物包」的事件时表示,若有任何宣传行为有违选举法,选管会就会直接介入处理及处罚。
选管会的再次表态,所有涉事和不涉事的参选团体都应注意,并谨记于心,严格分清竞选宣传和日常社团福利活动的界限,在选举期间要有「瓜田李下」的避嫌思维。否则,在被「抓包」后,影响选举结果,是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至于唐晓峰以「不希望在竞选宣传期对任何组别作任何未确定的指控」为由,拒绝透露分别转介廉政公署及司法警察局跟进调查的两个个案的名称及「案情」,则是正确的做法,完全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避免发生对选情发生负面影响。实际上,如果公开受到调查组别的名称,必然会冲击其选情。但倘日后司法机关判处无罪,其所受到的选情受负面影响冲击的结果,已经无法挽回。因此,即使是要「公开」,也要等到投票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