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某些人在救灾尚未结束时强调“问责”的真实目的_风闻
流明-2021-07-24 21:20
【本文由“鱼片”推荐,来自《这次如果要问责政府和地铁运营部门,我作为本地人第一个不同意》评论区,标题为鱼片添加】
在楼里看了半天,感觉到我们的灾区人民真的十分的宽容大度,我们的网民们也十分的谨慎。但其实不论郑州当地人民和网民民们怎么想,国家安监总局对这样的事故是有一套完备的条例的。郑州此次地铁事故一共造成12人遇难,500多人受灾,那么是符合重大事故的标准的。

那么按国务院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而且条例明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条例还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所以,是不存在国家不问责,不处分,对受灾和遇难民众不负责的问题的。
那么话又说回来了,为何楼里很多人在鼓吹“问责”,而很多客观的网友又会反对“问责”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很多人鼓吹的那种“问责”,其逻辑基础是建立在:各级政府面对重大灾害会不报或谎报;对于受灾和遇难群众会不管不顾;对信息披露会不公开不透明;对灾害经验教训会不总结不吸取。这“四不原则”上的。于是在这这“四不”原则的思想钢印之下,一方面,很多人会刻意夸大灾害规模和死亡人数,质疑官方公布的事故详情。;另一方面,他们自然希望广大受灾群众乃至全体网友们能一起配合他们去“问责”各级政府,在网络上将“问责”话题炒大炒热,从而刻意制造和扩大公共事件,制造人民和政府的对立。这不就是多年前各路公知们的“拿手好戏”么?这样别有用心的“问责”难道我们大家不该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