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未尸检竟能调解成功,只是因为民族宗教因素?是调解神通还是法律被扭曲?_风闻
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官方账号-新疆在地观察家。公众号:西域都护2021-09-01 14:57
网上这几年流行“挖坟”,当然不是真的去现实中挖,现实挖坟既违法又缺德。我们这里说的网上“挖坟”大意是扒某人(地方、单位等)的既往黑历史,例如不当言论、以往的一些坏事等等。于是乎常常出现几年前的事情被翻出来引起风波的场面。
就在前两天,正在火车上的笔者被一则“挖坟”出的旧闻惊呆了。大意是2018年,一位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有责任要求赔偿,却又以民族、宗教为借口拒绝尸检,还纠集了很多人来医院门口闹事。最神奇的是,当地相关部门居然在日次情况下“多方调处”,最终让医患双方打成了赔偿协议。

笔者是学法律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起医疗纠纷如果到法院起诉,则原则上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举证。考虑到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普通的患者多半不具备有效举证能力,因此民法典规定了针对医疗纠纷等特定类型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简言之被告方即医方负主要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导致不意味着另一方完全没有举证责任。就拿医疗纠纷来说,你最起码得同意尸检吧?如果不同意呢?就应该让不同意尸检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败诉等。
这则旧闻里的这起医疗纠纷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而是走的人民调解(从稿件内容和发布单位可准确推断),但调解也是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的。患者入院后死亡,家属认为是随车医生的责任。可是最起码的尸体检验都没有做,连患者死因都不明确,又该如何划分责任呢?笔者一个法医朋友常吐槽一些人拿法医当法师(意思是他们对法医提出超出其职责和能力的要求),咱这些调解工作者更加神通,不尸检就能明确责任划分和赔偿方案,简直给跪了啊!
**最让笔者无语的是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的原因和调解机关的态度。因为逝者是回族且信仰伊斯兰教,所以绝不能尸检。**拒绝尸检本身不是新鲜事,也没有特定民族或宗教信仰的区分,传统观念加上亲情常常使很多人不愿在亲人遗体上动刀子,这种观念笔者虽不接受倒也可以理解。但正如前文所述,如果不尸检就没有罪责、求偿的依据。事实上我们也经常看到网上一些人,不报案、拒绝鉴定(包括尸检)却非要追究责任索取赔偿的情况。这时候作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关应该做的是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拒绝尸检的不利后果,并科普尸体解剖不会破坏死者遗容。充分说理之后依然拒绝的,就应该依法依规处理,明确告知因为举证不力而无法赔偿、调解、追责等等。

**但我们无奈地看到,这起纠纷里,调解机关并没有坚持原则,没有支持医院“根据尸检结果划分责任”的合理诉求,反而“经过多方协调”之下,医院赔了36万元。**原因何在?也许宣传稿中“(死者家属)纠集200余名回民同胞在医院门口拉横幅”“本案属于医患纠纷,又因其中一方系少数民族”是其中的原因。有一说一,面对真假难辨的家属施压而和稀泥是前些年医疗纠纷处理的常态,倒不是专门针对特定群体。可是宣传稿的态度折射出当地这样的态度——回民、少数民族是“特殊群体”,他们的纠纷不能“等闲视之”。如此一来,至少在很多不明就里的读者看来,不尸检就赔偿的原因自然也就和死者的“特殊身份”分不开了。**不仅如此,他们丝毫没认为这么做有什么不对,还当成正面典型写成稿件宣传出来,这说明当地至少一定层级的领导层在当时的思想认识出了很大问题。**就这还敢在稿件中写“引导双方依法维权”……
其实早在2010年,国家有关部门的一份文件就已经明确了,**法律问题就是法律问题,不能因为涉及到某些民族个体或某些宗教信仰者就自动“升级”为民族问题或宗教问题,更不能因此扭曲事实和法律。**我们今天讨论的事情发生于2018年,说是旧闻也仅仅是3年前的事情。**令人遗憾的是,都已经2018年了,依然有人不懂什么叫“世俗的领域法律最大”,依然为了片面的“团结”“和谐”践踏事实和法律原则,还把这种错误做法当成正面典型。**他们难道没发现这才是真正的破坏团结?这样做的一个后果,就是形成示范效应,一些特定人群会争相效仿,什么后果我想理智的读者都能想到。前些年的一些列欺行霸市行为就是这种导向的直接恶果。
一些主体或是出于担心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或是出于法不责众,或是纯粹就是“两面人”,采取的竟是和稀泥的方法,让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或是让受害方息事宁人,最终的结果还是受害方赔钱了事。这样的行为,无异于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果一些人通过违法行为尝到了甜头,又看到地方政府和稀泥的态度,就会形成自己的民族身份、宗教信仰是自己违法犯罪“挡箭牌”的意识,一旦被惯出了“特殊”的习惯,自然会更加的肆无忌惮,给社会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而这样的教训在历史上并非没有出现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么是平等,平等就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民族,没有特殊的宗教,也没有特殊的群体,更没有特殊的公民,任何一个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是信仰了什么宗教,也不管有怎样的社会地位,首先是一个中国公民,是中国公民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存在“法不责众”,更不存在“教大于法”。只要违了法、犯了罪、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管他拉了哪个民族的“大旗”,无论他扯了那个宗教的“虎皮”,都要一视同仁,该抓就抓、该判就判。对于那些披着民族、宗教外衣,拉帮结伙、聚众闹事,妄想“法不责众”,动辄扣“民族团结”大帽的,更要依法深挖彻查、一网打尽。
**须知,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底线。**只有秉公执法、敢于与违法行为作斗争,才能赢得人心,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与团结;倘若患得患失,在法律的底线面前选择退让,就会丧失法律的尊严,就会助纣为虐、失掉人心。
作者:绿洲猎鹰、楚门,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