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和所谓《社会契约论》_风闻
JazzKoper-2021-08-12 11:44
前天逛某社区时发现一个回答,大意是中美各有各的优点。美国是尊崇社会契约论的,因而民众普遍认为赋予社会多大权力,政府才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并举例有美国人开玩笑认为中国政府“很累”。
当时我也只是一笑置之。但闲暇时间重新捡起来思考时,发现这种认知存在严重漏洞。
首先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我没有系统学习过,仅从百度上搜索到的内容来看:卢梭主要阐述的命题就是: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国家。卢梭提出国家创建的理性逻辑:人类想要生存,个体的力量是微薄的,个人的权利、快乐和财产在一个有正规政府的社会比在一个无政府的、人人只顾自己的社会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可行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即国家。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国家与个人的根本关系问题。有了这种公约和权利的保证,每个人对所有的人承担了义务,所有的人也对每一个人承担了义务,这就使得人与人之间虽然可能有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但是他们却拥有了权利的平等。(截取自百度百科“《社会契约论》”词条作品思想第一段)。
显然,与当时那个回答的逻辑存在一定分歧。这里我们按照原观点进行推论。
已知一个政府的建立需要民众付出一定的权力,通常表现为某些私人权力和缴纳税款。假设需要建立一个仅维持存在,而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力的政府,那么群众依然需要投入相当的权力。具体案例如君主立宪制中的“皇室”。
显然,这样的政府没有建立的意义,仅仅是在浪费公众贡献的权利供养吸血鬼。也就是说,一个政府应该如《社会契约论》中描述的那样,以保护每个个人的“私利”为己任,也即获得公众上交的权利之后应该承担的责任。
而美国显然在诸多方面严重违背了这些规则。
在国际层面上,即便没有获取本土之外的民众提供的权利,美国政府依然行使了监听的权利;国际社会事实上并没有赋予美国维护地区治安的权利,但美国依然悍然出击,在许多国家点燃战火;即便事实上美国的权利只能作用于美国领土内,但“长臂管辖权”依然堂而皇之地写在法律上,肆意对他国企业实施打击。
国内层面上,美国政府自作主张将同为受迫害群体的正当权利,擅自转移给黑人群体和某些少数族裔;民众因为政府工作不力进行游行抗议活动时,却出动强力机构暴力镇压;宪法赋予了民众推翻暴政政府的权利,但当民众组织推翻计划时,政府却第一时间控制相关人员。
在历史遗留问题上,美国政府对美洲原住民、黑人、华裔乃至周边族裔犯下了滔天罪行。美政府强制剥夺了他们的自由、民主、人权、保有生命财产健康发展权益等等权利,却并没有尽到任何对等的义务。即便在今天,为了补偿曾经对黑人族裔的强制权利剥削,也并不是通过出让奴隶主后代的权利实现的,而是通过强制征用,让其他无剥削罪行的族裔付出政府义务之外的权利,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转化为黑人族群在某些方面的“特权”。
最后是政府工作方面。美政府是否有保护民众生命健康的义务?从建设公立医院的角度来看,显然是有的;但事实上,美政府又确实在公众一无所知的前提下进行过各种侵害民众生命健康的人体实验,并造成了恶劣的后果。与此同时,美政府在公众安全义务之外,又擅自获取了更多的公民私人信息,严重侵犯了隐私权。另外,在部分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上,政府通过增设障碍等方式增加了行为难度,客观上在要求公众提供法律规定之外的自由。
凡此种种都指向了一个事实,即美政府实际上严重违背了社会契约论的理念,政府权力已经彻底失控。我不明白美国政府为什么还算是“遵守社会契约论”。但如此说来,一个政府如此极端的权力失控显然不会是“政府”的问题,而是政府在维护一部分人,剥削一部分人。
那么我们可以换个角度:美国确实在维护“美国人”的权益,在尽职尽责地承担义务。那么我们就需要重新讨论一个关键问题:谁才是美国人。
究竟谁才是美国人?如果美国政府事实上确实遵守了《社会契约论》,那么它一定是在为某个群体行使义务维护他们的“私利”。这个群体既然不是全体美国人,那他们究竟是谁?是像建国之初那样的盎撒白人精英吗?那其他拥有美国国籍的人在美政府看来属于什么?是公民,是人民,还是奴隶?
本篇文章用于梳理逻辑。我们的优势在于平民教育的高普及率,因而要在舆论战场上积极扩大这种优势。我们不仅要戳破他们虚伪的嘴脸,还要明白他们的虚伪体现在什么地方,正确的理论应该是怎样表现的,以及如何反驳错误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