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暴恐分子并不一定都是特定身份_风闻
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官方账号-新疆在地观察家。公众号:西域都护2021-05-02 17:49
(2017)皖01刑初54号《熊永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熊永强,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经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熊永强用自己的魅族手机先后从网上下载并储存了IS中文圣战歌、疑似外国武装分子驾驶车辆作战和杀戮场面、一女子被蒙面男子割头视频和《手把手教你制作原子弹》、《简易炸弹—威力45米×25米<暗网群255389520>》、《简易炸弹—威力45米×25米,<暗网群389520>(1)》、《炸弹全套教材》文档,供自己不时观看,至2016年4月26日案发时仍然持有。
经专门机构审读认定,上述IS中文圣战歌为宣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的暴恐音视频;作战和杀戮场面视频和割头视频为宣扬暴力血腥类的暴恐视频;《手把手教你制作原子弹》、《简易炸弹—威力45米×25米<暗网群255389520>》、《简易炸弹—威力45米×25米,<暗网群389520>(1)》、《炸弹全套教材》等文档为教授制爆技能与配方类的非法宣传物。
2016年3月前后,被告人熊永强通过手机QQ聊天系统与同为支持“圣战”的网友交谈中,表示支持号召全世界穆斯林发动“圣战”,并称要付诸实践、要准备武器,并和网友探讨制造炸弹等内容。在此前后,被告人熊永强购买了钢珠、刀具、疑似手枪物品、面具和硫磺粉等化学物品,并在其居住的寝室使用化学品进行了相关试验。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熊永强在其寝室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查扣其手机、六袋钢珠(300多粒)、四把折叠刀、一个疑似手枪物品、两张面具、两幅手套及相关化学物品等。经称重,塑料袋包装的黄色粉末重670.18克;塑料瓶包装的黄色粉末重242.83克;塑料瓶包装的白色粉末重394.88克。经鉴定,黄色可疑粉末中检测出硫磺成分、白色可疑粉末中检测出K+、C103-成分。
被告人熊永强的供述和辩解,其供称,2015年9月份左右,其通过手机QQ加入一些违法的群,是涉及宣扬伊斯兰、涉及暴恐主义的QQ群。其QQ号是22×××44,昵称是“CrissA”。其与一个网名叫“二次元@影燃”、QQ号为19×××35的网友聊过关于伊斯兰圣战的内容。对方称可以在境外弄到AK47,还给其看了一些液体炸弹的资料。其问过他有没有一些做炸弹的原料,在聊天的时候,其表现对圣战的支持态度。其现在使用的一部白色魅族notel型手机,2015年12月前后,其在群里看到别人发的一些涉及到暴力恐怖的视频就下载到手机里了。
2016年2、3月份,**其在一个“伊斯兰”学习群里曾经发过“真主阿拉至上”,那个“二次元@影燃”也在群里发过类似的言语,并加其为好友,问其是不是穆斯林兄弟,其说是的。“二次元@影燃”问其对圣战是什么看法?并说要号召全世界的穆斯林发动圣战。其表示支持,其还说“要将圣战付诸于实践,就在中国,不能只是口头说说”,“可以系统的组织起来,人多力量大”。**其还说实施袭击需要资源,即武器炸弹。“二次元@影燃”说他能够弄到AKA47。后来的一些聊天中谈及炸弹的制作。
证人杨某(涉嫌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另案处理)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2、3月份通过QQ社交网络上“伊斯兰学习”群认识一个QQ号是22×××44、网名叫“Criss.A”的人,他说自己是回族,是信奉“伊斯兰”的,也是“圣战”的支持者,他本人也想参加“圣战”,很了解“东伊运”这个组织,在新疆招募肯参加“圣战”的网络,让其有机会的话一起去新疆参加“东伊运”在新疆的分支组织,他问其发动“圣战”用刀可以吗,其说不行,要制造点炸弹,他即问其怎么制造炸弹。
其看到他的言论,**认为他是一个伊斯兰教的信徒,就加了他为QQ好友。**二人通过QQ进行联系三、四次左右。二人谈论圣战的内容,其对“Criss.A”说过要号召全世界的穆斯林一起发动圣战,“Criss.A”表示支持,还对其说要实施能够付诸于实践的圣战,就在中国。
他还说过,可以系统的组织起来,这样力量大一点,而且资源渠道也更丰富。二人还谈到实施袭击需要资源,其跟“Criss.A”说过在缅甸买一把AK47只要180美金,还谈到炸弹在中国是比较容易弄到和制造的。“Criss.A”还和其谈及炸弹的制作方法。其跟“Criss.A”说过:如果中国军队向我们发动袭击,我们可以拿着炸弹和他们同归于尽。其曾经想过去叙利亚参加圣战。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永强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来源:文明小卫士。在此特别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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