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驻港机构的架构配置及职数编制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5-12 04:10
由于民进党当局拒绝承认「九二共识」,其驻香港机构人员又未能按照「钱七条」的规定,对遵循「一个中国」原则作出承诺,因而不但是其新任处长卢长水迄今无法履任,而且就连已经在香港任职的派驻人员,其工作证期限到期时也未能获得续期,而只能是收拾行李返回台北。台湾当局陆委会前日证实,其驻港机构仅剩八名驻港人员,且工作证将在今年底全数到期。但办事处还有五十五名港籍雇员,也都启动代理机制。
台湾当局驻港机构的相关法条,有两个层次。其中一个层次,就是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前日在「立法院」答询时提到的二零一一年香港特区政府与台湾陆委会有关台港互设办事机构时所签订的基础文件,但内容没有公开。另一个层次,则是台湾当局的内部法规《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组织规程》,这是台湾当局规范其驻港机构的职能架构及人员编制的行政命令。
按照该「组织规程」规定,当时对外称「香港中华旅行社」,二零一一年改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内部称谓为「香港事务局」的驻港机构,下设五个组,包括有服务组(专司办理旅行证件服务等项工作,涵盖中华旅行社、华侨旅运社、华光旅运社的主要业务,由「外交部」派员主持)、商务组(专司贸易投资工作,涵盖远东贸易中心驻香港办事处、台北贸易中心的全部业务,由「经济部」派员主持)、新闻组(专司新闻文化交流工作,涵盖光华新闻文化中心、中国文化协会的全部业务,由「新闻局」——「新闻局」裁撤后,改由「文化部」派员主持)、联络组(专司学术、教育等交流联系事项,涵盖陆委会、「教育部」驻港代表的业务,由陆委会派员主持)、综合组(专司资料搜集、问题研究、文书认证、庶务等,涵盖中华旅行社的部分业务,由陆委会派员主持)等。
虽然「香港事务局」下属各组仍然是由台北各机关派员主持,并接受所属机关的业务指导,但由于「九七」后香港事务由已由「外交部」移交陆委会统筹指挥,故各机关派驻人员应征得陆委会同意后才能赴任,并由香港事务局直接指挥、监督及考核。不过,其对外称谓仍采用「中华旅行社」的名称(二零一一年改为「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但有个别机构合并,如华侨旅运社及华光旅运社等,而各组称谓只是对内使用。同样,香港事务局也不在香港挂牌,只是对内名称。
该「组织规程」又规定,香港事务局设局长一人,职掌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人员,为十三职等,由陆委会派员出任。而在《陆委会组织条例》(现已新立《陆委会组织法》)中,陆委会副主委为十四职等,包括港澳蒙藏处处长在内的各处处长为十二职等(按:台湾当局部会中的处,与大陆部委中的司局相对应;科则与处相对应),故香港事务局局长比港澳蒙藏处处长高一级,相当于大陆的「部长助理」。香港事务局设副局长一或二人,襄理局务,十二职等,与陆委会港澳蒙藏处处长同级,由陆委会派员出任。组长五人,十一职等,相当于副处。
按照《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组织规程》及附录《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编制表》的规定,香港事务局内设五个组,分别掌理下列事务,并由台湾相关部会派员参与工作:
一、服务组。掌理关于旅行证件服务等事项。服务组由「外交部」派驻组长一人,秘书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内政部」移民署派驻副组长一人,秘书三人,专员一人,组员一人;合计十六人。
二、商务组。掌理关于经贸、投资及商业往来等事项。商务组由「经济部」派驻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雇员四人,合计十人。
三、新闻组:掌理关于新闻发布、文化交流及信息服务等事项。新闻组由「行政院新闻局」(「新闻局」裁撤后为「文化部」)派驻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5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组员一人,雇员六人,合计十四人。
四、联络组:掌理关于学术、教育及社会各界之交流联系、服务等事项。联络组由陆委会派驻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二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专员一人,组员二人,雇员六人,合计十人。
五、综合组:掌理关于资料搜集、问题研究、文书认证、庶务、人事、会计及其它不属于各组事项。综合组由陆委会派驻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专员一人,组员一人,雇员六人,合计十三人。
另外,台湾「教育部」派秘书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在联络组办公。
据徐荣松所著的《「九七」后台湾驻港澳机构的定位与调整》—书所载,「九七」前台北各相关部会执行派驻港澳人员任务的具体部门,在「外交部」是亚东太平洋司,「经济部」是国贸局第四组,「内政部」是警政署境管局(现为移民署),「教育部」是高教司,「侨委会」是第一处亚太科,「新闻局」是国际新闻处(「新闻局」裁撤后,国际新闻处改归「外交部」,但香港澳门回归后,基于•两地不再由外国管治,因而改由「文化部」管理)。另外,曾称为「李复中小组」的「港澳复中协调会议」,则隶属于陆委会。
整个香港事务局的人员编制,为六十九至七十人。除前述人员已列的职等之外,组长为简任(派)第十一职等,与陆委会的副处长平级。副组长为简任(派)第十职等,与陆委会的专门委员平级。
「组织章程」又规定,香港事务局局长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理局务;副局长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陆委会就局内高级职员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务。上述局长、副局长、组长、副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均由台北派来,均适用于《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的规定。而二十八名雇员则在当地雇用。在香港事务局工作的本地雇员,按《港澳关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其受聘雇达相当期间的,其入境、居留、就业的规定,均比照台湾地区人民办理;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与配偶之父母随同申请赴台时,亦同。而对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的认定办法,则由主管机关陆委会撰订《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而《港澳关系条例》第十七条所指的「受聘雇达相当期间」,是指在台北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工作,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工作达三年以上仍在职或已离职但未满二年。二、工作达十年以上且离职未满五年。而香港或澳门居民在《港澳关系条例》施行之前,受聘雇于台北当局派驻香港或澳门机构服务的年资,得并上述年资计算。上述所定年资的计算,得累计非因机构主动解除聘雇关系之中断前年资,但中断期间不得超过二年。
(发自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