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永远禁止在外空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_风闻
剑啸易水寒-深知身在情长在,前尘不共彩云飞。2021-04-26 12:26
来源:中国航天报
太空时代已经来临。在这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里,太空活动的法律边界在哪里,能不能有一部放之四海皆准的“太空法”,各国太空活动治理立法有什么动向,这些话题在2021年中国航天大会“外空法治国际研讨会”上多次提及。


现有国际空间法体系以五类外空条约为主体,由5大类约30个国际平台推动形成。还有25个外空进程/议题正在磋商。
来自航天科技集团五院的王冀莲研究员认为,全球太空活动不断催生新的立法需求,太空活动主题多元化趋势明显,现有体系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才能适应新的利益诉求。
“现在大国博弈背景下的规则制定‘小圈子’倾向明显。”王冀莲表示,外空条约并没有禁止军事利用太空,太空经济潜力巨大又带来了空间碎片、频率轨位等新领域的立法需求,**激烈博弈之下,新“硬法”很难达成,制定“软法”治理太空活动成为现实选择。**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力图推行其所认可的“最佳实践”,将更加注重通过国家立法来影响国际外空法律规则。
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也表示,**现行国际规则愈显不足、现行国际机制长期失灵、国际格局严重失衡、航天科技的两重性,**这些导致“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国际治理”失灵。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治理机制形成后,太空环境形势一定会变得更好。”李寿平呼吁尽快形成遵循国际人道主义的外空使用武力规则;以LTS(“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为契机推进外空安全立法;确立联合国安理会防止在外空非法使用武力的作用。
荷兰莱顿大学航空法与太空法国际研究中心副主任塔尼亚·玛松-斯万表示,外空、天体或轨道都不能属于任何国家的所有权,都不能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特别分支。**我们要坚持和平利用外空,**永远禁止在外空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核武器。
王冀莲希望我国太空活动现代化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围绕《航天法》加以构建。《航天法》要作为航天基本法,对太空活动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顶层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集组织法和行为法于一身。
除了呼吁加快《航天法》立法进程,她还希望更深入地研究西方推动的空间交通管理、太空网络安全等外空规则新动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尽快制定完善空间核动力、太空活动许可、空间物体登记、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设施共享等法规条例,营造稳定透明公平的营商环境,促进商业航天规范发展。法律之外技术也要跟上——**“发展以目标感知、太空交通管理、大数据处理等为代表的太空治理技术,提升提供太空治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能力。”**王冀莲说。
尼亚·玛松-斯万说,欧洲咨询公司最近发布了一份报告,全球太空经济规模约为3850亿美元,其中四分之三来自商业航天公司。预计到2040年,这一数字将增长到1万亿美元,这与大规模的卫星生产、发射有很大关系,也增加了“普法、立法”的迫切度。
《外层空间条约》第6条规定,各国对本国在外空的活动仍负有国际责任,这些活动和私人实体必须得到适当国家的授权和监督,这通常是通过国家许可制度来实现的。商业航天蓬勃发展,更多的卫星可以以低成本和标准化的方式进入太空,但也导致近地轨道上航天器拥挤、碰撞风险增加。现在许多卫星是由一些“新的参与者”发射的,例如初创的公司或大学,或许未来就是个人了,他们并不总是很清楚法律后果和法律义务。

近年来,随着航天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太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加剧,人类的太空活动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塔尼亚·玛松-斯万谈论了飞行器进入太空和外太空之间灰色地带、太空资源开采活动等可能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自2001年以来,人类在亚轨道飞行的例子不断增多,还有一些商业项目卖出高昂票价,准备将普通公民送到外太空,汤姆·克鲁斯也想前往国际空间站拍摄电影。另外,我们在太空开采中是否允许建立安全区以及登记优先权的规则?**我们制定了月球开发协议,但不幸的是,没有一个大国是这个条约的缔约国,因此该条约还未发挥用处。**希望所有国家能放下存在的争议,用新的眼光来审视是否可以达成协议,并把它作为国际法的基础来管理太空资源。
“尽管国际法并未澄清,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已经在国家层面上制定了相关法律。”国际社会也正在努力(中国也参与了相关讨论),只是目前还没有取得太大的进展。
本次研讨会由国际空间法学会、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法学会、国家航天局空间法律中心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