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爱澳人士更应注意避免「双重效忠」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3-30 04:41
日前笔者在《外交部公署宜发挥优势为国家多作贡献》一文,提出宜在对外国驻澳门荣誉领事馆进行管理的工作中,注意防范「双重效忠」的现象,劝说担任国家政治公职者如政协委员等,不要担任外国的荣誉领事。
其实,这是旧话重说。几年前笔者就提出这个问题,但却遭到「利益相关者」的反弹,批评笔者「破坏建制派团结」,事态还被提到不低的层次。
而就在此前不久,全澳的建制派人士,都在批评澳门立法会某议员参加葡国议员选举,是「双重效忠」。而与之比照,作为中国国家政治公职的据位人,出任带有当事国家的主权性质的驻澳门荣誉领事,同样也存在着「双重效忠」的问题。
当年笔者批评某立法会议员时指出,其参选以至可能当选葡国国会议员,与其澳门立法议员职务存在着「多重抵触」,其中包括葡国国会曾通过决议支持越南在南中国海主权争议上的立场,并曾邀请西藏流亡精神领袖访问葡国。届时其倘是以其「葡国公民」的身份,执行葡国国会的决议,却就在中国澳门特区境内,变成了「反华」人士,违反中国澳门特区的相关法例,尤其是《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及《维护国家安全法》。而与之对比,某些中国内地政治公职的据位人,倘其所担任荣誉领事的国家,与中国发生政治纠纷,将如何表态?
同样道理,那些中国政治公职的据位人,倘是具有双重国籍尤其是美国、澳洲、英国的国籍,在目前其与中国的政治扞格中,应如何表态?站在哪一边? 因为入籍美国,是必须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的。如果站在中国一边,按照美国法律就是干犯了「叛国罪」。反之亦然。
荣誉领事,按照「百度」的诠释,就是某国合法公民保留原有国籍,但是以准外交官的身份为另一个国家服务。对于不少小的国家而言,在外国开设领事馆派驻职业领事是一件开销颇大的事情,因此他们便会选择委任当地的一些杰出同时与这些国家又有生意或者其它来往的人士担任荣誉领事。由其担负领事签发签证的职责,以及在这个国家元首到访当地时负责接待以及相应的一切花销。虽然荣誉领事是一件费时费力又费钱的事情,可是的确好处也不少,除了虚名以外,荣誉领事作为外交人员,还享有不少额外的好处,比如出入境时外交人员通道的优待,以及征税时享受针对外交人员的免税优惠。
另据梁宝山着,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实用领事知识》一书介绍,名誉领事制度是泛指各国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的制度。亦称名誉领事官员制度。在国际上,名誉领事制度遵循国际习惯法的原则,由各国任意选用。各国可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荣誉领事制度出现后,早期从居留在外国的本国商人中推选领事的做法被一些国家沿袭下来,发展成由本国驻外使领馆从驻在国居民中推荐(或委任)、经本国元首或政府委任(或认可)、授权执行一定领事职务的名誉领事制度,作为职业领事制度的补充。各国依照本国的法律规章或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由于名誉领事可以兼职为个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国际联盟国际法编纂专家委员会」曾以名誉领事把大部分时间忙于私人事务、在不公平基础上与其他商人竞争、不能尽心尽力地为派遣国国民提供保护等理由建议取消这一制度。许多国家不承认名誉领事制度。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则对名誉领事官员及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的便利、特权与豁免做了系统规定,幷明确规定名誉领事官员制度由各国任意选用,各国可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官员。但有的国家既不接受也不委派名誉领事。
现代国际法承认,名誉领事可执行与职业领事同样的职务。按照中国签署并在中国及其港澳特区适用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第三章《对于名誉领事官员及以此等官员为馆长之领馆所适用之办法》规定,凡是正式领事及其领事馆所享有的特权,如国旗与国徽之使用,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领馆馆舍免税,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行动自由,通讯自由,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人身不得侵犯,逮捕、羁押或诉究之通知,管辖之豁免,免除工作证,免税,免纳关税及免受查验,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刑事诉讼等。
因此可以说,荣誉领事往往比正式领事还要「风光」。因为正式领事必须是派遣国的公民,而荣誉领事则无须如此,接受国的公民也可以担任,亦即不受国籍严格限制,而且还享有特权。有人说,荣誉领事可以从颁发签证甚至是售卖护照中获利,其实这与出任荣誉领事者本身就拥有亿万家财相比,「湿湿碎」矣。可以享受上述种种特权,才是「劲揪」,比其中一些人所担任的政协委员要「威水」得多。因为即使是担任政协委员等政治公职者,在触犯法律时还需受到刑事追究,如香港就曾有过这样的实例,而荣誉领事则高挂「免刑牌」。这就有可能会被某些人利用来「钻空子」。
澳门就曾有人钻空子。比如笔者曾向外交部反映的,有某位省级政协委员据位人声称自己是当时与台湾当局有「外交关系」的冈比亚的「荣誉领事」,并私自设立「荣誉领事馆」,从事该国护照的推销活动。而在回归前更离谱,由于当时澳门的外交事务是由葡国外交部管理,因而一些葡国的前殖民地国家纷纷在澳门委任荣誉领事。其中某些国家当时是与台湾当局有「邦交」的,如几内亚比绍,也在澳门设立「荣誉领事馆」。该国的总统韦而立在访问台湾,与李登辉共同发表「继续支持『中华民国』恢复联合国国席位」的联合声明后,来澳门访问。当时笔者就以《制造「两个中国」的韦而立来澳门干什么?》为题予以抨击。但这位「荣誉领事」于同一天在一份「权威」日报的头版刊登全版广告,欢迎其到访澳门,引发政治震撼。
现在按照规定,第三国的荣誉领事必须经由中国外交部批准,并由外交部驻澳门特区特派员公署进行管理。实际上,不久前又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的据位人,获得外交部批准出任某个刚与中国建交不久的国家的驻澳荣誉领事。这本来是「一国两制」的优越性,也有利于澳门特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但尴尬的是,某些国家在两国关系上,或在国际事务上,是与中国政府的政治立场有冲突的。比如,容许达赖喇嘛访问该国,某些国家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或在南海问题上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等。当中国政府对这些国家提出批评时,担任其驻澳荣誉领事的内地和澳门特区的政治公职的据位人,究竟是与中国政府保持一致,还是与任命其为荣誉领事的国家「同一口径」?这是需要厘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