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实事求是应肯定,现实情况要注意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4-07 05:18
在遭到传媒界反弹之后,立法会选管会主席唐晓峰经过几天的思考,终在日前澄清说,他此前的表述可能有些不太清晰,而他想表达的是,选管会不是限制选举的报道。访问候选人是报道,选管会限制的是纯为个别候选人作出竞选宣传的行为。选管会要求传媒在冷静日及投票日暂时屏蔽、隐藏的是竞选宣传,不是选举报道。报道的角度是中立、客观的。
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毕竟,在立法会选举的竞选宣传期间,甚至是整个立法会选举的过程,绝大多数媒体并不具有「选举利益」,对总体选举情况,以至各参选团体、候选人的报导或评论,都是中立持平客观的。虽然在评议中,有肯定也有批评,并不等于是为其宣传造势或「反宣传」。即使是分析议评到每一个组别、每一位候选人的优劣势及当选机率,也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进行客观比较,并不等于是意图让某一位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
何况,要求媒体在冷静日及投票日,屏蔽此前海量的报导及评论,在技术操作上也较为困难,必须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为了保留历史记录,在冷静日及投票日过后的解除屏蔽,同样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加重媒体经营者的负担。本来近年来媒体的经营就较为困难,去年至今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业广告几乎销声匿迹,不少私营媒体也像中小微企那样,苦苦支撑,人手及各方面开支能节省就节省,如何应付这笔额外负担?
而且,比照对印刷平面媒体,并没有要求其销毁竞选期间出版的报刊,亦即在冷静日及投票日,随处仍然可以浏览到有关选举报导及评论。其实这更是保留历史纪录,甚至等于是历史档案,可以备为日后查阅。既然平面印刷媒体可以保留,为何媒体的互联网站就不能?要求屏蔽这些媒体的互联网站的同一报导及评论,就是标准不一致,并不公平,也不科学。
还有「国际观感」的问题。本报在去年中就分析,特朗普与拜登不同,特朗普是只顾眼前利益,而且是孤立主义;拜登则是注重意识形态传统观念,尤其是人权等问题,并注意拉帮结盟。实际上,拜登在就职后,果然将斗争策略之一,转移到过去特朗普反而并不太着意的人权问题。而现在正是拜登发起「人权攻势」的风头火势之中,如果强行要求媒体在冷静日及投票日屏蔽此前对选举的新闻报导,否则将施以惩罚,就正好给正在为也对澳门特区插一手「找不到籍口」的国际「人权卫士」,授予把柄,让他们有机会发动嗜血式的围攻,指责澳门特区「侵犯新闻自由」。倘果如此,就是「猪队友」做蠢事。
特区政府是尖锐地洞察到此敏感态势的,因而颇为小心谨慎地处理此类涉及所谓「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游行自由」等的人权事务的。「新澳门学社」以「捍卫新闻自由」为由,聚众到「澳广视」请愿。其实其除了是为选举造势之外,可能还怀有另一个真实目的,就是冀望特区政府以各种理由进行禁制,引发其「抗争」,从而将事情闹大,从而造成在香港特区的反对派「抗争」平息之后,澳门特区反对派的「抗争」又起,此起彼伏的态势,并令澳门特区成为国际注意的焦点,引发以美国为首的国际「人权斗士」插手干预,从而全面地诋毁「一国两制」。
但特区政府并没有被「引君入瓮」,在组织战承诺遵守防疫指引,并自行订出规矩,包括要求参加者戴口罩,保持一点五米距离,入场测温之下,没有禁止这项活动,任其自由活动,只是派出十二名警员维持秩序。结果,只有二十余名「新澳门学社」的成员参加,基本上未能吸引第三者参与,无法达成当初在进行广泛宣传呼吁所预期的「气势」。不但是未能对澳门社会舆论造成影响,反而是「水过无痕」,而且更没有「闹出」足以引发国际社会注意的「动静」。实际上,就有人在社交工具帖文指出,此事态足以证明澳门特区政府尊重市民的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因此,选管会能够主动调整对媒体的选举报导的指引,与此正确处理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灵活策略地处理某些敏感议题。
当然,唐晓峰在解释新闻报导与竞选宣传的区别,指出新闻报导是为所有候选人作出报道,竞选宣传的概念之一是为个别候选人,是引起公众注意,以及建议选民支持或不支持某个候选组别之后也强调,在上届立法会选举中,留意到个别报章只刊登某个候选人的专访,内容只涉及竞选宣传,且呼吁选民支持。这是属于竞选宣传的范畴,因而必须受到选举指引的管辖。
这确实也是事实。实际上,与过去港澳媒体的特征是「文人办报」,「新闻人办法」不同,近年陆续有财团怀着各种不同动机收购媒体。其中一些财团在收购及经营媒体后,介入该媒体的采编事务,设定政治取向。当该财团推派人选参加各种公职选举时,就利用媒体作为竞选宣传工具,至少是在选举过程中,难免会对属于自己财团的候选人实施「倾斜」政策,甚至是拒绝报导其竞选对手的资讯,这确实是违背公平中立原则的。虽然与在冷静日及投票日仍然进行相关报导,并不是一回事,但也是涉嫌违反选举法律的。
实际上,《立法会选举法》第八十一条「报刊」的第三款就规定,「刊登有关竞选活动资料的资讯性刊物,在作出有关报导时,应采取不带有歧视的方式处理,使各候选名单能处于平等的位置」。第一百九十三条「资讯性刊物义务的违反」则规定,「拥有资讯性刊物的企业,违反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不公平对待各候选名单者,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五万元罚金。」
因此,对于唐晓峰所指的他所关注到的,在上届立法会选举中,有个别报章只刊登某个候选人的专访,内容只涉及竞选宣传,且呼吁选民支持的情况,是要监管的,而且必须执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以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但不能将这样的例子,比照及扩及到全体媒体在能够做到公平报导的前提下,网站上所刊登的公平报导。
现在,倒是新媒体如微信、推特、脸书等社交工具的运用,值得注意。如果在冷静日和投票日仍然发出投票动员和指引,却因为其总部都不在澳门,难以监管。微信还较为好办,可以透过相关机制,请求协助及调查。其余的社交工具,则难以得到其友情协助。另外,传媒的报导及评论发表之后,可能会有人利用此类社交媒体转发,连传媒自己也不知道,如何识别?也应该有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