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认识证据之难_风闻
早点早点-2021-07-18 13:20
尝试认识证据之难
立论、驳论,不论怎么论,都需要证据。有些证据很难,难于登天。自然科学之论、人文社科之论,要论好、论新、论真、论深,都需要有效证据支持。法学之证据,更不例外。
事实证明,人的思维前置意识对证据的认识和评价有基础影响。
我理解,证据是以理性方式收集、输入且影响认识结论的信息。如在文章中或审判中引用或提出的证言和展示件等。这种观点也有局限,事实认定者(比如调查组、评审委、合议庭或陪审团成员等)在判断事实的过程中,可能会将他们对证人和被调查人的观察(如在听到提问时的表情反应,回答问题时的眼神等)考虑进来,从证据的实用意义上理解,证人或被调查人当场反应应该是证据的部分。
在寻找核实证据过程中,如果不使用预先设定的概念、观察和决策工具(逻辑推理、因素分析、实用工具等),就不能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法律及真实层面的思考。这样,有效证据不仅仅是以法定及逻辑程序输入的信息,就包括了对证人、被调查人发言时表情神态和展示件的观察。就是说,要把所有输入和认知能力都用于事实发现,使其对过去某个时刻的事情能够达到最佳发现效果,然后得出与事情真相一致的观点或权利、义务裁判,形成学术意义或法律意义上成果。比如,一些社会学新成果。
使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事实的准确性,但这一过程可能存在某些实用和功利,在认识事实准确性时会出现分歧。在真相的鉴别诊断时,很难在道德和功利之间做出区分确实也是客观现实,但如果忽视真相,只从某种最大利益范畴出发,当时好像是获了利。时空扩大后,社会总代价更大。这种时刻,衡量标准来源应该以宪法为准,党和人民的意志应该用宪法体现。
证据自身常常有一种潜在的独特结构和性能,在证明结论的过程中有些证据自身也存在复杂性,如曾经的证明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据,就从不同方向证明了不同时期对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原理的认识程度。
另外,对一些证据的运用,有时在学科权威、法律权威和现有规则间也会引发个别争议,学术界或法律界也比较不易权衡。涉及到的学术责任或法律责任时,可以运用的裁量权,也是一个动态汇通过程。一些现象出现,有时候并不是因为功利,而是因为认识论、知识观和证据观。
无论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证据观、立论观,都会对观点形成和证据来源之间的关系持有一定的看法。如果接受了科学的证据观,就会把证据收集、使用的规则塑造成更利于提高依法治理质量方面,包括社会治理和学术治理等。
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不仅可能构造事实认定,同时会创造不同动机。实现准确事实认定,有时涉及如何与社会上存在的其它价值观竞争等问题。比如,西方因学术腐败和司法腐败出现的学阀和讼棍对华人和华裔的打压等。
证据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在众多因素中完全利于科学和正义的探究与追求。尽管证据在人类的这种追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个别情况下,还是会出现某种讽刺意味或黑色幽默。
中华新理论反复强调的依法治理和提高依法治理质量等一系列重要决定,其现实意义、长远意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整个人类文明具有重大贡献,是在吸取全人类文明的基础上,从中华大地上生长出来的伟大的文明成果,对解决未来世界治理、提高治理质量等现实问题,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当然,也需要我们以高科技为代表的实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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