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社会契约”是一个幼稚的政治观念_风闻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21-05-26 13:51
社会契约是一种概念,用以解释个人和政府之间的适当关系。其中心思想是,法律和政治秩序是非自然的,而是由人类所创造。人类所创造的社会契约和政治秩序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个人的福祉。
根据一些哲学家如卢梭的观点,这种手段仅在其能够满足一般大众利益的范围内合法。对于许多社会契约论者则意味着,在法律或政治结构中的失误,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手段,甚至暴力来改变。
这个政治观念的要害有两个:
一、认为社会公平决定于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是否合理;
二、在将政府与个人之间对立起来的同时,抹杀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
事实上,社会公平不决定于任何政治与法律制度,而决定于生产力进步的是否顺畅。
因为,任何政治与法律制度,其实不过是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的规定,而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的不是财富,而是是资源丰富。
资源越丰富,资源的价值越低,作为在经济社会里的价值表现形态的财富就越缩水。当人类社会资源无限丰富了,人类所需要的价值趋于零,作为价值的表现形态的财富就会消失。
在人类的原始社会里,没有财富。因为那时候资源是平均分配的。那时候有价值现象。因为生产率水平极低,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所需资源的价值就极高,必须尽全社会的所有能力去生产。
也因为人类生存所需要的资源极为稀缺,不进行平均分配就会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无法生存。因为在不同部落的竞争环境下,成员减少的部落必然会被其他部落所淘汰。于是就不存在剩余资源被一部分人占有的现象,也就不存在财富现象。
人类的生产力提高到一定水平以后,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可以不需要全社会尽全力生产了。一些能力强的社会成员可以以家庭形式单独进行资源生产。
于是一些家庭就会储藏一些剩余的生存所需资源,用于养活奴隶,扩大资源生产规模。出现一些家庭的资源占有量明显比别人多的现象,引起别人的羡慕与妒忌。于是财富现象产生了。人类也从此进入经济社会。
奴隶应该在原始社会晚期就开始有了。但是奴隶社会应该是形成于家庭使用奴隶生产以后。因为开始的奴隶是作为全社会的生产工具,为全社会的资源生产服务,不存在社会成员内部的资源占有不公平现象,也就不存在财富现象。
只有当一部分家庭开始使用奴隶从事资源生产,才会有社会成员之间资源占有明显不公平的现象产生,也才会出现财富表现。
从这个资源、价值、财富之间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人类发展需要的是资源,价值不过是作为指导人类资源生产的努力方向的标准——什么资源的边际效用大,也就是价值大,就努力生产什么资源。
而价值不过是人们从自身环境与主观能力出发,按照边际效用原理,对于资源的判断。也就是说,价值不是谁创造出来的。
社会价值的形成,是所有个别价值融合的结果。而个别价值,则形成于每一个人从具体客观环境与主观能力条件下产生的的需要。这其中包括了婴儿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其他人的需要。
也就是说,社会价值或者说市场价值的形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所构成。而财富只不过是价值的表现形态。于是存在的问题就不是谁创造了财富,而只是谁生产了资源。
既然价值是全社会成员的需要共同形成的,也就不应该以谁创造的资源价值大小,作为资源控制权分配的依据,而应该以社会成员的需要作为资源分配的依据。
所以,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与共产主义理想中的按需分配,才是符合人类的伦理要求的。只不过,按需分配只能在生产力达到极高水平,资源无限丰富以后才办得到。
在生产力水平不够高的环境下,资源的稀缺是绝对的,如果实行平均分配,不努力生产资源的人与努力生产资源的人之间的资源分配一样,会导致生产力进步的缓慢。在不同的社会体相互竞争的环境下,生产力落后的就会被淘汰。
所以,在经济社会里,只好按照经济活动规律,以市场交易方式实行资源分配。也就是每个人把自己边际效用低的资源拿去换取对自己边际效用高的资源。
这种交易看似自由,其实却是不平等的。
因为客观环境好、主观能力强的人,可以把市场需要的资源垄断起来,而客观环境不好、主观能力弱的人,是没办法让自己的资源在交易中卖出好价钱的。尤其是只有低水平劳动力资源的人,在市场上是不可能占上风的。于是在财富博弈过程中,绝大部分人的财富是会流失的。
因为大多数人都想卖出的资源,会在相互竞卖的过程中,不断贬值;而有能力不急于出售资源的人——这样的人当然很少——却可以等到市场价格好的时候卖出好价钱。尤其是垄断了资源的人,更是可以左右市场价格,低买高卖,实现财富的大量流入。
这就是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进行交易的市场规律。越是资源的垄断者,就越能在交易过程中赚到更多财富;越是资源不足的人,就越会在被动地交易中失去财富。
所以,市场、财富,是人类社会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不是人类发展所需要的。人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只是资源的丰富。而资源的丰富的条件在于生产力进步。
生产力进步的应该结果,是资源价值的降低。资源价值越低,人类的生活才会越自由。可是财富现象的发生,对于资源价值降低的趋势,是一个严重的阻碍。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
第一、社会的(相对)公平与否,不决定于任何一种特定的政治与法律制度,而决定于生产力进步的是否顺畅。只有生产力进步了,人类需要的资源稀缺性减少了,社会的自由空间就会增大,社会公平程度才会提高。
而在资源稀缺的环境中,任何政治与法律的制度,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会有所偏向的规定。
而在这样的偏向性的规定下,一部分利益群体获得自由较多,必然是以另外群体的自由空间受到抑制为代价。让精英们的自由空间大了的制度,必然会减少了普通民众的自由空间。
而社会的进步必须以社会精英们的自由空间比一般民众大一些为条件。
因为社会精英比一般民众相对能够把握客观规律的要求,如果让他们的自由空间小于——这当然不可能——或者与一般民众一样,社会的进步就会因为创新困难,从而生产力进步缓慢、资源稀缺性增加,导致社会自由空间缩小。
让社会进步缓慢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当然是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而能够让社会在生产力进步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程度提高目的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却必须是让普通民众的自由少于社会精英们的。
也就是说,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阶段里面,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政治与法律制度是公平的。人们能够要求的,只是用一种确实存在不公平,但是有利于生产力进步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促进生产力进步,降低资源稀缺度,扩大社会自由空间,从而能够让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空间都得到增大。
第二·、被社会契约观念设定为对立的政府与个人两方面中,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与不同的契约制定能力。因此不同的个人与政府的利益关系是不一致的。
社会精英们因为适应能力更强,其实无论在任何政治法律制度下,都是有着比一般民众更多自由空间的。
可是正因为他们的自由能力更强,他们会对于政府为社会稳定,而必须平衡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而对他们的自由空间适当加以限制的行为进行抵制。而这时候政府的行为却往往与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是一致的。
在这样的基础上,无视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简单地将不同利益关系的个人等同于同样的个人,与政府进行的契约制定过程中,必然地会以更多照顾精英群体的利益、对普通民众的利益限制偏多为结果。
因此在“社会契约”观念指导下订立的政治法律制度,就根本不可能是公平的。
所以,用“社会契约·”观念来要求对国家权力的规定与限制,不过是对社会精英阶层利益的张扬,不可能成为社会公平的实现手段。
西方的死人提出这个观念,在那个时代或许有其社会进步意义。
在今天的中国,面对在现实政治与法律制度下,生产力进步相对于其他国家特别顺畅的现实,作为当代活人,依然执迷于古代死人的幼稚观念,如果不是出于愚蠢,就只能是从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出发,对于社会的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