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方:捐了120万给英烈;大V:很可能诈捐_风闻
邓安令THU-2021-03-30 20:50
[cp]#方方捐赠日记稿费#
#哈尔滨电业局原副局长家中上百辆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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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恒晖公益 和@公益人陈行甲 上一堂公益慈善普法课
民办基金会在经营过程中,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其实是普遍现象。
比如韩红基金会,在回应北京市民政局的调查通报时,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轻描淡写的用“法律的规定与我们当时的认知存在差异”作为搪塞的借口。
对此,我并不感到奇怪:一个抽雪茄捡易拉罐的女歌手,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有限。
但是,当恒晖基金会的陈行甲也有这样的认知水平,就足以让我们感到震惊了:
毕竟,陈行甲作为具有组织原则和法律常识的前巴东县委书记,能够堂而皇之的说出如此无视法律法规的观点,并且信誓旦旦的愿意承担法律后果,就足以令人怀疑陈行甲主持管理恒晖公益基金会的动机和目的了。
恒晖基金陈行甲的观点是:受捐助人的名字,属于个人隐私,不能公开。
这个观点,显然违反了《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先堵住陈行甲使用恒晖基金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借口。
所谓“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区别在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善款,以及年度支出的比例。但是在信息公开,捐助项目公示等等方面,和公募基金会完全一致。
其次,再堵住陈行甲以“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捐助”作为借口。
根据《慈善法》,所谓“定向捐助”,不是指特定的捐助人,而是特定的慈善项目。
再堵一个借口: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和公益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不透露其个人身份信息。但不能涵盖受捐助者的个人信息。
另外,恒晖基金的陈行甲,显然对“个人隐私”有误解。
所谓“公民个人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很显然,恒晖基金的陈行甲,以接受捐助者的“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接受捐助的12位受捐助者的姓名,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最后,请陈行甲观摩学习武汉市红十字会开展的慈善捐助活动,是如何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
网络语言俗称抄作业:
公益项目名称:重大疾病救助。
任何社会公众都可以查阅到这个项目的申请人信息,申请审查的进度,被救助对象的具体救助金额,每一个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姓名、年龄等详细信息。
这就意味着,你可以对你捐助的这个公益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了解,你有权要求接受你捐款的基金会,向你提供进一步的公益项目事实情况,你可以清楚的看到,你捐出去的每一份钱,最后用在了那些被救助对象的身上。
这才是信息透明,这才是公开公平公正。
另外,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八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在方方捐赠120万元稿费,恒晖基金会向12位受捐助人捐赠款的话题上,陈行甲及恒晖基金会,无权保持沉默。
在恒晖基金陈行甲执行方方捐赠120万元的话题上,我感到很遗憾:
五年前陈行甲挂印辞官的豪言壮语犹在耳边:“厌烦了带着面具做人”,但在我看来,陈行甲现在只是换了一个道具:
戴着马赛克做公益。
如果你也觉得面具和马赛克并无本质上的不同,那么就意味着:
前巴东县委书记陈行甲的面具,从来都没有摘掉过。[/cp]