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住院老人自行外出溺亡,家属索赔2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08-24 21:45
来源:正观新闻
2021-08-24 16:59
家里老人心脏不舒服住院治疗,医生叮嘱需要家属24小时陪护,病人离开医院要请假。老人自己走出医院,被发现溺亡在附近河道。子女认为医院看管不力,把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21万多元。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家属的请求,判赔5万多元。今日,记者从株洲中院获悉,该院二审改判,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院认为,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诊治其他患者时瞻前顾后,以求自保而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住院病人自行走出医院
遭遇意外
株洲的王娭毑年过七旬,育有五位子女。2020年6月,她因为心脏不舒服住院治疗,医生根据医院制度,对其和家属进行了入院谈话,发放了住院病人告知书、住院患者外出责任书等,叮嘱患者家属,住院期间需家属24小时陪护以及外出请假制度及责任等。
住院两天后,当天早上7点,护士来病房给王娭毑例行测量血压,7:20发药时,却发现老人没在病房,同房病友说:“去吃早饭了。”半个小时后,护士再次查房,王娭毑仍然不在,8:10,护士再次来查看,仍没看到人。此时,王娭毑的家属也称找不到人,开始寻人。监控记录显示,当天7:23,王娭毑出现在医院大门,8:11到了附近沿江风光带,8:20溺水……经刑侦民警进行尸检,排除他杀的可能。
不幸发生后,王娭毑的子女找到医院,认为医院没有看管好患者,两次查房没看到患者未引起重视,老人带着患者手环出医院大门也没人阻止。老人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老人死亡造成损失的四成责任,即2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发现王娭毑不在病房至她下河溺水间隔近一小时,如果医院发现异常时能够及时联系家属进行寻找,或许不幸不会发生。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对患者进行基本的看护或协助配合患者家属进行看护的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家属5万多元。
医院方不服,上诉到株洲中院。近日,株洲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王娭毑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拔高医疗机构注意义务
可能损害更多患者利益
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院对王娭毑溺水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娭毑住院前,医院对她本人及家属都进行了谈话,告知住院期间需家属24小时陪护以及外出请假制度及责任等。但家属没有按院方告知和提醒做好陪护工作,疏忽大意,以致悲剧发生。医院在疫情期间对进出人员进行管理,是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不是对住院人员外出进行管控。王娭毑居住的病房属于普通开放性病房,病人可以自主活动。王娭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的完全的人格权,具有判断能力,能够辩别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死亡的原因系下河溺水身亡,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并非医院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没有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各方,在审视悲剧时,均应持中立、理性的立场,不应唯结果论、唯死者重。如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断评价院方“再注意一点就能防范”,简单粗暴地认定“既然悲剧发生了就说明院方未尽安全防范义务”,不仅有损案件公平正义,更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诊治其他患者时瞻前顾后,以求自保而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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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人跳河溺亡,男子担责20%来源:潇湘晨报
2021-08-24 15:34
来源 | 湖南高院
法律规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但成年男女,都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人生观、价值观,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若罔顾道德人伦,终将自食恶果。
8月17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某、李某英等人诉被告蒋某、李某娟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蒋某承担杨某某之女杨某苏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20%的责任,共计24.95万元。
2018年3月,离婚后的杨某苏在一次搭乘车辆的过程中认识了蒋某,在明知蒋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还经常带蒋某到自己的房屋居住,蒋某亦偶尔到杨某苏娘家吃饭、玩耍等。2019年10月,这段婚外情被蒋某的妻子李某娟发现后,杨某苏与蒋某并没有及时中断这段关系,仍然保持来往。直至2021年初,杨某苏与蒋某之间时常产生矛盾,在此期间,李某娟亦多次与杨某苏进行谈判,要求其与蒋某分手。
2021年5月的一个傍晚,杨某苏在去蒋某租住房附近时遇上一起出门的蒋某与李某娟,三人发生争执,杨某苏质问蒋某到底选择谁,蒋某明确表示要和杨某苏分手,导致杨某苏情绪激动,直接冲到公路上躺下,幸好过路车辆及时刹车才避免车祸发生。杨某苏又爬起来直接往公路对面的扶夷江码头走,蒋某和李某娟见状跟了过去。杨某苏在码头边缘再次询问蒋某如何处理与她的关系,蒋某态度坚决说分手,杨某苏便往河里走,走了四、五步后,由于河水较急,杨某苏被水冲走,蒋某下河施救,最终杨某苏溺水身亡,蒋某被救。
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苏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蒋某有配偶而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尤其是在与蒋某及李某娟之间出现矛盾后,没有理性地去处理这段婚外情,而是选择以跳河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蒋某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公然与杨某苏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并长期公开同居,对此应予以谴责。虽然杨某苏的死亡与分手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但蒋某在杨某苏明显表现出自杀倾向时,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劝阻,致杨某苏情绪失控,在杨某苏走向河里时,亦没有及时施救,存在一定过错,对杨某苏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李某娟系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对杨某苏的死亡承担责任。
新宁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