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众开心之日,就是反中分子难受之时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8-02 05:36
在终审法院合议庭审议并决定驳回「学社前进」受托人陈乐琪、「新澳门进步协会」受托人陈伟智、「民主昌澳门」受托人郑明轩,就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以相关参选人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由,认定他们无被选资格,并拒绝接纳这三个组别的候选名单所提起的上诉之后,选管会告示,将于今日上午十时在澳门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大堂张贴告示以公布被确定接纳的候选名单总表。
这两项公权力作为,都比《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日程表》所安排的相关日程有所提前。实际上,按照该「日程表」,终审法院对相关上诉作出裁决的最迟日期,是八月二日;而终审法院合议庭在七月三十一日就作出了裁决,并通知上诉人前往终审法院大楼领取裁决书。而选管会公布被确定接纳的候选名单,倘在有上诉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八月三日进行;在终审法院作出裁决的翌日八月一日是周日的情况下,选管会仍能提前一天完成公布被确定接纳候选名单的程序。此显示,无论是终审法院还是选管会,都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定时程完成相关的程序。至此,立法会选举的「DQ大战」,正式以法律和「爱国者治澳『铁的底线』」的彰显,人民的胜利而降下帷幕。
终审法院合议庭虽然比「日程表」提前两天完成审议及制作裁决书,却并无任何草率粗躁,而是极为认真严谨,几百页的裁决书,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引经据典,分析鞭辟入里,公信力和说服力极强,经得起上诉者以至国际干涉势力「鸡蛋里挑骨头」的挑剔,可见终审法院对攸关澳门特区民主政治品质的该案的高度重视,及认真负责的精神。
终审法院的裁决,对「DQ」一锤定音。既是严格依据《立法会选举法》有关规定,也是实践「爱澳者治澳」的「铁的底线」,确保澳门特区政权掌握在爱国爱澳人士的手中,推动澳门实现良政善治,坚决把那些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澳门特区的反中乱澳分子排除在特区管治架构之外,保证进入特区管治架构的人都必须是爱国爱澳者,绝不容许任何一个反中乱澳分子通过任何途径和方式混进特区管治架构,变成管治者。因此,选管会和终审法院都能做到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发挥好参选人资格审查及司法复审的把关作用,严格把好有关提名关和资格审查(司法复审)关,并做到全流程监督审查,堵住任何可能出现的漏洞。
而且,由于选举日程的关系,澳门特区的这一次「坚持爱国者标准要求,确保爱国者治港治澳」的实践,比香港特区在完善选举制度后的首个选举,又走前了一步。
按照选管会的决定和终审法院的裁定,「学社前进」候选名单的首两位参选人苏嘉豪和陈乐琪,「新澳门进步协会」候选名单的首两位参选人陈伟智和李国强,「民主昌澳门」候选名单的首两位参选人郑明轩和吴国昌,至少都参与了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动,事实上证明他们符合《立法会选举法》第六条(八)项第二部分的规定,没有被选资格,故已无需对选管会提供的有关这些参选人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三份候选名单的其他参选人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审查。因而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三位受托人提起的选举司法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立法会选管会作出的拒绝接纳该三份候选名单的决定。而且三份参选名单余下的参选人已不足四人,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全组都不具有被选资格,亦即「全军覆没」,创造了「史无前例」的记录。
终审法院合议庭的裁决,符合绝大多数澳门居民的利益,因而得到澳门特区政府和各界团体和人士的尊重和拥护。当然,更是契合「爱国者治澳」的「铁的底线」,及践行「一国两制」和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的利益,因而国务院港澳办、澳门中联办、外交部公署也表态肯定及支持,并驳斥某些外部势力的干预言论。
人民大众开心之日,就是反中乱澳分子难受之时。终审法院合议庭的裁决公布后,仍有几只苍蝇嗡嗡叫,以各种舆论工具发表对终审法院裁决的异议,其中有人继续扮演「潜伏者」、「伪装者」的角色,以「打着红旗反红旗」的手法,对基本法的有关规范进行断章取义的割裂取舍,这本身就是不拥护基本法的表现。也有人效仿「揽炒」的方式,要把另一些参选的人士也「拖下水」。
其实,对于参加某些政治活动的区隔,这有两个底线。其一,是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有关决议,马万祺在会上代表全澳居民表态之后,澳门社会各界爱国爱澳社团拨开内外反中势力的迷雾,认清方向,与某项政治活动一刀两断。其二、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基本法》正式在澳门生效实施。所有参加立法会选举的爱国爱澳建制派候选人,就一直没有参与相关的政治活动。这与被「DQ」者,在中央多次告诫,及澳门警方拒绝同意以至终审法院作出裁决之后,仍然举办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的政治活动,根本不可相提并论。因此,这些人却仍然输打赢要,意图以把其他符合参选资格的参选人也「拖下水」,这本身就是极为卑劣的手法,更为暴露其丑恶的真面目。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相关上诉案作出裁决,选管会今日公布被确定接纳的候选名单后,澳门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就将进入健康的轨道,选民们可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在候选人中作出自己的投票选择,选出真心尊重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真心尊重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真心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并行使主权,真心维护祖国统一,真心支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真正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新一届立法会,在未来五年中与行政长官、特区政府既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重在行政主导的新景象。
但「树欲静而风不止」仍要警惕有人意图干扰立法会选举。实际上,这几天就有人在互联网社交工具煽动投白票、投废票以至拒绝投票,以「创造」最低的投票率和「有效票率」,势要让此届立法会选举「选得很难看」。
这就与有参选人被「DQ」不同了。如果说,某些人只是被取消其参选资格,尚属行政处分范畴的话,那么,敢于煽动投白票、投废票以至拒绝投票,就是违法行为,必须负上刑事责任。实际上,《立法会选举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滥用职能」规定,「获授予公权的市民、行政当局或其他公法人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以及任何宗教或信仰的司祭,滥用其职能或在行使其职能时利用其职能强迫或诱使选民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第一百六十八条「对选民的胁迫或欺诈手段」规定,「一、对任何选民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又或利用欺骗、欺诈手段、虚假消息或其他不法手段,强迫或诱使该选民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在作出威胁时使用禁用武器,又或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使用暴力者,则上款所指刑罚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因此,在此次「DQ」作为中表现出色的选管会、司法警察局,还有廉政公署和治安警察局等,要提前部署,紧盯倘有的这些言行的事实,一一收集证据,并要及时执法,以收阻吓作用,以确保立法会选举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公平公正公开地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