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个别参选人有法律依据也有细化准则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7-13 05:31
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管会上周五依法决定有一组的两名候选人并非选民,涉及六组共二十一人经事实证明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即共二十三名人士没有被选资格资格之后,有当事人质疑,究竟审查及作出「DQ」决定的依据及标准是什么?对此,立法会选管会昨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由主席唐晓峰揭示选管会的审查参选人有否被选资格的准则。他指出,立法会选举法规定,所有参选人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在「一国两制」下,「一国」为先,「两制」为后。故此,在拥护及效忠层面上,除要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外,亦需要拥护宪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一国两制」及体现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参选人曾作出对宪制秩序进行冲击、攻击、抹黑行为,都视为有关情况,包括有些情况是提倡结束一党专政,或宣扬独立思维或相关表述,都构成有关规定。唐晓峰还宣布了选管会依法制定的七项准则。
实际上,选管会完全有权对参选人是否具有参选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中被认定不具资格者作出「DQ」决定。这个法律依据,在于《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条文,包括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选管会须依法审核提交候选名单程序的合规范性、候选人的被选资格,并就接受或拒绝每一候选名单作出决定。及《立法会选举法》第六条「无被选资格」第八项「拒绝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者;或事实证明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者;」而由于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现时的程序进度,尚未到参选人填写及呈交效忠声明书的阶段,因而主要是执行经查证事实后,证明其中的若干参选人具有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事实的部分规定内容。
因此,立法会选举的参选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及准则。而曾经进行过抵触上述规定的行为者,无被选资格,已在《立法会选举法》中白纸黑字地列明。而立法会是澳门特区唯一的立法机关,参选者要参加立法会选举,其中一个目的就是参加澳门特区的立法工作。既然如此,立法者首先就要知法懂法及守法,而且更应熟读及理解《立法会选举法》的各项规定,尤其是第六条「无被选资格」的各项规定。明知自己有着该条文所列举的「无参选资格」的行为,却还要参选,就是「知法违法」,不但将会遭到「DQ」,可能还要被追究《立法会选举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无被选资格者接受提名,处最高三年徒刑。」规定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立法会作为澳门特区的政权机关之一,就必须实行「爱国者治澳」的原则,而作为爱国者就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国家不是抽象的,爱国也不是抽象的,爱国就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澳门基本法》的母法。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宪法的权威,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宪法必须遵守,违反了就是违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是对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必然要求,也是爱国者的行动准则。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者,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创立者,也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领导者,一个人如果声称拥护「一国两制」,却反对「一国两制」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也反对国家实行的基本制度,那就的典型的「两面派」、「伪装者」,绝对不能让其混进立法会。?
因此,立法会选管会为执行职责,严格把好「爱国者治澳」的审查关,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制定了七项准则。并在审查十九份直选和五份间选的候选名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会选举法》「无被选资格」各项规定及这七项准则,发现有一组的两名候选人并非选民,涉及六组共二十一人经事实证明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即共二十三名人士没有被选资格,因而通知其所在的参选组别受托人,依法如期作出纠正及替换候选人。现在,既然有当事人询问具体执行标准,选管会昨日也就予以公开。
其实,这七项标准,除了是依据《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之外,也参考了中央相关文件,包括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不断「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表述,及《「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的相关内容,还有习近平主席、夏宝龙主任、傅自应主任、邓中华副主任、罗永纲副主任等最近的系列讲话精神,而整理归纳而成。参选者即使是政治嗅觉不够灵敏,也应从香港特区的系列事态中找到「参照物」。尤其是最近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机构将会向四百多名区议员发信,要求他们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并会列明符合宣誓资格的条件。因而有双位数的泛民区议员担心因为不合资格而会被褫夺议席,当局并将会追讨他们就任一年半以来的薪津,而纷纷请辞,也应从中吸取到教训。
笔者在此前,曾经揭露了某些参选人曾经进行进行分裂国土活动的事实,而这些当事人都被选管会「DQ」其参选资格。而在这几天,互联网社交工具张贴了这些当事人更多更严重的符合《立法会选举法》「无参选资格」规定,及选管会七项准则的事实,而且载体还包括了照片和书件等,证据确凿,触目惊心。如果让这些人混进立法会,「爱国者爱澳」就将受到严重侵蚀。
有人说是「以言入罪」,并将自己曾经的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言论美化为「监督政府施政」。这其实是刻意混淆黑白,颠倒是非。实际上,也有被视为「反对派」的参选人,并没有被「DQ」参选资格,因为他们是针对特区政府的施政提出批评意见,即使是过火激烈,但并没有触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红线」。
另有人声称有被「DQ」者没有触及「红线」的言行。但是,这些人却与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的利益者密切接触,以至在这次立法会选举前,希望能得到其提名,其实已经是同流合污,沆瀣一气。
澳门特区经过这次完善选举制度之后,特区政府与社会各界人士将有条件更能集中精力抓经济、谋发展,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与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共同创造一个让澳门市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